罪犯王运钢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48号

罪犯王运钢,男,1964年1月26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4日作出(1998)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运钢犯组织越狱、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将王运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9月、2008年8月、2010年8月将王运钢的刑罚减去1年9个月、1年4个月、1年3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运钢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运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运钢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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