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59号
罪犯胡厚运,男,1972年1月29日生于吉林省江源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2000年7月4日作出(2000)白山林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厚运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4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将胡厚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2月将胡厚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011年8月将胡厚运平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厚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厚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胡厚运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