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53号

罪犯林志强,男,1969年10月8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你那6月18日作出(2002)松刑一初字一18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志强犯绑架、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6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将林志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2年4月、2014年5月将林志强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3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志强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5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志强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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