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1083号
罪犯林小丰,男,1979年6月8日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2000)松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小丰犯抢劫、盗窃、绑架、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1日将罪犯林小丰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4年12月、2011年4月、2013年12月将林小丰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小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小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