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学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68号

罪犯金学哲,男,1972年8月19日生于吉林省长白县,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08)白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学哲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将罪犯金学哲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学哲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 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学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8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学哲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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