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邢亚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58号

罪犯邢亚光,男,1963年4月25日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0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邢亚光犯抢劫、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将邢亚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9月将邢亚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4年5月将邢亚光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邢亚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亚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邢亚光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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