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明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27号

罪犯金明俊,男,1974年11月4日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朝鲜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船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金明俊犯抢劫、盗窃、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为金明俊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本院于2013年12月为金明俊减刑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明俊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明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明俊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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