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28号
罪犯毛荐,男,1992年7月22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西刑公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毛荐犯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毛荐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