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忠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900号

罪犯李忠志,男,1976年11月26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忠志犯绑架、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2014年5月为李忠志减刑1年8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忠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万4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忠志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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