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电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0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29号

罪犯张电祥,男,1968年5月1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2002)松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电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将张电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0年8月将张电祥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电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电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张电祥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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