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70号
罪犯姜爽,男,1969年1月21日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沈家村,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榆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1年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姜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6年被本院减刑1年6个月。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案件再审,刑期发生变动为由,向我院提出对罪犯姜爽重新作出裁定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爽在服刑期间被减刑后,案件再审理后,原判刑期发生变化。
本院认为,罪犯姜爽在服刑期间,因案件审理后,原判刑期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姜爽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爽减去有期徒刑2年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