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78号
罪犯刘孟启,男,1984年12月21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孟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将刘孟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6月将刘孟启的刑罚减为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孟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孟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孟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