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86号
罪犯王东凯,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2日作出(1999)吉刑核字第33号刑事裁定,认定王东凯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将王东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7月将王东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将王东凯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本院于2012年4月将王东凯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东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东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东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