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81号
罪犯林景君,男,1973 年6月20日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 月30日作出(2008)长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景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将林景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4年5月将林景君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景君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景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景君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