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洪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676号

罪犯王洪宇,男,1980年5月13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洪宇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四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洪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6个月零26天。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洪宇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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