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88号
罪犯盛军,男,1978年12月18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盛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将盛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0月将盛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盛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1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盛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罪犯盛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