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34号
罪犯龙福文,男,1975年5月14日生于贵州省江口县,苗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7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福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将罪犯龙福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0月将罪犯龙福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将龙福文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龙福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福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福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