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885号
罪犯吕青光,男,1989年6月6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青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将吕青光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青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青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青光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审判员 李大卓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