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桦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吉林省敦化市人,户籍所在地桦甸市,住桦甸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森,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单某某,吉林省磐石市人,住桦甸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冬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晓森、被告人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甲原系桦甸市地方海事处副处长,被告人单某某原系桦甸市地方海事处港监船检科科长,二人在任上述职务期间于2007年共同出资购买了吉吉挂4001渡船并出借给他人。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在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过程中,在明知吉吉挂4001渡船不符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利用其二人职务之便,通过虚假申报的手段,通过该船骗取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59 246.1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将上述赃款退还桦甸市地方海事处。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14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供述、证人崔某某、张某某、常某某、鲁某某、任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和、段某某证言、2008年至2011年财政局拨付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专户拨款单、拨款通知、船舶油补明细表、桦甸市地方海事处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损失统计表、案件说明、领取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船主银行流水明细、吉吉挂4001船舶油补取款凭证、冯瑞芳银行流水明细、吉林市地方海事局关于吉吉挂4001船舶检验情况说明、登记证明、船舶年检档案、2008年后系统年检统计表、关于吉吉挂4001船舶登记情况说明、桦甸市辖区船舶统计表、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相关政策文件、干部履历表、人事档案证明材料、桦甸市编委文件、桦甸市交通局人事任免通知、桦甸市地方海事处任职证明、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之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二人均系自首,均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李晓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案发前退还了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原系桦甸市地方海事处副处长,被告人单某某原系桦甸市地方海事处港监船检科科长,二人在任上述职务期间,于2007年共同出资购买了吉吉挂4001渡船,此船自2004年开始一直未年检。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在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过程中,在明知吉吉挂4001渡船不符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利用其二人职务之便,通过虚假申报的手段,通过该船骗取燃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59 246.1元。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将上述赃款退还桦甸市地方海事处。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5月5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被告人单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5月5日主动到桦甸市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单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到桦甸市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2015年5月14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单某某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单某某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吉林市地方海事局关于吉吉挂4001船舶检验情况说明、登记情况说明、吉吉挂4001船营运检验档案材料、桦甸市辖区船舶统计表,证实4001船首次检验日期为1986年5月10日,末次检验日期为2003年5月10日,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该船自2004年开始未检验,但是该船在桦甸市船舶统计之内。
3、吉林省地方海事局通知、吉林省道路(水路)运输油价补贴实施办法、吉财建(2009)209号文件、财政部及交通运输部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及相关附表、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财建(2008)544号文件、吉林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做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助用油量核定工作的通知,证实了关于发放船舶燃油补贴的相关政策及规定。
4、干部履历表、人事档案材料、桦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中共桦甸市交通局委员会文件、桦甸市地方海事处任职证明,证实桦甸市地方海事处于2005年8月16日设立,被告人李某甲于2005年9月27日至2011年7月24日期间任地方海事处副处长,被告人单某某于2005年8月16日海事处成立至2012年5月25日期间任地方海事处港监船检科科长。
5、2008年水路客运燃油补贴拨款单、拨款通知、船舶油补明细表、取款凭单;2009年上半年水路客运燃油补贴拨款单、拨款通知、船舶油补明细表、取款凭单;2009年下半年油补明细表及现金支票存根;2010年拨款通知、拨款单、船舶油补明细表及现金支票存根,证实桦甸市地方海事处2008年至2010年四次以任某某名义为4001船舶发放燃油补贴款共计59 246.1元,其中2008年2 391.1元、2009年上半年3 336元、2009年下半年19 712元、2010年33 807元。
6、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于2012年7月13日将贪污所得赃款全部退回桦甸市地方海事处。
7、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桦甸市地方海事处科员,海事处2005年成立,李某甲原系海事处副处长,单某某原系科长。船舶只要是没有经过检验,没有营运,就不能发放燃油补贴,4001船没年检,不能享受燃油补贴,但是该船2008年到2011年享受了燃油补贴,后来李某乙把此事向崔某某做了汇报,崔某某进行了处理,4001船得的燃油补贴款退回去了。
8、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其2010年通过单某某买了4001船,船没有手续,后来其将船给单某某退了回去,2011年其因该船得过一次船舶燃油补贴款,得了38 171.84元,2012年6、7月份将所得款项退了回去。
8、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4001船原来是其和张玉民、郑宝元在桦树渡口共同经营的船舶, 2007年以27 000元的价款卖给了单某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船没再回桦树渡口干活, 4001船在2003年之后就没进行过年检,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其一共领了四次4001船的燃油补贴款,都是单某某让其领的, 2008年领了2 391.1元,2009年上半年领了3 336元,2009年下半年领了19 712元,2010年领了33 807元,一共领了59 246.1元,其将所领的钱都交给单某某了,单某某怎么处理的其不知道。2012年的一天,单某某给其打电话说4001船有点事,让其去海事处,其到海事处找到单某某后,单某某说4001船的油补钱得退回去,因为是其签字领的钱,所以得其去退回,其跟着单某某到财务室,钱是单某某交的,其只是跟着走了个过程。
9、证人徐某甲证言,证实单某某曾在其经营的江套子存放过一艘渡船,是桦树渡口倒下来的,后来吉林市海事局在丰满有一艘船沉了之后才开走的,从其江套子开到丰满沉船的地方去了。
10、证人徐某乙和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贪污犯罪的事实。
1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自2005年10月开始一直在海事处任科员,2012年开始任科长,之前是单某某任科长,2005年至2011年副处长是李某甲,2011年之后是崔某某。2007年开始有燃油补贴政策,2008年开始发放,每年都是单某某交给其填报的数据,其录入微机,进申报系统填报给吉林市地方海事局,数据都是单某某统计出来的。4001船不符合燃油补贴发放条件。2012年其当科长之后,有人打匿名电话说4001船没年检,其经过调查发现4001船确实没有年检,不符合发放油补的条件,其和周继忠将此事告诉了崔某某,崔某某召集海事处在职人员开会,把这件事情通报了,让单某某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把给4001船发的油补钱交到财务,后来其听说单某某把钱交到财务了。
12、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任桦甸市地方海事处副处长,2012年7月份,李某乙对其说4001船几年没有经过审验,不符合燃油补贴发放条件,却给发放了,其召集单某某、李某乙、常某某、周继忠到其办公室开会,说4001船已经几年没年检了,不符合发放油补的规定,发放的钱得追回来,后其对单某某说下周必须把钱交回来,第二周,李某甲和单某某将所得的油补款退回了桦甸市地方海事处。
1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于2005年至2011年5月期间担任桦甸市地方海事处副处长,海事处负责辖区内水上船舶的安全和船舶排污的监管,还负责桦甸市全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燃油补贴工作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其和单某某均是成员,单某某和李某乙负责统计各船舶的油补数据,并核算出每艘船舶的燃油补贴金额,制作燃油补贴明细表,并负责后期的油补款发放工作,其负责制定每年的油补发放方案,并对单某某和李某乙统计的数据和核算的补贴明细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方案和明细表报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核无误后报财政局,同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就按明细表发放补贴款。在籍的证照齐全的岸对岸的渡口船和岸对岛的客船,并参加年检的实际运营船舶是符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燃油补贴政策规定的,证照不全或者是没有年检的船舶不符合燃油补贴政策规定。4001号船因为没有年检,所以不符合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燃油补贴政策规定。4001船是其和单某某从桦树船员任某某手中购买的,是桦树渡口的轮渡船,是2007年买的,2008年至2010年该4001船获得了燃油补贴,但此间该船没有年检,此间以4001船获得的油补被其和单某某平分了,一人一半,2010年将该船卖给了鲁某某,卖船是单某某办的,当初买船时花了27 000元。其所分得的燃油补贴款交给其妻子补贴家用了。其和单某某所分得的燃油补贴款于2012年退还到了海事处。
14、被告人单某某供述,其于2005年桦甸市地方海事处成立至2012年5月份任桦甸市地方海事处港监科科长,负责桦甸辖区水域的机动船舶的现场安全监督,维护交通秩序,除此之外,从2007年开始,海事处还负责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燃油补贴发放工作,该工作由李某甲、李某乙和其三人负责,一直到2011年5、6月份都是其三人负责。客船和渡船要证照齐全,经过年度检验合格,而且实际运营,才符合发放燃油补贴的条件。4001船不符合燃油补贴发放条件,但是也发放了。4001船是2007年其和李某甲从任某某手里买的,是花27 000元钱买的,2010年又卖给了鲁某某,其和李某甲从2007年买了4001船之后没有年检过,在2008年做燃油补贴发放明细表的时候,其和李某甲明知该船不符合发放油补的条件,但是也将4001船做在了油补发放的明细表中,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三年都得了油补款,2008年得了2 391.1元、2009年上半年得了3 336元、2009年下半年得了19 712元、2010年得了33 807元,一共得了59 246.1元,其分得29 623.05元,李某甲也分得29 623.05元。因为其是海事处的科长,李某甲是海事处副处长,二人都是管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如果其二人不是管油补工作的,4001船肯定不能享受燃油补贴。2008年、2009年、2010年的燃油补贴款都是其让任某某去领的,任某某领回来钱之后交给其,其将其中的一半交给了李某甲。2012年的时候,崔某某说给4001船发放燃油补贴不符合政策,得退回去,其将这件事情告诉了李某甲,二人将2008年、2009年、2010年所得的燃油补贴款退回了海事处,是在2012年退回去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案发后二名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在案发前已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李晓森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单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秀云
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