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1970年4月7日,系无无,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涉嫌诈骗罪。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2-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经审理查明, 。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孙天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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