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1970年4月7日,系无无,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涉嫌诈骗罪。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2-2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经审理查明, 。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孙天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