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5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1958年8月8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四平市。

诉讼代理人周伟平,男,1955年8月26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退休民警,住四平市。系上诉人周某某之兄。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月13日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大学文化,民警,住四平市。

辩护人李笑春、衣静,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要求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四西刑自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周伟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笑春、衣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刑自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被告人王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滢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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