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9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慧,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接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1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芳菲,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闻某某,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咸某某,户藉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11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闻某某、李某某、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慧、被告人接某某及其辩护人单芳菲、被告人闻某某、李某某、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接某某、咸某某、闻某某、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起隆汽车租赁公司内,对企图骗车的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卢某某五人进行侮辱、殴打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持续两个小时左右。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提供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武警医院门诊记录、内窥镜影像报告单、证人金某某证言、被害人郭某乙、张某甲、闫某某、张某乙、卢某某陈述,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咸某某、李某某、闻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咸某某、闻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闻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林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其不是对被害人殴打侮辱行为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参与者,各被告人作相相当,不应区分主从,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接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接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接某某、咸某某、闻某某、李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起隆汽车租赁公司内,对企图骗车的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卢某某五人进行侮辱、殴打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持续两个小时左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咸某某、闻某某、李某某出具书面谅解材料,对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闫某某、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郭某甲被伤进行积极赔偿,并将赔偿款人民币50 000元交存到本院账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咸某某、闻某某、李某某系投案自首。
2.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咸某某、闻某某、李某某在涉嫌犯罪时均为成年人,均无前科劣迹。
3.武警医院门诊记录、内窥镜影像报告单,证实被害人郭某甲于案发第二日就医,结论为左耳鼓膜穿孔。
(二)证人证言
证人金某某证言:我是林某某的妻子,我们经营一家叫起隆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7月24日晚上9点多钟来了两个二十岁左右小孩租车,谈好价钱以后,我先给我老公打电话告诉他有两个小孩租车,我就给他俩联系了一辆丰田霸道车,联系好以后大约不到半个小时车送来了,这俩小孩上车就要走,不验车,我就怀疑他们是骗车的,我就给我老公林某某打电话,我老公当时在附近吃饭,具体跟谁吃饭我不知道,接到电话没多久,我老公就回来了,我跟我老公说这俩小孩不验车就要走,不能让他走,这时兴佑老板夏振兴就出去到车驾驶员位置,跟开车的小孩说车轮胎有问题,你先下车,这小孩儿要开车走,林某某就上去跟夏振兴还有人一起把这个小孩从车上拽下来,拽到我家租车店里了,我就到旁边买烟买水,我进屋给屋里人送水送烟,屋里当时有我家林某某还有夏振兴,他们在屋里说话,我就到超市门口站着,这时我听见旁边有人说又抓回来三个人,跟这两个小孩是一伙的骗子。我没看见屋里具体情况,后来警察来了,把那个人跟我老公林某某,还有夏振兴都带到派出所去了。开始的时候,我家门口的卷帘门是开着的,后来抓到另外三个骗车的人时,卷帘门不知被谁拉下来了。我老公林某某、夏振兴一直都在现场,我就在门口没进屋。我不记得屋里谁说的说那里面有个小孩心脏病犯了,让我去买药,我就说我兜里有速效救心丸,就给他们了,当时我老公在屋里,别人我都不知道,一帮人乱哄哄的。
(三)被害人陈述
1. 被害人郭某甲陈述:2015年7月24日之前,张某甲对我说,让我帮他找个司机,让我到一个租赁公司租辆车,把车抵押给他,然后他给我钱,张某甲说让我租来车之后,听他们指挥,让我在一个城市先开着,开到一定时候把车交给他们,他们接手车辆后,用屏蔽器把租来的车辆GPS屏蔽住,然后张某甲把车开走,他说这事不触犯法律,我就同意了。2015年7月24日上午,张某甲来我家熊岳镇找我,我联系的闫某某,他说用他的驾驶证到长春租台车,张某甲联系的张某乙、卢某某,张某甲开着本田奥德赛接的另外三个人往长春来,在路上张某甲让我联系长春的租赁公司,我用手机在长春58同城网上联系到一个租赁公司,我通过电话联系租赁公司,定了一台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租期是三天,租金和押金一共是17 100元。到长春后,我下车上厕所,回到车上,看见卢某某去银行取了五千元钱,把钱给了张某甲,张某乙给没给张某甲拿钱我没看到,到了租赁公司附近,我下车时张某甲给了我17 100元钱,我拿着钱领着闫某某到租赁公司去了,进去后和租赁公司的人接触上了,接待我们的是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闫某某和租赁公司这个女的签的合同,我把一万七千一百元钱交给了这个女的。因为我没驾驶证,张某甲让我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来签合同,所以让闫某某签的合同,张某甲告诉我他的驾驶证租过车,现在租不了,我想他的驾驶证以前租车的时候应该有事,我交完钱后,租赁公司让我们等车,我们等了二十多分钟,我们的车到了,我们看了眼车就要上车,老板娘让我验车,有一伙大概十来个人把我拽进屋了,卷帘门放下了,问我有没有同伙,我说没有,他们就开始打我,我承认我有同伙了,他们在我电话里发现微信里面收到一条位置信息,是张某甲发的,过了十多分钟,张某甲、卢某某、张某乙被租赁公司的人带到屋里来了,后期警察就到租赁公司把我带回派出所了。我和张某甲还没有签要租的这辆车的抵押合同。我的左边耳朵被后来到租赁公司的十多个人打的,是谁打的我没看见,当时我抱头了。我们到长春市租车抵押是张某甲出的主意,让我找家里没有钱的、家里没人管的、有驾驶证的人。在我们来长春市租车前,我没吓唬过闫某某,我就劝他了,我告诉闫某某这个事不犯法,但我们就是钻法律空子。张某乙和卢某某、张某甲是合伙人,他们以前卖了一辆宝马X1分钱了。
2.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一个星期以前我去济南取一台抵押的本田奥德赛,郭某甲和我去的,抵押给我车的是一个干抵押车的老板,郭某甲觉得这个买卖好,到家之后我给了郭某甲500元辛苦钱,郭某甲和我说,我也能找到这样没钱的、家里没人管的、有驾驶证的小孩,第二天郭某甲就带我见了闫某某,闫某某说,我不怕犯法也没有钱,家里也没人管我,就这样定了。2015年7月23日晚上22点左右,郭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闫某某要不去租车了,咱俩得去揍他,我开车拉着郭某甲去找闫某某,我说闫某某,你不愿意去就不去,郭某甲就在那骂闫某某,就是让他干租车抵押这是事儿,后来闫某某同意了,郭某甲就让他下车了。2015年7月24日,从早上八点郭某甲就一直给我打电话,对我说,快点,那个小子又要不干了,一遍一遍给我打电话催我,后来我和郭某甲去接了闫某某,后来又接了卢某某、张某乙,我拉着他们来长春了,到长春来之前郭某甲和长春的租赁公司已经定好了。因为卢某某会开车,张某乙在交通队干过,我车不挂牌他会帮忙说话。我拉着他们就往长春来,到长春下高速,郭某甲和租赁公司联系好了丰田汉兰达,对我说,张哥借我点钱吧,我就在车里给了他5 000元钱,郭某甲说租赁公司那边涨价了,要15 000元,后来卢某某去取了钱给了郭某甲,好像多给拿了两三千块钱,我们到了长春市里,郭某甲和闫某某打车去租赁公司了。郭某甲通过微信给我发过来他的位置,我到了租赁公司附近,我、卢某某、张某乙在一个加油站等了大概两三个小时,就来了两台车,一个灰色捷达,别在了我们后面,前面也别了一台车,从车上下来一伙人,当时我和卢某某正在左东门旁边站着,那伙人上来就把我俩打倒了,那伙人用拳脚打的我,打在我脸、脑袋、胸部、胳膊、腿,把我打倒了,又上来踢我,卢某某是被棒子打倒的,一共能有十来个人参与打仗,从对面还跑过来一帮人也参与打起来,我俩被打倒之后,他们把我们抓头发,背着手都押到一个汽车租赁的办公室了,进屋看到郭某甲和闫某某在地上跪着呢,那伙人叫我们也跪着,卢某某跪了,我没跪,那伙人又上来打了我十来个嘴巴子,又用脚踹我肚子,并把我们鞋都脱了,还有皮带抽我。过了一会卷帘门又开了,张某乙被押了进来,有人说他抽了,张某乙吐了。张某乙进屋之后没挨打,但进来时看见张某乙脸和头部都有伤。抓我们的时候谁打的我们没看清,但在屋里林某某(后来我辨认“七号”)打郭某甲嘴巴子了。有一个挺高、挺膀的男的用皮带抽我十来下,并用脚踹我肚子让我跪,我没跪,张某乙进来之后,这个胖子翻张某乙兜,发现警官证,又打了张某乙嘴巴子,张某乙抽了之后,一个女的去买的药,给张某乙吃的速效救心丸,这伙人就翻我们手机并审我们,问我们来干什么,车卖给谁,他们看见我手机里有卖车信息,其中一个胖子背一个黑色包,问我想咋办,我说能拿五万元,胖子就从旁边的门出去了,过了一会儿,他回来问你多长时间钱能拿来,我说马上,我就抢电话,我说报警,你们这是非法拘禁,这个胖子就打我,后来不一会儿卷帘门就开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租赁公司的人就报警,来了两个警车把我们带派出所来了。我们在屋内被打时卷帘门一直是放下的,外面进去人喊一声门就开了,有一个男的负责卷帘门上下,对方屋里一共有十多个人,我们五个都被打了,当时我看表,在店里呆了大约两个多小时。
3. 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我和郭某甲是朋友,认识两三年了。张哥、旭哥还有一个姓卢的这三人,我是通过郭某甲跟他们三人认识的,就见过两次面。郭某甲没有工作,我听说旭哥是警察,我见过旭哥穿警服也见他拿工作证,但真假我不知道,张哥是买卖二手车的,另一个人我一点都不了解。这次来长春诈骗汽车是张哥组织的,因为郭某甲跟我说过跟着张哥干买卖二手车,从辽宁鲅鱼圈到长春这一路上都是张哥拿的钱。在车上告诉我们怎么去租车的也是张哥,所以我确定张哥是组织者。2015年7月20日,郭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和张哥一起吃饭,当天吃饭的有我、郭某甲、张哥、旭哥、姓卢的,还有旭哥的女朋友。吃饭的时候,张哥说到地方之后,你啥也不用管,听郭某甲的就行,车租出来之后你在长春随便逛,我在后面跟着,等到了晚上十二点开到我给你微信发的地方,我把车上的GPS给拆了,然后咱们就往沈阳开。吃饭的时候,张哥还给了我200元钱,之后我把其中的100元给郭某甲了,吃完饭之后让我回家听信,哪天走,让郭某甲给我打电话。到了7月23日,郭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为什么不去了?郭某甲说张哥的钱你都收了,你咋能不干活呢,后来我就关机了。24号早上,郭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起来,过了一会儿,张哥开着一台本田奥德赛汽车载着郭某甲来我家接我,接完我又去接的那个姓卢的,然后我们四个人找了一个面馆吃的饭,吃完饭之后又去接的旭哥,在接旭哥的路上,张哥就跟我说,只要我把车租出来了,车就是我的了,这事不犯法,不用害怕。不久旭哥穿着警服就上车了,上车之后开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张哥、旭哥他俩下车去取钱了,取完钱,我们就从鲅鱼圈开着车往长春赶,再来长春的路上,张哥又跟我说了一遍,你啥也不用管,只要把车租出来就行,然后把车抵押,张哥给我点钱,让我不用害怕,这事不犯法。我说那租赁公司的人不得找我吗?张哥说找你干什么?你就说我把车抵押出去了,我还没有钱,他也不敢打你,警察也不能管。到时候我就把你抵押给我那辆租来的车卖了,到时候倒霉的是买我车的这个人。到了辽宁省朝阳市的高速服务区,我去上厕所回来的时候,看到旭哥已经换成了便服去超市买东西去了。到长春的时候差不多是二十四号十九时左右,张哥让郭某甲用手机查汽车租赁公司,然后郭某甲用我的手机打了几个电话,最后商定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丰田霸道车,押金是15 000元。租金是700元每天,租三天,然后那家租赁公司往我手机里发了地址。是张哥把租车的钱给了郭某甲,让我拿着我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去那家租赁公司,我和郭某甲就打了辆出租车,到了汽车租赁公司,郭某甲跟他们老板谈了一会儿,然后租赁公司的人拿出了租车合同,我把准备好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拿出来,按照租赁公司的要求,把租车合同签好,郭某甲付的钱。然后租赁公司的说让我俩等一会儿,他们去取车,过了一会儿车来了,之后我们上车验了一下车,租赁公司的说车胎扎了,让我们先去屋里等一会儿,进屋坐下后,老板就把店门关上了,不让我们出去,过了一会儿,来了一帮人,进来之后给我俩一顿打,问我们是不是来偷车的,还没等我说,他们又开始打我了,他们有拿棍的,还有拿腰带的,还有用脸盆的,打我和郭某甲一个多小时,这些人留下三两个人看着我跟郭某甲,让我俩跪在地上,其他人出去能有十多分钟时间,又带回来张某甲,张某乙、卢某某,带回来以后这些人又开始打我们几个人。这些人让我们都跪在地上,又打了我们三十多分钟。后来进来个女的,让他们别打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把我叫到一辆大众牌的轿车上,我把详细情况跟他说了。张哥没说我把车租出来之后给我多少钱,但说除了给钱还要给我整台起亚K2开。
4. 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港南派出所的辅警,工作证是我们港南派出所统一给办的,警号是到警用物品商店做的。我和卢某某是同学关系,我和张某甲是通过卢某某认识的。张某甲从事买卖二手车工作,这次来长春诈骗汽车是张某甲主组织的,他给我打的电话,让我跟他出趟门,因为我的身份出门方便,所以张文博邀请我一起到长春。他开车拉我到的长春,后来我还把6000元钱交给了张某甲,张某甲把租车的钱交给了叫大宝的小孩儿,让他们去租的车,所以我确定是张某甲组织的。2015年7月20日,张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一起吃个饭,当时一起吃饭的除了我、卢某某、张某甲、一个叫大宝的小孩儿,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我们这五个一起到长春骗车人的以外,还有我对象。吃饭期间,张某甲问我哪天有时间,我说星期五。张某甲要领着那个叫大宝的小孩儿和我不认识的那两个小孩儿去长春租车,还教那俩小孩儿说租完车就先在长春玩。等到晚上的时候再把屏蔽器插上,省得断油,然后再往沈阳开。开到家之后,张某甲再给那俩小孩儿一万还是两万元钱,我记不清了。张某甲吃饭的时候就给了那俩小孩一人二百元钱。7月24日早上给我打电话,我说我正上班呢,中午的时候又给我打一个电话问我在哪儿呢,他说我去接你。7月24日下午一点左右,我上了张某甲开着的本田奥德赛车。上车之后,我让张某甲先开到我家,我要去取衣服,我在家洗把脸。拿着衣服就上车了,上车之后,我们就从鲅鱼圈往长春开。在高速路上,张某甲还对我不认识的那个小孩说,你别害怕,你大大方方到租车公司把车租出来,车租出来车就是你的了,你再把车抵押给我,我再把车抵押给下家,租赁公司的人来找你,你就说我把车抵押出去了,我还没钱,到时候警察也不能管,那倒霉的就是我抵押出的下家,我当时听到了,没有说话。到长春之后,张某甲让大宝用手机查一下长春的租赁公司,用我不认识的那个小孩的电话打的电话。最后商定租一家租赁公司的丰田霸道车,押金15 000元。每天租金700元,租三天,张某甲说他那就8 000元钱,问我这有没有,我说我有6 000元钱,又问卢某某身上有多少,卢某某给拿了5 000元。然后,张某甲把钱给了大宝,大宝和我不认识的那个小孩就打车上租赁公司租车去了。我们开车在那俩小孩打的出租车后面跟着,看到那俩小孩进租赁公司了,我们三个人就去吃饭去了。吃完饭,我们就开车到那个汽车租赁公司附近的加油站,过了一会儿,来了一帮人,让我们下车,我们没下车,想开车走,结果他们把我们的车给砸了,把我们三个人拽到汽车租赁公司屋里去了。当时我是在丰田奥德赛车里坐着,过来一帮人,有十几个人砸车窗,让我出来,我把车窗锁上,他们把车窗砸破了,我把车门打开,有一个上来抓住我衣领,从车上拽我直接按倒在地,又上来两个人对我拳打脚踢,有一个人把手伸到我右裤兜里,把苹果六金黄色手机、五百元左右的现金拿走了。在打我过程中,我脖子上戴的绿色观音玉坠也没有了。他们打完我之后,又把我拉到奥德赛车上带到对面不远的汽车租赁公司屋里。我进屋后看见张某甲,卢某某、郭某甲、闫某某四人在屋里。有一个人(我辨认的二排第七号人)在打张某甲、卢某某,用皮带打他俩,还要卢某某跪在地上,我当时被他们打的有些事记不住了。我求他们给我买救心丸,他们有人说死不了,后来他们看我抽的比较严重,有人出去买的速效救心丸给我,我当时吃了三粒,他们只是在外面打的我,我被带回租赁公司就没有被打。我们在租赁公司呆了将近一个小时。我当时头被打肿了,右侧脸部也肿了。
5. 被害人卢某某陈述:我和张某甲是朋友关系,在一起大概倒卖过五六辆二手车。2015年7月24日上午,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到长春玩,大概半个多小时,张某甲开车来接我,车上还有郭某甲,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只闫某某。我给张某乙打电话说一起到长春玩,我们一起去接的张某乙,我们一起开车往长春来,在车上我一直在睡觉,到长春下了高速,张某甲对我说,让给我拿五千块钱去租车,我到银行取了五千块钱回来给了郭某甲,郭某甲和闫某某就下车,打车去长春市宽城区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准备骗车了。我们吃完饭,张某甲开车拉着我和张某乙就到了租赁公司对面的加油站,等郭某甲和闫某某,等到晚上十一点左右,过来十多名男子,手里拿着棍子,在加油站外的马路上,把我跟张某乙、张某甲一顿打,把我们三个人强拉到两辆轿车上,拉到了租赁公司,两个男的架着我进的租赁公司,到租赁公司屋里,我看见郭某甲和闫某某跪在地上,进屋以后,不知道谁在后面踹了我腿一脚把我踹倒在地上,有人过来把我兜里的东西都拿了出来,扔到了地上。这时,张某乙、张某甲也跪在地上,我踹倒以后准备站起来,这时屋里的人就开始打我们五个人,其中一个人用我的腰带打我们五个人,其他人都是用拳脚打我们五个人,打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中间有一个女的告诉别打了,说报警吧,不知道谁报的警,过会儿警察就来了,把我们五个人带到派出所去了。从我被带到租赁公司到警察来,有一个小时左右,在这一个小时里,租赁公司,除了一个女的。我后到现场的一名男子没打我们,其他人都打我们了。我兜里的手机在加油站被打掉地上了,在租赁公司时,我兜里有1 200元人民币、三张银行卡,还有一个士兵证,烟和火都被别人拿出来扔地上了,后来到派出所以后都还给我了。我到租车公司以后,看见过郭某甲、闫某某跪在地上,他们都被打了,当时地上有棍子都打折了。当时那个女的是在打了我们二十分钟左右才来的,到现场以后那个女的就不让他们打我们,那个女子把用腰带打我们的那个男的给拉走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2015年7月25日晚上8点左右,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来了两个小孩,好像是骗子,我就回到店里 ,看见我媳妇跟两个小孩在店里,我就问其中一个,你们是不是要骗我的车,他说是,我问他有没有同伙,他说有,我问他同伙在哪,他说在附近,这时门口有看热闹的人,说在附近赶紧去抓呀,我就从店里出来去派出所报警,报完警,警察就去我店里了,我就出去给派出所的人买饭去了,买完饭我就一直在派出所了。他们骗的车是一台丰田霸道,这台车是兴佑租赁公司老板安排司机送来的。
2.被告人接某某供述:2015年7月末的一天晚上22点多,林某某媳妇金某某在微信群里说有人要租车,我看见以后感觉这个时间租车可能是骗子,我离他家起隆租车行近,我就过去了,我去了以后来了两个二十多岁的男子,金某某就跟这两个男的签合同什么的,我就让他们拿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开始他们不愿意,后来也拿出来了,我让金某某去复印,我看他俩其中一个一直在聊微信,我就要求看他手机,开始他不给我看,我说不给我看我就报警,他就让我看,我看见他根本没聊微信。这时,起隆车行门口就有不少我们的同行,我就让他们都进来了,我就问这两个小孩儿,告诉他俩不说实话就报警,他俩就说是别人让他们骗车,验车骗成后给他们一人5 000块钱,门口还有辆车,他们把车号告诉我们,我们就出去找外面那辆车。林某某跟李某某在屋里,我坐在后面,我在玩电脑,就听见有打人的声音,谁打的我不知道,我没打人。当时在场的有林某某和李某某还有林某某媳妇儿,具体他们谁打的我不知道当时屋里有两个骗车的小孩儿,另外还有三个骗车的小孩在起隆珠车行对面的众诚加油站门口找到的。我们在起隆汽车租赁公司对面的众诚加油站前面发现这三个小孩驾驶的一辆奥德赛车,我去的时候,车边上就围了不少人,看热闹的说车里的小孩儿拿出来一个警察工作证,说自己是警察不下车。我们用车把他们车给堵住了,我看见这辆车里的驾驶员开车撞我们的车要跑,我用砖头砸他们的风挡玻璃,他们就下车了,我就跟着一个骗车的小孩儿到起龙租车行了,到租车行以后。这个小孩儿就做起隆租车行的沙发上,我就到派出所报警了。当时屋里有很多人,还有一个是送霸道车来的人也在场。
3.被告人闻某某供述: 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微信群里看到林某某发的一条信息,说是有骗子去骗车,被他抓住了,让大伙过去帮忙抓人,人多他控制不了,我就开一辆灰色捷达车过去了,车是朋友借给我开的,我还没有到林某某的起隆汽车租赁公司,在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处往北的众诚加油站附近,我看见有很多人围着一辆本田奥德赛车,有三四个人我见过,知道是我们同行,但我不认识他们,我就知道骗车的人被堵在这里了,我就过去了,我当时怕骗车的人跑了,我把车停在那辆本田奥德赛车后面了,把车别住了,我刚下车,看见本田奥德赛车前面,也停了一辆黑色的车,本田奥德赛车就往后倒车,把我开的车给撞了,我当时就很生气,我借的车被撞了,我咋跟朋友交代,我就过去了,当时人很多,不知道是谁把驾驶员从车上扯下来的,玻璃不知道谁给砸碎了,我上去就用拳头打了撞我车的那个驾驶员两拳,都打脸上了,还有人也动手打了,当时人太多,挺混乱的,我没看清都谁动手打的,后来那三个骗车的人被其他人拽上车了,往林某某家的起隆汽车租赁公司方向走,我就开车跟着过去了,到了之后,他们先进去的,我停好车后进去的,进去的时候看见五个骗车的人有四个坐在沙发上,有一个站着的,我们的人有很多,都有谁没看清,林某某的媳妇在外屋超市,我没看见林某某,我直接奔撞我车的那个人去了,我还打他,站着的那个骗车的人拦着我不让打,说“你打他就摊事了,你要打就打我”,我顺手从桌子上拿起一条皮带就打和我说话的骗车的人,看我要打他,他就把头低下了,把后背露出来了,我就用皮带打了他后背五六下,然后他起身要还手打我,被旁边两个人按住了,然后我就出去了。我当时胃疼去远处的药店买药去了,等我回来的时候,进屋看见我们的人没几个了,都在外面呢,李勇也在外面呢,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把骗车的人带走了,我就回家了。我们到租赁公司时,我是后进去的,我从后面超市的门进去的,我进去时前面的卷帘门是开着的,我进去后什么时候卷帘门被拉下来了、谁拉下来的我不知道,因为骗车的人开车要跑,把我车撞了,我让他们赔偿了,我没说要多少钱,他们也没说给我多少钱,就是说走保险公司赔偿。我当时不知道我做的事儿是什么行为,还以为是抓骗子呢,现在我知道我做的事儿是违法行为,我知道错了。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李勇给我打电话说他家来了两个好像是要骗车的人,我过去看看,我就从家走到位于凯旋路的起隆租车行,我到租车行时已经快八点了,我进租车行以后屋里有六七个人。我都不认识,我就看见林某某正问站在沙发前面的两个二十岁左右的小孩儿,问这两个小孩谁让你们来骗车的,你们还有几个人,这两个小孩回答的都不一样。我就过去,用拳头打了穿黑色T恤的男孩儿两拳,打在肩膀上,把这个小孩都打坐到沙发上了,这个小孩告诉我们,外面还有三个人是跟他们一起的,我就跟林某某出去找另外的三个骗车的人。我跟李勇找了一圈没找到另外三个小孩儿,我就跟李勇回到起隆租车行,当我们走到门口时,我就看见有警车已经在租车房门口了,我到租车行里面看见又多了三个小孩屋里,一共五个小孩儿,还有警察也在屋里。我进屋以后,看见警察让这五个小孩都在屋里靠墙站好了,我就帮警察把小孩送到凯旋路派出所,然后我就回家了。
5.被告人咸某某供述: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九点钟左右,我在手机微信群里看见林某某发条消息,显示他抓到了两名骗车男子。让租车行的老板能过去的都去他那,然后我就从家开车去了,我到了以后先去的李某某家租车行,然后跟李某某一起到的林某某的租车行,进屋以后,我就看见地上跪着两名男子,看样子是挨过打,但我不知道是谁打的,我和李某某进屋跟李勇、接某某闹了一会儿,姓闻的男子就和几名男子又带回来三名男子,其中有一个高个男子自称是警察,跟姓闻的男子说话骂骂咧咧的,然后姓闻的男子就拿裤腰带抽了他几下。我当时也生气,就上去打了他前胸两拳,李某某骂了他几句,然后我就和林某某出屋了,后来林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郭某甲鼓膜穿孔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接某某及其辩护人、闻某某、李某某、咸某某无异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闻某某、李某某、咸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林某某、接某某、闻某某、李某某、咸某某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闻某某、李某某、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勇及被告人接晓东的辩护人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告缓刑对各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接某某第一款【非法拘禁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闻某某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勇犯非法拘禁李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接晓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闻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宏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咸玉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代理审判员 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 尹春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