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舒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5月3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林诉字[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洪军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吴疆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林地不允许耕种农作物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擅自将舒兰市平安镇丰收村二社东山(平安林场1984年林相图14林班4小班内,属国有林)自己非法耕种的林地转包给其侄子金某甲耕种,该林地总面积为62亩,其中旱田地32亩已于2014年耕种玉米,水田地30亩已于2014年耕种水稻。该林地因人为清理、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二被告人,宣读了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书及其他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之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林地不允许耕种农作物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擅自将舒兰市平安镇丰收村二社东山(平安林场1984年林相图14林班4小班内,属国有林)自己非法耕种的林地转包给其侄子金某甲耕种,该林地总面积为62亩,其中旱田地32亩已于2014年耕种玉米,水田地30亩已于2014年耕种水稻。该林地因人为清理、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舒兰市林业局林地毁坏程度鉴定书
经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现场指认的耕种地块现场位于平安镇丰收村田大桥屯东山,座落平安林场2005年林相图38林班4、5、8、37小班范围内,属国有林。经用GPS测量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耕种林地为21902平方米,核32市亩,水田面积为20030平方米(核30市亩)。该林地因人为清理、火烧、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现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2、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非法占用林地的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置图、现场照片(一至十)。
3、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户籍证明。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是金某某妻子,金某甲是金某某侄子,金某甲在我家包地耕种了,2014年春节前包的,他就是耕种农作物用,位置在我家住处房屋的周围,水田大约有六七亩地,旱田有一垧左右,他今年种的水稻和玉米。这块地在包给金某甲之前一直是我家自己耕种。我听屯里人说过林地不许耕种。
5、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平安林场场长,我们和平安镇政府的领导一起到丰收村开过退耕还林的会,各村屯辖区负责人都在各村屯显要位置张贴过公告,我们还印制了几千份致辖区村民的公开信,要求管护负责人每家每户都要送到,并同时一并下达停耕还林通知单。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是平安林场的林政场长,我们是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平安镇丰收村田大桥屯金某甲耕种林地,我们派人调查。在金某甲的带领下对耕种地块进行了GPS测量,经比对往年林相图和相关资料得知金某甲耕种的地块是平安林场的国有林地,金某甲说是包的丰收村田大桥屯金某某家的。位置在丰收村田大桥屯东边金某某住房的周围,有旱田也有水田面积有两垧多,金某甲今年耕种的玉米和水稻,在今年以前听金某甲说一直由金某某耕种了的。这些地都没有土地使用证。我们针对退耕还林和林地不许耕种都进行过宣传,平安镇政府也召开过村干部会,各村也都召开社员大会针对退耕还林进行过宣传,发放过宣传单,并在各村屯显眼位置和小卖店进行过张贴宣传单。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是平安林场的林政科长,2014年5月下旬,我们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丰收村金某甲耕种林地,我们经过调查、测量、比对历年资料发现金某甲耕种的地块都是平安林场的国有林地。金某甲耕种的地块是承包金某某的,位置在丰收村田大桥屯东边金某某家住房的周围,既有旱田也有水田。金某甲今年四、五月份耕种的玉米和水稻,面积有20000平方米。我们针对退耕还林、禁止耕种林地进行过大力宣传,平安镇各村屯也都召开社员大会对停耕还林政策法律进行过宣传。
8、证人马某的证言:我是平安林场护林员,负责丰收村责任区的林地管护,金某某是丰收村田大桥屯社员,我和刘某某在2014年给金某某送过停耕还林宣传单,塞他家门缝了。我们林场在丰收村发放过停耕还林宣传单,张贴停耕公告,在各个小卖店都有公告,平安政府还在丰收村召开的停耕还林现场会。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平安林场的护林员,负责丰收村责任区的林地管护。我和马某在2014年春节给金某某送过停耕还林宣传单,塞他家门缝了。我们林场挨家挨户送退耕还林宣传单,平安政府还在丰收村召开过退耕还林现场会。
10、证人续某某的证言:我是平安林业站的技术员,金某某2014年5月29日找我询问退耕还林地的位置图是国有林还是集体林。
11、证人陆某某的证言:我是丰收村社员,金某某房子周边的地今年是他侄子金某甲种的。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政策进行过宣传,收到过宣传单,我们村里也召开过社员大会,也是退耕还林的事。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金某某在我们屯的东山住,他房子周边的地是他侄子金某甲种的。林业部门在丰收村各小卖店张贴过停耕通告,还给屯里社员下达过停耕通知,有没在家的社员,都把停耕宣传单夹大门上了,村里也召开过停耕会,都是社员代表参加的。
1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我在丰收村耕种的地块在丰收桥田大桥屯的东山,我在那有房子,房子周边的地就是,面积有41932平方米,水田20030平方米,旱田21902平方米,是林地,我种地林业部门没有允许。今年我包给金某甲了,他开始给了我一万块钱,后来我退给他了,他种的水稻和玉米。2014年以前十多年都是我耕种的,旱田地我耕种过黄豆和玉米,水田地耕种的水稻。平安林场在我们屯挨家下的停耕通知,我也听大伙说过林场要停耕还林的事。
1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金某某是我叔辈叔,2013年12月我在他手里包过地种玉米,在金某某房子西边,他告诉过我是集体林地,我问他让不让种,他说现在没通知让我先种着,到时候不让种再说。耕种的地块没有土地使用证,我种的水稻和玉米,都撒农药了,就是除草药。这块地面积有41932平方米,旱田21902 ,水田20030平方米。
本院对控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林地不允许耕种农作物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擅自将舒兰市平安镇丰收村二社东山(平安林场1984年林相图14林班4小班)国有林内,自己非法耕种的林地转包给其侄子金某甲耕种,该林地总面积为62亩,其中旱田地32亩已于2014年耕种玉米,水田地30亩已于2014年耕种水稻。该林地因人为清理、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的事实,有非法占用林地现场勘查笔录、非法占用林地现场位置图及照片、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均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为耕种农作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2亩。经舒兰市林业局鉴定, 该林地因人为清理、耕种农作物及喷洒农药,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甲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500元,余款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金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500元,余款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朱顺玉
审 判 员 姜成武
人民陪审员 葛丽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