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4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2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高中文化,住桦甸市红石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某号小型轿车行至省道S103线201公里处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后赵某某驾车沿省道S103线逃至192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64.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省道S103线201公里处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后赵某某驾车逃逸,李某某驾车追赶至省道S103线192公里处时将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别停,后被告人赵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64.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晚被抓获。

2、血样提取登记表、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4.91mg/100ml。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经双方协商,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 000元。

4、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许,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车被人撞了,撞他车的那辆车往收费站方向跑了,他正在追赶,让其帮助追,其就开车追,追到收费站附近时,看到李某某已经将那辆车别停了,其和李某某让那人下车那人不下,其一行人就在那等警察,警察到现场后将那人带走了。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许,其将车停放在停车位内,被某号轿车撞了,其出去看时某号轿车正在掉头,其向轿车司机招手,让停车,停车后轿车司机不开车门,其就从副驾驶一侧上车了,对轿车司机说其车被他撞了,让下车看看,轿车司机不下车,并将其推下车,其拿出电话要报警,轿车司机开车就跑了,其开车追,同时打电话报警,并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刘某某开车帮其追,到临江大岭东侧将某号轿车别停,但司机开车又跑了,其追到长安收费站附近时又将对方轿车别停,之后刘某某也赶到了,其和刘某某让司机下车,司机不下车,等了有十分钟,警察赶到现场,把司机带走了。

7、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5年2月10日下午3点多钟,其和朋友在某饭店吃饭,喝了半斤白酒,吃完饭后大约下午5点30分左右,其驾驶自己的众泰牌小型轿车准备回家,其倒车了,但是因为其喝多了,是否和其它车相撞记不清了,之后发生的事也记不清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秀云

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

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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