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井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4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3刑初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井全,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2020319770628511X,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李家村十三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阚素华,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井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杰、刘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井全及辩护人阚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井全于2015年12月16日16时50分许,驾驶套牌吉B24628号(原号牌为吉BCY706号)别克牌小客车沿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吉林江北机械厂门前时,将行人张凤山撞倒,致张凤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井全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路过的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民警发现并抓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凤山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认定:李井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尸检报告;证人杨瑞山证言;被告人李井全供述与辩解;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井全使用因超分停止使用的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套牌车辆,忽视瞭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井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未逃逸。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井全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李井全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同意在其能力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井全于2015年12月16日16时50分许,使用因超分停止使用的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套牌吉B24628号(原号牌为吉BCY706号)别克牌小客车沿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吉林江北机械厂门前时,将行人张凤山撞倒,致张凤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井全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经过的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民警杨瑞山发现并带回现场。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凤山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认定:李井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井全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6日16时50分,其自己驾驶吉B24628号小客车(其使用的是假号牌,该车真号牌是吉BCY706号别克小型轿车),沿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北机械厂门前时,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开着车大灯,晃的眼睛什么也看不到,这时就听到“咣当”一声,车的整个前挡风玻璃都碎了,中间漏一个圆形窟窿,其通过窟窿向前看路,没停车直接把车开走了。其把车开到龙潭区遵义西路西头一个院内,这时有一个人开车从后面赶上来说:“我是警察,你开车撞人了,你赶快回去。”然后这个人就开着自己的车,其开着肇事车回到事故现场,到现场后,交警已经在现场,把其带回交通队。当天下小雪,路面有积雪,天刚黑没有路灯,其行驶速度每小时50-60公里,因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开着大灯,晃的眼睛看不到行人,撞上后才知道车的前保险杠和前风挡玻璃撞上行人了。其没有停车是以为和谁有仇,用什么东西砸车。当时其车挂的吉B24628假牌照,该牌照是其捡的,该车是其于2012年在个人手里花人民币31,000.00元买的,没有过户,是别克牌小轿车,车号是吉BCY706,该车行驶证和大照都丢了,保险也过期了。

2、证人杨瑞山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6日16时40分左右,其把车停在江北机械厂门前处等人,在车里刚要给朋友打电话联系,看到一个行人由南向北过龙潭区遵义西路,这时沿遵义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过来一辆深色小客车,车速非常快,该车的前保险杠直接把行人撞飞,又落在该车的前风挡玻璃上,后掉在路上。肇事车撞人后,没有停车,也没有减速直接开车就跑了。当时其车没有熄火,直接开车追肇事逃逸车辆,跟着肇事车后面有60米左右时,肇事车拐入遵义西路北侧吉化北建西部基地院内一个楼下,其紧跟着也进入院内,到肇事车跟前,下车打开肇事车门说:“你开车把人撞了你跑什么”,这个人说:“他没跑,他的车停不住了”,其说:“我是警察,你上车开着你车跟着回现场,看看被撞的人怎么样了”。这个人上车把他开的车风挡玻璃砸了一个窟窿,因该车撞人后风挡玻璃裂碎,看不到前方,开着肇事车与其回到现场,这时交警已到现场,其把这个人交给了交警。

3、证人李秀英证实,其与张凤山是夫妻,其家住吉林市龙潭区龙新家园,张凤山当天下午4点多一个人从家里出来,准备去江北机械厂内清雪,后清雪的人给其打电话说张凤山没有来,其给张凤山打电话也没有人接,下楼在遵义西路看到张凤山被撞了。

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井全的自然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检验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井全肇事现场、现场遗留物及肇事车辆撞击痕迹的损坏位置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车转向系、制动系合格。

7、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证实肇事车辆痕迹系与行人接触后所形成。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井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凤山不承担事故责任。

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井全驾驶证2015年10月7日,累计记分21分,当前状态违法未处理,超分,停止使用。

10、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吉BCY706别克牌小型轿车所有权人都兴江,该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吉B24628桑塔纳小型轿车所有权人迟宪华,该车状态达到报废标准。

11、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被告人李井全静脉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乙醇)。

12、吉林市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张凤山系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

13、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实李井全、张凤山、李秀英、张新杰的自然情况。

14、结婚登记证书,证实张凤山、李秀英系夫妻关系。

15、询问笔录,证实本院已告知被害人张凤山配偶李秀英、其子张新杰、其女张洪丽、张洪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家属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井全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的公诉意见及被告人认为其并未逃逸的辩解,本院认为,结合本案被告人李井全的供述、证人杨瑞山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人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井全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及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井全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井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仪宏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人民陪审员  姜 龙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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