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02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甲,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曹某某,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范某乙,吉林省永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市,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辩护人赫长宝,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阳、高静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及其辩护人赫长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范某甲得知农民购买汽车可以享受汽车下乡补贴政策,遂委托其女儿被告人范某乙找到具有农村户口的亲属被告人曹云祥,征得被告人曹云祥同意后,被告人范某乙取得曹云祥的户口本及身份证。随后,被告人范某甲于2011年4月用被告人曹云祥的农村户口及身份证购买了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1辆(车牌号为×××)。购车之后,被告人曹云祥陪同被告人范某乙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办理相关补贴手续。被告人范某乙又利用被告人曹云祥的身份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市江南支行办理补贴款发放存折。2011年6月,国家奖汽车补贴款人民币28 420元发放至该存折内,被告人范某乙将利用农村户口获得的国家补贴取出交与被告人范某甲,所得全部补贴款被被告人范某甲用于日常花销。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宣读了证人证言、提供了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被告人范某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范某乙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构成诈骗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范某甲得知农民购买汽车可以享受汽车下乡补贴政策,遂委托其女儿被告人范某乙找到具有农村户口的亲属被告人曹云祥,征得被告人曹云祥同意后,被告人范某乙取得曹云祥的户口本及身份证。随后,被告人范某甲于2011年4月用被告人曹云祥的农村户口及身份证购买了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1辆(车牌号为×××)。购车之后,被告人曹云祥陪同被告人范某乙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办理相关补贴手续。被告人范某乙又利用被告人曹云祥的身份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市江南支行办理补贴款发放存折。2011年6月,国家奖汽车补贴款人民币28 420元发放至该存折内,被告人范某乙将国家补贴取出交与被告人范某甲,所得全部补贴款被被告人范某甲用于日常花销。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甲在本院审理阶段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查后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破案及抓捕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车辆照片、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份及行车证复印件、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汇总表、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范某乙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某乙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返还赃款,且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甲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曹云祥、范某乙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应对被告人曹云祥、范某乙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云祥、范某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范某甲、曹云祥、范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曹云祥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范某乙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范某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8 4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卫 军
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