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朋友张某某找到被告人高某某和李平(在逃),帮助刘某某办理驾驶证。高某某和李平找到长岭县岭城驾校的谢文良教练,让其帮忙照顾刘某某,谢教练表示同意。2014年3月1日,高某某和李平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转告刘某某要钱给教练送礼,刘某某知道此事后表示办完驾驶证再给钱。于是张某某给在高某某家的李平打电话说:“刘某某打算先办事后给钱”李平说:“行,但这事不一定能成”。当天22时许,李平给张某某打电话要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并说刘某某“言而无信”,让他没面子,他没有办法在哥们面前“混”下去了。放下电话后,李平就在高某某家的火墙上拿一把砍刀,和高某某一起打车到长岭三中附近英图网吧找到刘某某和张某某。将刘某某和张某某拉到地税局家属楼下,下车后,李平踹了刘某某几脚后又强行将刘某某拽到胡同里,拿出砍刀指着刘某某,扬言要卸掉刘某某一条腿。张某某让高某某劝说李平别打刘某某,高某某就和张某某说:“那你们就拿2000元钱吧。”

被逼无奈之下,刘某某同意给钱,但是因刘某某身上没钱,高某某让张某某帮刘某某借钱。于是高某某跟张某某一起到张某某哥哥余某某家借了2000元钱,在回胡同里的途中,张某某将2000元钱交给了高某某。在此期间李平一直手持砍刀控制着刘某某。高某某回到胡同后对李平说:“他都把钱给咱了。”于是李平放了刘某某,让其回家。李平到高某某家后,高某某给李平1000元钱。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4年3月3日报案,2014年6月26 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李平(在逃)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朋友张某某找到被告人高某某和李平(在逃),帮助刘某某办理驾驶证。高某某和李平找到长岭县岭城驾校的谢文良教练,让其帮忙照顾刘某某,谢教练表示同意。2014年3月1日,高某某和李平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转告刘某某要钱给教练送礼,刘某某知道此事后表示办完驾驶证再给钱。于是张某某给在高某某家的李平打电话说:“刘某某打算先办事后给钱”李平说:“行,但这事不一定能成”。当天22时许,李平给张某某打电话要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并说刘某某“言而无信”,让他没面子,他没有办法在哥们面前“混”下去了。放下电话后,李平就在高某某家的火墙上拿一把砍刀,和高某某一起打车到长岭三中附近英图网吧找到刘某某和张某某。将刘某某和张某某拉到地税局家属楼下,下车后,李平踹了刘某某几脚后又强行将刘某某拽到胡同里,拿出砍刀指着刘某某,扬言要卸掉刘某某一条腿。张某某让高某某劝说李平别打刘某某,高某某就和张某某说:“那你们就拿2000元钱吧。”

被逼无奈之下,刘某某同意给钱,但是因刘某某身上没钱,高某某让张某某帮刘某某借钱。于是高某某跟张某某一起到张某某哥哥余某某家借了2000元钱,在回胡同里的途中,张某某将2000元钱交给了高某某。在此期间李平一直手持砍刀控制着刘某某。高某某回到胡同后对李平说:“他都把钱给咱了。”于是李平放了刘某某,让其回家。李平到高某某家后,高某某给李平1000元钱。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4年3月3日报案,2014年6月26 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他通过李平认识刘某某和张某某的,李平说刘某某要办驾驶证让他帮忙找个教练好好教教,办事不能白办,他答应了。第二天,他和李平找到岭城驾校的谢教练,说过几天给送个学员,让他好好教教,谢教练答应了。后来后,李平说让他们给东西,他也同意了。李平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要点东西,张某某回电话意思不让帮办驾驶证了,李平说人都找好了你说不办就不办了,以后在哥们面前咋做啊,李平在他家火墙拿一把砍刀找刘某某和张某某,他们在三中英图网吧附近找到刘某某和张某某,把他俩带到地税局前面一低保楼大门口,李平拿出砍刀,踹刘某某几脚,李平拽刘某某往一胡同里走,还说要卸刘某某一条腿,张某某让他帮劝李平别打刘某某了,他说那你们就拿2000元钱得了,他们身上没那么多钱,他让张某某帮助借钱,张某某去他哥家借2000元钱,张某某把钱交给他,他们回到胡同,他告诉李平钱拿到了,李平让刘某某走了,回到家,他给李平1000元钱。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2月份,他通过朋友张某某认识李浩然(真名李平)和高德明(真名高某某),他听张某某说他俩能办驾驶证,他们吃饭时他提出让帮忙办驾驶证,李浩然和高德明答应尽量给办,3月1日,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给李浩然和高德明拿点钱,他没同意。晚10点多,张某某打电话说李浩然、高德明找他,他和张某某在三中南东方花园门口等他们,不一会,李浩然和高德明给他们拉到地税低保楼附近下车,李浩然拿把砍刀和高德明把他拽到一胡同里,说:“为啥不用我,我丢面子了,别的不要就要你一条腿”,高德明说:“别打折腿了,就拿2000元钱就没事了”。高德明把张某某拉到一旁说啥没听到,过来20多分钟,高德明回来跟他说2000元钱张某某替你垫上了,高德明拿张借据让他签完字给张某某了,李浩然和高德明打车走了,他和张某某各自回修理部了。

3、证人张某某证实,他和李浩然、高德明通过吃烧烤认识的,刘某某是通过他认识他俩的。刘某某要考驾驶证,他让李浩然和高德明帮忙办,他俩承诺尽量帮忙。3月1日,李浩然给他打电话说办事不能空手办,得给人家买点东西,他和刘某某说办事需买东西的事,刘某某说先办事后给钱,他把刘某某意思转告给李浩然,李浩然说这事不一定能成,3月1日晚10点多,李浩然给他打电话说刘某某玩他,让他丢面子,他要找刘某某,他把刘某某约出在东方花园等李浩然,不一会,李浩然和高德明打车来把他们拉到地税门口,李浩然下车拿一把砍刀拽刘某某往南走,说:“你玩我,咋办,我要你一条腿”,他让高德明说说李浩然,高德明说实在不行就取2000元钱吧,他问刘某某同不同意拿2000元钱,刘某某同意,他和高德明去修理部从老板借2000元钱给高德明了,高德明让刘某某给他写张借据,李浩然和高德明打车走了,他们也各自回修理部了。

4、证人余某某证实,2014年3月1日23点左右,他弟弟张某某领一男的到他修理部借2000元钱,说刘某某不给人家钱,那人就给他腿打折了,他借给2000元钱,跟他一起来的说得写个条,他找邻居帮写刘某某借张某某2000元钱的条,他们就走了。

5、证人王某某证实,李平和高某某以给人办驾驶证为由向一个小孩要2000元钱,后来那小孩找李想向高某某要钱,高某某和李平找到他,他联系李想把2000元钱退回了。

6、证人谢某某证实,他是岭城驾校的教练员,高某某是他邻居,3月份,高某某找他说有个朋友要上岭城驾校考票,让他帮照顾照顾,他答应了。

7、提取笔录,提取借据一张。

8、扣押笔录,扣押李平作案时拿的砍刀一把。

9、办案说明,刘某某于2014年4月26日晚在长岭县“刘鹏激光镗缸磨轴修理部”非正常死亡。李平在逃,已网上追逃。高某某、高德明系同一人。李想未找到。

10、破案经过,高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在家中被抓获。

11、户籍证明,高某某1990年5月5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高某某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葛柏林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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