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重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日以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葛柏林
审判员 杨 丹
审判员 王雅双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