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重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吉林省长岭县人。因于2013年8月16日、2014年4月16日前往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长岭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九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系吉林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做出(2014)长刑初字第257号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26日做出裁定,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日以长检公诉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去北京非法上访,严重影响乡政府及村委会的正常工作,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长岭县八十八乡政府领导及八十一村村委会干部多次与高某某协商对其劝阻。2014年5月份的一天,在长岭镇盛世咖啡厅,高某某向八十八乡政府领导及八十一村村委会干部索要人民币15万元作为不去上访的条件,经双方协商未果。次日,八十八乡五十九村支部书记刘某某代表八十八乡八十一村拿3万元人民币到高某某家继续与其协商,最后高某某收下八十一村给的3万元人民币,并答应不再去北京上访。然而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再次进京上访,2014年6月11日19时许,乡村两级政府领导去长春找高某某的姐姐高洪岩,高洪岩与高某某联系后,高某某继续向长岭县八十八乡政府及村委会索要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因高某某拒绝给打二十万元收条而未给付。后经告发,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无理上访,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辩称,她上访是为了维权,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不是无理上访,给付她三万元钱是林树平毁地赔偿款,并非强拿硬要,她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贾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无罪。一、高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二、高某某客观上没有无理上访、借故生非、强拿硬要的行为;三、高某某的行为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四、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客观,且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高某某没有以上访为条件索要钱款的行为,认定高某某多次无理上访,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去北京上访,2013年8月9、10、11日连续三天到中南海周边非访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3次后遣回当地,2013年8月16日长岭县公安局对其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未收所执行);2014年4月16日,高某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4月19日长岭县公安局对其给予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6月13日,高某某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4年6月15日,长岭县公安局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因病未收所执行)。高某某的多次上访严重影响乡政府和村委会的正常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此,长岭县八十八乡政府工作人员及八十一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协商、劝阻。2014年5月的一天,在长岭镇盛世咖啡厅,八十八乡政府工作人员及八十八村委会工作人员与高某某协商解决林树平与其毁地纠纷一事,高某某提出以索要十五万元作为息访条件,双方协商未果。次日,八十八乡五十九村工作人员刘某某代表八十一村拿三万元到高某某家继续与其协商,最后,高某某收下八十一村给付的三万元钱答应不再去北京上访。2014年6月11日高某某再次进京上访,并向八十八乡政府及村委会索要二十万元作为息访条件,双方协商未果。经告发,公安机关将高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她不是非法上访,是逐级上访,她上访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因2008年被毛玉国打伤及2009年被王占国打伤的两起刑事案件,鉴定未做,一直未得到处理,她开始上访。从县、市、省逐级上访,到过公安、政府、信访局等部门。2013年6月21日,林树平将她的玉米青苗毁了二亩多地,她直接报案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也成为她逐级上访的理由。长岭县公安局以她在中南海周边干扰社会秩序对她行政拘留,2013年8月16日拘留5日,但未实际执行;2014年4月19日拘留9日,执行了3天。2014年5月16日,在长岭县一个咖啡厅,王某某、高某某、刘四(刘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张某乙甲与她和她父亲高凤达谈林树平毁她家承包地的事。次日,刘四给她送去三万元赔偿款。5月22日,她发现土地再次被林树平毁坏。6月3日,她去北京办事,6月12日中午,她接到她姐姐高洪岩的电话,说吴某某找她,她和吴某某通话,吴某某说给她送钱,让她不要去北京上访,她说不要钱,要乡里的书面答复,吴某某就把电话挂了。

2、证人吴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八十八乡八十一村书记。2008年前后,高某某丈夫在长岭县法院起诉离婚,高某某在法院外面被打了,打人者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了,高某某认为处理的轻,另外想要经济赔偿,就去上访告状。2013年6、7月份,高某某在屯北的承包地和林树平的甸子挨着,高某某私自在林树平的甸子上开了二亩地的荒,种的玉米,林树平不同意,把二亩地毁了。之后高某某报案,硬说二亩地是她家的,要求乡里解决这件事。经过乡里、村里多次协调,林树平为了息事宁人,自己拿了四千元钱给高某某,包括这二亩开荒地也同意给她,但高某某不同意,说乡里不作为,多次到省里和北京上访,乡里也没办法。她就是以上访为名,要挟乡政府,然后要钱。2014年5月份,高某某在北京非访回来后,他和乡里的王某某乡长、高某某副书记和五十九村的书记刘某某找高某某谈不去北京非访的事,他们与高某某、高某某父亲高凤达约好在长岭镇阳光盛世咖啡厅见面,在场的还有高某某表叔庞某某。他们问高某某不去北京上访都有啥要求,高某某说不让她去北京上访也行得给她十五万,最后从十五万降到四万,他们看钱太多了说第二天谈。第二天让刘某某又去高某某家谈的,最后给了她三万元钱。2014年春天种完地后,林树平瞅着高某某种他甸子地来气,用草耙把这块地搂了能有三四十米长的一道,高某某知道这件事后又要去北京上访,村里想做高某某工作,但是一直找不到她,后来就想通过她姐姐高洪岩找到高某某。2014年6月11日下午,他和副乡长高某某、八十一村副村长张某乙、十九号村副书记张某乙甲约高洪岩在长春东方广场附近百事成饭店见面。见面后,高洪岩说高某某在北京,要让高某某不上访得给二十万,他们没谈成。6月12日上午,他们带二十万元钱把高洪岩约出来,高洪岩给高某某打电话,他和高某某通话,他让高某某出收条,高某某说出收条也行,但得给她出书面手续,盖乡里公章,他说得跟乡里领导汇报,然后就把电话挂了。高某某非法上访,不去接访部门,专门去天安门、中南海附近上访,严重影响了村里、乡里工作。

3、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八十八乡五十九村支部书记。2014年5月份的一天,高某某又到北京上访回来后,乡政府领导让他去解决高某某无理上访的事。他和王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把高某某约到长岭镇阳光盛世咖啡厅,还有高某某的父亲高凤达和她表叔庞某某。到了咖啡厅后,他们问高某某为啥总是上访,高某某说因为林树平把她种的二亩地毁了所以上访。高某某、吴某某说乡里已经帮着解决了,还上访啥。高某某说解决的不合理。高凤达说,想咋解决就说呗。高某某说要十五万,他们说钱多没法谈。高某某说因为上访造成了损失,地没追上肥,到北京上访也花了不少费用,后降到四万,最终没谈成。第二天,他让张某乙丙开车拉他去了高某某家,高某某要求村上给三万元钱,他就把钱给了高某某。这钱是八十一村吴某某给他的。

4、证人高某某证实,2013年6、7月份,高某某在承包地旁边的甸子上开荒两亩多地。甸子的本主林树平不让,把两亩开荒地给毁了。经查,两亩开荒地属于林树平所有,经乡里做工作,林树平把两亩开荒地无偿让高某某使用,并拿出四千元钱给高某某,作为林树平毁地的赔偿。高某某不同意,认为乡里处理不公,就多次去北京上访。乡里指定王某某、他、刘某某、吴某某、庞某某做高某某的工作。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他们把高某某和她父亲高凤达约到长岭阳光盛世咖啡厅见面。见面后就唠到高某某上访的事,当时问高某某想咋整,高某某说给十五万就不告林树平毁地的事。他们说钱太多没法谈,高某某说因为告状耽误地追肥造成损失,上北京花了不少费用。他们给高某某算账,高某某最后降到四万,没谈成。他听说八十一村通过刘某某给了高某某三万元。

5、证人王某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八十八乡的乡长。高某某经常上访,去过县政府、北京信访局、公安部、中南海、天安门,给他们的工作造成很大压力。高某某在七十四屯的承包地和林树平的甸子挨着,去年6、7月份,高某某在林树平的甸子上种了二亩地苞米。林树平知道后,把那二亩地的苞米毁了。高某某到派出所报案,硬说被毁的地是高某某家的,又要求政府出面解决。经乡政府和村里多次协调,林树平为了平息此事,自愿拿出四千元钱补偿高某某,还答应把那二亩地给高某某。但是高某某不同意,多次到北京上访。乡政府调查后,认定二亩地为林树平所有。高某某对乡政府的调查结果不认可,继续到北京上访。今年5月份,他、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把高某某约到长岭阳光盛世咖啡厅。当时高某某、高凤达、庞某某也去了。高某某说二亩地被毁造成了很多损失,上访的费用花了很多钱。高凤达说高某某想咋整就咋说,高某某就要求村里或乡里给十五万作为补偿,如果不给钱就继续上访,讨价还价降到了四万元,他们当时没同意。第二天刘某某又到高某某家做工作,高某某说给三万就不去上访,之后乡政府拿出三万交给刘某某,由刘某某交给了高某某。

6、证人张某乙证实,他是八十八乡八十一村的村长。2014年6月11日,通过张某乙甲找的高洪岩,在长春的一家饭店见面,高洪岩和她表妹夫一起去的。见面后吴某某说想见高某某,高洪岩说给二十万,他们说要的多,就走了。第二天,吴某某带二十万元钱把高洪岩约到圣安医院附近的一家饭店。吴某某对高洪岩说给钱行,但是得和高某某通电话。后来吴某某和高某某通了电话,希望高某某出个据,好回去入账。但是高某某不给出据,吴某某就没给高某某钱,事没谈成。

7、证人崔某某证实,他是八十八乡党委书记。2014年5月初的一天,王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在长岭阳光盛世咖啡厅与高某某、高凤达进行协商。经协商,高某某要十五万,后讨价还价到四万元,双方未达成协议。次日下午,刘某某汇报说给高某某三万元就可以。后来由八十一村出资三万元,通过刘某某给高某某,以此来控制高某某进京非访。2014年6月初的时候,他们联系不上高某某,就想通过高某某姐姐高洪岩联系,高洪岩又向他们要二十万,少一分都不行,不给高某某就在北京上访。当时他说为了不让高某某上访,任何条件都答应,明天他让人把钱给吴某某送去,再好好和高洪岩谈谈,但是必须见到高某某本人再给钱。第二天中午,吴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说,高某某不出面,吴某某说跟高某某通电话了,高某某在北京,让把钱给高洪岩就行,不给钱就去天安门上访。吴某某说给个不再上访的承诺,并要求高洪岩给打个收条,高某某没同意,事就没谈成。6月13日下午,长岭县信访局通知他们高某某在北京非法上访被拦,让去把人带回来。

8、证人张某乙甲证实,他是八十八乡十九号村副书记。2014年6月11日上午,吴某某让他帮着约高洪岩见面谈不让高某某上访的事。高洪岩说少二十万免谈。第二天吴某某又约高洪岩见的面,当时有高洪岩和高洪岩姓宋的表妹。见面后吴某某把钱给高洪岩看了,说钱拿来了,希望见高某某一面,让高某某给一个承诺,希望高洪岩出个收据,高洪岩不同意,并用电话和高某某联系,吴某某和高某某通话了,不知说啥,吴某某他们又把钱装回去了。

9、证人林证实,他的甸子和高某某的承包地挨着,高某某在他的甸子上扩了二亩左右的地种苞米。后来他和高某某说这地承包出去了,按照种子钱赔了高某某一百块钱。毁地的时候苞米苗长出一点,高某某看见不让了,还去派出所报案。高某某去上访告状,乡政府和村上的人去调解。他就主动联系给高某某四千元,被毁的地还让高某某种。高某某不同意,就上外面告状。

10、证人马某某证实,他是八十八乡农经站站长。高某某到乡政府说自己的地被毁了,乡里领导让他和纪委副书记张某乙丁、派出所所长张殿伟组成调查工作组。2013年年末的一天,他们工作组和高某某、林树平一同去了争议的土地地块,通过丈量,高某某家的土地超出了原分地时面积,而超出的面积就是高某某家与林树平有争议的土地。根据实际测量,高某某家超出土地应为林树平家所有。但是当时高某某对丈量结果不认同,硬说超出的那块地归高某某家所有。

11、证人庞某某证实,高某某是他的表侄女。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刘某某给他打电话约他到长岭县阳光盛世咖啡厅。他到以后,看见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高某某和高某某的父亲高凤达。王某某问高某某能不能不上访,乡里帮解决被毁土地的事。高某某说不上访也行,乡里赔偿十五万就不上访。他一听被毁二亩多地要十五万太不靠谱了,在中间也说不上话就走了。

12、证人梁某某证实,他是高洪岩的表妹夫。2014年6月11日晚上19时左右,他和高洪岩一起去东方广场和八十八乡八十一村村里干部谈高某某上访的事。高洪岩说给二十万就告诉高某某不再上访了,村里干部说二十万太多,少点行不行。高洪岩说不行,少一分都不行。后来对方说和领导汇报,让高洪岩给点时间,高洪岩说让抓紧点。

13、证人张某乙丙证实,他是八十八乡五十九村的村民, 他开车拉着刘某某去高某某家,他在车里等着了。

14、证人张某乙丁证实,他是八十八乡政府纪委副书记。2013年9月份左右,他、马某某、张殿伟等人到高某某与林树平争议的土地进行丈量,结果高某某报案被毁的苞米地已经超出了高某某家承包地的范围。那块地是林树平的,高某某不承认这个结果。

15、证人宋某甲证实,她是高洪岩的表妹。2014年6月12日上午,她去圣安医院检查身体,高洪岩陪去的。在医院,八十八乡八十一村的领导给高洪岩打电话说要谈高某某上访的事,后来双方见面。来了三个人,兜里带了二十万,给高洪岩看了。高洪岩说高某某在北京,不能见面。村上的人让高洪岩出个收条,希望答应让高某某不再上访,高洪岩说收条不能出,让高某某出,后来没有谈成,她和高洪岩就回家了。

16、证人宋某乙证实,他听高某某说乡里给了高某某三万元,是乡里给的林树平毁地的钱。

17、证人齐某某证实,他知道高某某总去北京上访,他不清楚为啥上访。

18、2014年6月2日支款凭证证实,在八十八乡政府农经站会计传票八十一村2014年第叁册记账凭证中,长岭县八十八乡八十一村民委员会支叁万元给高某某。

19、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扣押高某某存折一个、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以及将三万存入该存折的储存凭证一张,扣押高凤达手机两部,高某某一部手机。

20、返还笔录证实,被扣押的高凤达两部手机已返还。

21、关于高某某与林树平争议地块的调查说明证实,调查组成员对纠纷土地的丈量结果。

2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5份。

23、受案登记表3份。

24、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行政拘留回执1份.

25、录音证实,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庞某某、高某某、高凤达在长岭阳光盛世咖啡厅谈话的过程;刘某某到高某某家送钱的经过。

26、录音来源说明证实,录音由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高凤达提供。

27、户籍证明,高某某出生于1977年8月6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施加压力,制造影响,干扰政府正常工作,并以上访相要挟,强行向政府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将三万元违法所得返还给长岭县八十八乡八十一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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