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国春放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72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某于2016年1月14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乔某放火一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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