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72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某于2016年1月14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乔某放火一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