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卫东、毕洪峰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22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个体司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晚22时30分,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灰色别克牌轿车拉着被告人毕某及乔某、张某、郑某、赵某等人去皇家保利KTV唱歌,沿长岭县长岭镇永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贞酒店门前与自西向东由李某驾驶的夏利牌出租车相刮碰,二被告人对李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段某因被害人赵某说让李某报案,自己能作证而生气,于是手持尖刀,与被告人毕某一起追赶被害人赵某。被害人赵某在被追赶过程中摔倒,二被告人赶到对赵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段某用尖刀将赵某左胸、左上臂、右小腿刺伤,期间被告人还将试图拉仗的被害人滕小东左臂划伤。被害人赵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毕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持凶器殴打旁观的无辜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晚22时30分,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灰色别克牌轿车拉着被告人毕某及乔洪、张秀杰、郑志玲、赵立红等人去皇家保利KTV唱歌,沿长岭县长岭镇永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贞酒店门前与自西向东由李伟驾驶的夏利牌出租车相刮碰,二被告人对李伟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段某因被害人赵某说让李伟报案,自己能作证而生气,于是手持尖刀,与被告人毕某一起追赶被害人赵某。被害人赵某在被追赶过程中摔倒,二被告人赶到对赵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段某用尖刀将赵某左胸、左上臂、右小腿刺伤,期间被告人还将试图拉仗的被害人滕小东左臂划伤。被害人赵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二被告人已通过家属给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段某的供述,2016年2月1日晚,他在毕某家喝完酒后开车拉张秀杰、毕某、乔某、赵某、郑某去皇家保利KTV唱歌,他从二道自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一辆出租车从西往东行驶,两车相撞,他和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并厮打,他和毕某把出租车司机打了,之后被大家拉开,这时又来一辆出租车,司机说报警他能作证,毕某踹那司机一脚,他回车里取了一把折叠刀和毕某一起追喊报警的出租车司机,司机摔倒了,他给那人几刀,毕某也打那人几下,被他对象张某拽走了,在皇家保利西一个胡同被警察找到并带到派出所。

2、被告人毕某的供述,2016年2月1日晚10点半左右,段某、张某、乔某、赵某在他家吃饭后,他们打算去皇家保利KTV唱歌,段某开车,他们走到利贞酒店前面与对面一辆出租车相撞,段某与出租车司机争吵并打在一起,他们把段某拽回车里,出租车司机和另外一个出租车司机不让段某走,段某把他俩打了,后来的司机用对讲机把段某额头打出血了,并说报案他给作证,段某就追那个司机,他也跟着追,那人倒在地上,他上去踢了一脚,他看见段某手里拿东西有刺的动作,怕事情严重了,就把段某拽走了,他和他媳妇就回家了。

3、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他是出租车司机,2016年2月1日晚10点多钟,他打算收车回家,走到利贞酒店前面,看见一辆银灰的别克和一辆出租车撞在一起,他下车看怎么回事,有三四个女的还有三四个男的在路上骂,其中一个秃顶的脸上有血,他上前劝他们别打了,其中一个瘦男子问车牌是多少,以后要找他,他没告诉,那人踹他一脚并打他几下,他对那个出租车司机喊“你报警吧,我给你作证”,这时秃顶人开始追他,他跑不动了,摔倒在地,秃顶的人把他扎了,他俩打他有1分钟左右,他们就跑了,他被另一辆出租车送到医院了,那个出租车司机拉仗时也被秃顶的给扎了。

4、被害人滕某的陈述,他是出租车司机,2016年2月1日晚22点多,在利贞酒店门口马路上,看见有人打仗,被打的也是一个出租车司机,两个男子追这个出租车司机,司机摔倒地上,高个男子用刀左右扎这个司机,一个女的把其中小个、有点胖的男子拦住了,他过去把那个司机扶起来过程中,高个的用刀把他左胳膊皮划开一厘米长的口子,衣服划破了,他把被扎伤的司机送到县医院。

5、证人李某证实,2016年2月1日晚22时30分,他开出租车拉对象孙冬雪在长岭县二道由西向东行驶,与一辆别克车相撞,对方车下来三男三女,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段某)下来骂他,并用拳头打他头部,被一个女的拉开,他找司机商量解决这事,另两个男的开始打他,段某也下车打他,他把段某鼻子打出血了,后来被三个女的拉开,这时旁边有个二十多岁小伙用对讲机说让他赶紧报警,他和段某研究刮车怎么处理时,跟段某一起的矮个瘦子和那个二十多岁司机骂起来,段某过去打那人,那人用对讲机打在段某脸上,段某不知从哪抽出一把刀扎那个司机,把他扎倒在地上,他没敢上前,被朋友拉到出租车上,后来那个司机被送往医院,警察就来了。

6、证人孙某证实,2016年2月1日晚10点左右,他对象李某拉她在街里溜达和一辆别克轿车相撞,别克车里下来三男三女,三男过来打李伟,有个路过司机让他们报警,他可以作证,那三个男的开始追打那个司机,把他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后来被他的朋友开出租车送走了,不一会警察就到现场了,把打人的男子和两个女的带走了。

7、证人蔡某证实,2016年2月1日晚10点多钟,他朋友打电话说被打了让他过去,他到现场后,他们就不打了,这时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说报警,他作证,一个挺瘦的男子开始追那个小伙,秃顶的男子拿出一把折叠刀追那个小伙,那个小伙倒地了,秃顶男子扎小伙一刀,还把拉仗的一个出租车司机扎伤了,打人的两个人就跑了,胳膊受伤的出租车司机把小伙送医院了。

8、证人张某证实,2016年2月1日晚22点多,他对象段某拉她、毕某、赵某、小玲、大海去KTV唱歌,在利贞酒店附近和一辆出租车相撞,段某和对方打起来了,当时场面很混乱,她只顾拉仗,没看见怎么打的。事后,她发现段某手里拿一把刀,她把刀抢下扔到紫金阁大酒店路边垃圾箱里了。

9、证人郑某证实,2016年2月1日晚,段某、张某、乔某、赵某在她家吃完饭,段某开车拉他们去KTV唱歌,在利贞酒店门前路上与一辆出租车相刮蹭,段某与对方司机打起来,段某脸出血了,有几个人把她丈夫毕某拽倒了,段某和毕某追一个人,不知道是否追上,她把毕某叫回家了。

10、证人赵某证实,2016年2月1日晚10点多钟,他们在毕某家吃完饭去唱歌,在利贞酒店附近,段某开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段某和对方打起来了。

11、提取笔录,提取作案用的刀一把。

12、照片。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赵某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14、病例。

15、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滕某损伤程度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16、破案经过,段某于2016年2月4日被抓获;毕某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

17、户籍证明,段某1974年10月17日出生;毕某1985年9月5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毕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

被告人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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