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22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桦甸市人,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女友刘某及刘某母亲沈某名义通过手机短信、QQ聊天等方式,编制各种理由骗取沈某朋友竭某17 600元,后被竭某发现,向其索要被骗钱款,被告人张某甲更换了电话号码,潜逃至辽宁省辽中县、阜新市。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以女友刘某及刘某母亲沈某名义通过手机短信、QQ聊天等方式,编制各种理由骗取沈某屯邻竭某17 600元,后被发现。竭某向其索要被骗钱款,被告人张某甲更换了电话号码,并躲到辽宁省辽中县、阜新市等地。2016年1月14日,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近亲属已将其所骗赃款17 600元退还给被害人竭某,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汇款单复印件证实,2014年8月份,竭某通过银行先后向张某甲、刘某账户汇款17 600元。

2、被害人竭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他通过屯邻沈某认识沈的女儿刘某的对象张某甲。后来,沈某、张某甲和刘某都去桦甸了。2014年8月份,张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沈某在北京出事了,让他给汇点钱,他就分三次给汇了3 500元钱。之后,刘某给他发短信说要去学习,他分两次给汇去2 200元。之后,沈某上网说给外孙子看病、刘某要回家以及租房子等理由需要钱,他分七次给汇去11 900元。2014年9月份,他给沈某打电话,才知道张某甲都是以沈某母女二人名义骗他钱,他就报案了。

3、证人沈某证言证实,2014年春季,她女儿刘某的对象张某甲在她家居住期间,认识了竭某。2014年7月份,她和刘某去桦甸市了。2014年9月份中旬,刘某和张某甲分手了。9月23日,竭某给她打电话,她才知道张某甲以她及女儿的名义骗了竭某的钱。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张某甲是她前男友。双方于2014年9月中旬分手的。2014年春天,张某甲在她家居住期间,认识了同屯的大叔竭某。后来,她和母亲沈某、张某甲一起到桦甸市。2014年8月至9月期间,张某甲总出去唱歌、吃饭,兜里的钱比平时多。2014年9月份,她母亲给她打电话问她是否让竭某汇过钱,她才知道张某甲冒用她名义骗竭某钱款一事。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10年,他通过对象刘某认识了前七号镇西十二号村竭某,他称呼其大叔。2014年7月份,他回到桦甸市,想同刘某结婚,但是没有钱,就想骗竭某点钱。他先后多次以刘某及其母亲沈某的名义编制各种理由骗取竭某一万六七千元钱。这些钱都被他挥霍了。他和刘某分手后,竭某向他要钱,他就把电话号换了,就去辽宁阜新打工去了。

6、谅解书证实,张某甲通过其亲属已将所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竭某,其行为得到竭某谅解。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出生时间及出生地。

综合以上证据,有被害人竭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沈某证言以及汇款明细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张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17 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张某甲通过近亲属积极退赔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综合本案张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酌情对张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张某甲无前科劣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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