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22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由某,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大石桥市人,个体司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某犯合同诈骗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梅河口市北国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人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由某以汪某的名义,在长岭县金葳物流与杨某签定了物流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由某以每吨收70元的运费将北国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47.46吨,价值143 329元的散积水稻由松原市前郭县深井子镇运往梅河口市,货到付清运费。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由某在深井子镇收受当事人47.46吨水稻后,将水稻拉到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粮库卖掉,获得赃款11.9万元被其花掉后逃匿。2016年1月8日,长岭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由某抓获归案,同时,查获被告人由某伪造、买卖的机动车行驶证5本、机动车驾驶证1本。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由某伪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共计六本,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由某以“汪某”的名义,先后与长岭县东北金葳物流的吕某及梅河口市北国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签定了物流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由某以每吨收70元的运费将北国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47.46吨,价值143 329元的散积水稻由松原市前郭县深井子镇运往梅河口市,货到付清运费。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由某驾驶自己的福田牌辽H77371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汇达牌辽H441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按照协议约定在松原市隆圣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装载水稻47.46吨后,私自将水稻拉到辽宁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粮库卖掉,获得赃款11.9万元后逃匿。2016年1月8日,长岭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由某抓获归案。同时,查获被告人由某伪造、买卖的机动车行驶证5本、机动车驾驶证1本。被告人由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2015.9.14/2016.2.24)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吕某、杨某处提取物流运输协议及松原市隆圣粮食购销公司公路发货明细表、车主信息和照片各一份及银行汇款单,该协议系被告人由某以汪某的名义先后与东北金葳物流的吕某及梅河口市北国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签定了物流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由某以每吨70元的运费将货主北国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47.46吨,价值143 329元的散积水稻由松原市前郭县深井子镇运往梅河口市。9月11日,货主已将该笔货款支付给对方。

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8日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由某所有的作案工具--福田牌辽H77371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汇达牌辽H4412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伪造车牌照9支,伪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一份(230403197812151273)、行驶证五份(黑籍),银行卡五张、现金2 700元。

3、提取笔录(2016.2.27)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周某处提取车辆挂靠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及机动车档案材料各一份;从大石桥市民政局提取由某离婚手续。上述证据证实,由某是辽H77371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汇达牌辽H4412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所有权人。

4、证人吕某证言证,他是长岭县金葳物流老板,公司于2015年8月中旬成立,公司负责为空车联系货源,赚取手续费。2015年9月10日14时许,“汪某”到公司要给空车配货,他在物流网上发现松原四方货站有货源即从松原市向梅河口市运输水稻,他同四方货站的张磊联系后,约定运费每吨70元,“汪某”同意装货,并向他提供了驾驶证和行车证,他同“汪某”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协议,自己留存一份,“汪某”拿着另外两份去找货主签字,之后,“汪某”去松原市深井子镇装货。2015年9月12日中午,杨某给他打电话说“汪某”联系不上了,他找人查了一下“汪某”留存信息,发现都是假的,他就报案了。

5、证人杨某证言证实,他是梅河口市北国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他负责在吉林省内为公司采购水稻,然后通过当地物流将水稻运到公司,水稻款由公司通过账户转给出卖方。2015年9月10日,他通过松原市四方货站联系到在长岭的配货车,约定9月11日到深井子附近的松原市隆圣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拉水稻。9月11日7时许,配货车司机来到指定地点,向他出示本人驾驶证和行车证,司机名叫“汪某”,汪说松原四方物流通过长岭金葳物流找到他的配货车,他就在“汪某”拿的其与长岭金葳物流有限公司签过的物流运输协议书上签了字,每人保留一份,粮库工作人员让“汪某”拿着驾驶证在车前照一张相,并将其驾驶证和行车证拍照留备案。当天下午1时许,“汪某”就将货物装载完毕出发了。12日9时许,货车没到公司,他就给“汪某”打电话,汪说车坏在半路了。10时许,他再给“汪某”打电话,电话就关机了。他就给长岭县吕某打电话让其查明“汪某”身份,后被告知证件都是假的,他觉得被骗了,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她和由某于2014年相识,是男女朋友关系。由某经营一台大货车(离婚时归其所有)。2015年9月初,她陪同由某一起出车到长岭县,由某把车停在货站,她在宾馆住着,由某出去找货源。在回去之前一个晚上,由某没回宾馆。第二天,由某让她自己打车到一个地方。她到时,货车已经装满,由某开车向辽宁省大石桥方向走,最后,把车停在营口附近立交桥的货场,他们就回家了。她不知道由某把这车货物怎么处理了。

7、证人周某证言证实,他是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经理。2011年11月7日,由某将其所有的辽H77371号蓝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辽H4412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在他公司。

8、被告人由某供述证实,2009年11月份,他花22.5万元从一个李姓人手里购买一辆辽H77371号蓝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辽H4412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当时该车挂靠在大石桥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他买完之后继续挂靠在该公司,每年交2 400元管理服务费。2015年8、9月份,他从辽宁营口市配货到松原市前郭县后,就和女朋友王某来到长岭找货源,并在长岭镇客运站附近买一张不记实名的联通卡13244488468。这几年养大车赔了,欠别人很多外债,他就想弄个假身份,到货站把货拉跑卖了。他在长岭一个货站通过一个一米六几的男子(吕某)在物流网上找到从松原深井子运输水稻到梅河口的活,每吨70元。他就把“汪某”名字的假驾驶证和假行车证黑H98740的给对方留下了,签订运输协议也是用“汪某”的名字,家庭住址填的是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90号,电话号留的是13244488468。他根据协议上的联系方式在深井子一个粮库内装了46吨左右的水稻,向粮库工作人员提供了“汪某”的名字和假行车证、驾驶证。他就直接开车把水稻运到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卖了11.9万元。这些钱被他还外债和日常生活费了。

2014年7、8月份,他开车跑物流时,为了躲避交警查车扣驾驶证分,他在广州白云区一个停车场找人做了一个姓名“汪某”的假驾驶证、三套黄牌车牌及五付相配套的行车证。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由某出生时间及出生地。

综合以上证据,有证人吕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物流运输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由某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由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六本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六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数罪并罚。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伪造、买卖的驾驶证、行车证及供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由某退赔被害人梅河口市北国贡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物损失143 329元。

三、没收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辽H77371号蓝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辽H4412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没收伪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30403197812151273)、行车证五本(黑籍)及黄牌车牌照九支。

(上述赔偿款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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