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桦刑初字第34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吉林省桦甸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4】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云峰、王文刚、郭某某、王建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郭某某在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告人郭某某的审理。
审 判 长 侯德顺
审 判 员 王家起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