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天亮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2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甲,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德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齐某甲将其一所住宅房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长岭镇王某用以借款,并与王某签定了房屋抵押买卖合同,在未还清王某借款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又将抵押房子以8.8万元卖给本村的李某,并已入住。王某发现此事后找齐某甲解决,齐某甲于2015年10月还王某2万元本金后,失去联系。2016年2月6日,齐某甲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硕县公安干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齐某甲向长岭镇居民王某借款5万元,并用其房照、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不能偿还借款,用房屋抵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14年4月,齐某甲又将该房屋以9.8万元价格卖给本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李某已入住。王某发现此事后找齐某甲解决,齐某甲于2015年10月返还王某17 900元后就与之失去联系,王某报案。2016年2月6日,王某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硕县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齐某甲通过其父亲齐某乙退赔被害人王某6.5万元,其行为得到王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王某处提取齐某甲用于借款抵押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

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他原来经营寄卖行了。在门口立一块抵押贷款业务的广告牌。2013年,齐某甲通过广告牌找到他,要用他农村房子抵押贷款,他没同意。之后,齐某甲又说把他的房子低价卖给他,双方经商议,他以五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齐某甲在大兴镇永胜村房子,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天就把房款给齐某甲了。2015年9月,他发现齐某甲又将该房屋转卖给李某,并已交付李某居住。他就给齐某甲打电话要说法,齐某甲说要买回房子,给他汇款17 900元后,就失去联系了。他发现被骗,就打电话报案了。

3、证人官某证言证实,齐某甲是她丈夫。2013年11月份,她和齐某甲通过广告牌找到王某借款,并用房照作抵押借款5万元,同时,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2014年春天,齐某甲又将抵押的房屋转卖给李某。2015年9月份,她找不到齐某甲,就给齐的父亲齐某乙打电话,说王某已经知道齐某甲将房屋转卖给李某,并已报案。后来,齐某甲给她打电话让她借点钱归还王某欠款,她给齐某甲汇一万元,还要给他汇款,齐某甲说王某的钱已经还清了。2016年2月,她去新疆库尔勒找齐某甲商议离婚一事,听到公安机关给齐某甲打电话,她才知道齐某甲没还清王某欠款。

4、证人齐某乙证言证实,他和齐某甲是父子关系。2014年4月,齐某甲把自己的房屋以9.8万元卖给李某,李某已入住该房屋。2015年10月份,王某找到他,他才知道齐某甲用自己的房照抵押给王某借款5万元的事。后来,齐某甲说在外搞工程,他三年没见到齐某甲了。

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2日,他以9.8万元价格购买齐某甲的房子,并签订了房屋房屋买卖协议,齐某甲向其承诺房子没有权属争议。他先后交给齐某甲8.8万元,在签订协议的20天后,他就搬进房屋入住,剩余1万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支付。后来,王某找到他说齐某甲已把房子卖给他了,并拿出房照和土地使用证,他就给齐某甲打电话,齐说他还给王某钱。后来,王某再次让他倒房屋,他无法联系到齐某甲,也没给王某腾迁房屋。

6、被告人齐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冬季,他通过小额贷款的广告牌找到长岭镇的王某,向其借款5万元,月利息3分,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借款还不上,房屋归对方所有。王某当天交付给他5万元,借款都被他住宾馆和吃喝花消了。借款后,他按月支付给王某利息。2014年3月份,有人向他索要欠款,他就瞒着王某把抵押的房屋以9.8万元价格转卖给李某,并将房屋交付其使用。2015年10月份,王某知道他将抵押的房屋卖给李某后,向其索要欠款,并要报案,他分几次归还王某欠款2万元左右。后来,他就不想还了,把电话关机。之后,他就去新疆库尔勒。2016年2月6日,他在新疆被抓获。

7、谅解书及收条证实,齐某甲通过其父亲齐某乙将其诈骗所得赃款退还给王某,其行为得到王某谅解。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齐某甲出生时间及出生地。

综合以上证据,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官某、齐某乙的证言以及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齐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公诉机关指控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齐某甲通过其近亲属积极退赔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其行为得到被害方谅解。综合本案齐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酌情对齐某甲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齐某甲无前科劣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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