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凯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3 22:51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305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凯(绰号霍二),男,1972年3月11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因涉嫌抢劫、盗窃,于2016年1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凯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11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及武某某、熊某(均已判刑)窜至吉林油田新民采油厂7队67号井组61-21、59-23井场,盗窃原油35袋,共重1.4吨,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 605元。

2、2011年11月末某晚,被告人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熊某(均已判刑)窜至新民采油厂5队76号井组63-23井盗窃原油20袋,共重0.8吨,价值人民币3 003元。

3、2011年12月初某日晚,被告人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已判刑)窜至新民采油厂2队37号井组39-44井盗窃原油34袋,总重1.36吨,价值人民币5 755元。

4、2011年12月初晚上,被告人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已判刑)窜至新民采油厂1队37号井组盗窃原油19袋,共重0.76吨,价值人民币3 295元。

5、2011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已判刑)窜至新民采油厂1队71号井组盗窃原油20袋,共重0. 8吨,价值人民币3 469元。

6、2011年12月12日晨,被告人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已判刑)窜至新民采油厂7队93号井组+55-02井场盗窃原油8袋,共重0.4吨,价值人民币1 672元。

7、2011年1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已判刑)分别驾驶二辆捷达车窜至新民采油厂7队93号井组西+55排-02井场盗得落地原油19袋,重0.95吨,价值人民币3 971元,当徐某某、赵某驾驶一辆捷达车将所盗得的原油从井场往外拉运时,被新民采油厂护卫队人员李某等人发现,护卫队队员李某等人驾驶尼桑皮卡车对其进行追撵抓捕时,被告人霍凯给徐某某打电话,指使其把原油袋子往道上扔,阻止护卫队追赶的车辆,徐某某遂将原油袋子往道上扔以阻止护卫队追赶的车辆。后赵某驾驶白色捷达车向护卫队巡逻车猛撞,致使自己的车辆被撞翻,赵某、徐某某遂被抓获,赃物被收缴,驾车溜道的被告人霍凯逃跑。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徐某某、赵某、郭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杨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宝、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霍凯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赵某、徐某某盗窃原油,作案6次,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2 799元,数额较大;在第7起盗窃原油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赃物价值人民币3 97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霍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抢劫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霍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原油含水证明,59-23、61-21井场含水20%、20-21井场含水17%、63-23井场含水25%、39-44井场含水19%、+55-02井场含水20%。

2、称重说明,赵某、徐某某2011年12月12日6时30分在新民采油厂采油厂7队93号井组井场盗窃的19袋原油称重为0.95吨。

3、原价格计算证明:

(1) 2011年12月9日晚上,赵某、徐某某盗窃71号井组20-21采油井原油20袋,每袋80斤总重0.8吨。含水17%,2011年12月原油价格5 225元/吨,原油价值3 469元。

(2)2011年12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熊某在71号井组20-21盗窃原油19袋,每袋80斤,总重0.76吨,原油价格5 225元/吨,总价值3 295元。

(3)2011年12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在37号井组39-44井场盗窃原油15袋,每袋80斤,重0.6吨。含水19%,2011年12月原油价格5 225元/吨,价值2 539元。

(4)2011年12月5日晚上,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在37号井组39-44井场盗窃原油19袋,每袋80斤,重0.76吨。含水19%,2011年12月原油价格5 225元/吨,价值3 216元。

(5)2011年11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熊某等人在76号井组63-23井场盗窃原油20袋,每袋80斤,总重0.8吨。含水25%,2011年11月份原油价格5 006元/吨,原油价值3 003元。

(6)2011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小红、熊某在67号井组59-23、61-21井场盗窃原油20袋, 每袋80斤,总重0.8吨,含水20%,2011年11月原油价格5 006元/吨,被盗原油价值3 203元。

(7)2011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小红、熊某在在67号井组59-23、61-21井场盗窃原油15袋, 每袋80斤,总重0.6吨,含水20%,2011年11月原油价格5 006元/吨,被盗原油价值2 402元。

(8)2011年12月12日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在93号井组+55-02井场盗窃原油8袋,每袋100斤,总重0.4吨,被盗原油价值1 672元。

(9)2011年12月12日霍凯伙同赵某、徐某某在93号井组+55-02井场盗窃原油19袋,每袋100斤,总重0.95吨,被盗原油价值3 971元。

4、本院(2012)宁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赵某、徐某某被判处情况。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一致。

5、到案经过,2016年1月13日16时10分在前郭县大炼油经济保障房将霍凯抓获。

6、户籍信息,霍凯自然情况,该人在2009年因盗窃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刑。

7、本院(2010)宁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7月20日,霍凯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本院(2012)宁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7月4日,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9、本院(2013)宁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6月24日,熊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10、宁江区法院执行通知书(2010)宁刑初字第210号,证实(2010)宁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霍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间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11年12月12日早上,我和赵某开车拉原油逃跑过程中被新民采油厂护卫队的人抓住了,后来被送到派出所。车拉的原油是“霍二”领着我和赵某等人在新民采油厂采油井盗窃的。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们是一个屯子的,平时都管他叫“霍二”。我们昨天晚上盗窃了27袋原油,每袋100斤左右,总计1吨多。不知道井号,我能找到地方,采油井在松花江边的大坝外。昨天晚上我和霍二、赵某在新民采油厂一分利烧烤店吃的饭,饭后霍二说今天晚上出去整原油,我们三个人去市区买丝口袋,结果没买到,返回到伯都乡新民村一个商店买了60条丝口袋和一个铁盆、一个大塑料盆、两段塑料管,之后霍二开车拉着我和赵某去了石桥村西边的一个井场,井场上面有两台抽油机,我们把塑料盆放在井口下边,霍二把塑料管套在井口上,然后用手拧开阀门原油就从塑料管往盆里流,霍二拧完阀门就开车到坝上遛道望风去了,我和赵某在井场用铁盆往丝口袋里装原油。从今天凌晨一点半左右开始装原油,装到四点多钟,装完27袋原油时,我们发现有人打着手电过来了,我和赵某吓跑了,我俩没跑多远就看见霍二开车回来直接去了井场,我和赵某也返回井场,在井场我看见是采油工人来了,工人让霍二马上离开,不让整原油。霍二对工人说必须把原油拉走,工人不答应。霍二看工人不同意就对工人说我们不干了,工人就走了,工人离开后霍二让我和赵某把接原油用的盆抬走藏到苞米地里。藏完盆霍二开车把赵某送回伯都乡某某村,让赵某取霍二的另一台车,我在坝上等着霍二,霍二回来后说先拉走几袋,我和霍二开车到井场往捷达车后备箱里装了8袋原油,装完原油在途中有一台半截车撵我们,霍二拉着我把原油藏在了一个坑里边了。天黑我对地形不熟,不知道藏油的地点在哪里,是霍二决定藏那里的。藏完原油,霍二拉着我回某某村他家了,赵某当时也在霍二家,霍二说他自己再回去看看情况,让我们在家里等信,今天早上六点多钟霍二打电话说原油没有人看了,让我们开车过去把原油拉走,我们开车去了井场把剩余的19袋装上车,我和赵某拉着原油从井场出来就上坝了,霍二开车在前边负责溜道,我们的车没有走多远就发现后边有一台半截子车追撵,我们知道是新民采油厂护卫队的车,由于担心被抓我们在前面加速跑,霍二打电话让我把原油袋子往道上扔来阻拦追赶的车,我连续扔了5、6袋原油,我们车还是被半截子车撵上了,护卫队的人让我们停车,我们没有听,赵某继续加速跑,在半截车超我们车时赵某往左打方向盘,撞击半截子车,把护卫队的车撞坏了,后来半截子车往右打方向阻拦我们车,把我们车撞翻了,我和赵某当场被抓住,之后被护卫队的人扭送到派出所。拉油和溜道的都是白色捷达车,无牌照,都是霍二的。我们盗窃原油是霍二找我和赵某干的,是他组织的,他答应给我钱,装一吨给200块钱。我和他们还干过7次,都是新民采油厂的井场。

第一次前,我和赵某原来在吉林市打工,2011年11月中旬我俩回来,有一天霍二通过赵某找我给他当力工装原油,每吨给200块钱,我同意了。11月末的一天晚上七点多钟霍二用车拉着我和赵某、小红、熊某去了我们村西北方向的一个井场,这个井场有两台抽油机,在抽油机旁边有两口水井,水井往出冒水和原油,原油和水都流到一个大坑里,当时坑里有很多原油,霍二让我和赵某、小红用铁锹和丝口袋装原油,霍二和熊某开车在附近望风,我们先装了20袋,熊某和霍二回某某村霍二家取的车,熊某开车把这20袋原油拉走了,卖到下六家子村了。我不知道熊某和小红的姓名,都是我们一个村的。铁锹和丝口袋是霍二准备的,原油卖给谁了不知道。熊某把原油拉走后,霍二让我们接着装,我们又装了15袋原油,熊某车返回来把这15袋原油拉走了,也卖到下六家子了,我们一直干到晚上11点多钟。我不知道装油井场的井号,能找到地方。熊某拉走的原油每袋80多斤,35袋总计一吨多。我得了400块钱。

又隔了两天时间,霍二拉着我和赵某、熊某来到工业新村房后的一个大坑,坑里有一个水井往外冒原油和水,水井周围堆积了很多原油,霍二让我和赵某、熊某装坑里的原油,他负责望风遛道,我们是晚上八点多钟开始装原油,装到十点多钟,装了25袋,霍二和熊某回某某村取来车,熊某开的车拉了20袋原油,剩下5袋装到霍二的遛道车上了,这25袋原油也拉到下六家子了。我不知道这口水井的井号,这附近有一个架子正在修井,我能找到地方。这25袋原油每袋80多斤,25袋总计一吨左右,霍二给了我200块钱。

又隔了一两天的晚上,霍二拉着我和赵某来到一个有三台抽油机的井场,其中中间的油井有一部修井架子,井口有一堆原油,在井场的西侧有一个油坑,坑里有很多原油,看样子是修井时流出来的,井场没人看管,霍二让我和赵某装这些原油,霍二在外面望风,我们从晚上七点多钟开始干的,我们先把井口的原油装完装了19袋,霍二回家取来拉油车,把这19袋先拉走了,让我和赵某把井场西侧坑里的原油装完,坑里的原油我们装了15袋,后来霍二回来又把这15袋拉走了,我和赵某坐车一起跟着到下六家子,把原油卖了。我看到霍二和一男一女联系的,我不认识他们,由于天黑我也找不到卖油的地方,买油的那方有力工,没用我们卸车。这34袋原油每袋80多斤,总计一吨多。霍二给了我300块钱。

又过了三天的晚上,霍二组织我和赵某、熊某驾驶两台捷达车来到华侨农场二分场东北方向的一个没有抽油机的井场,是一口死井,从管口往外冒原油,管口周围冒出一堆原油,看样子有一吨,我和赵某、熊某用铁锹往丝口袋里装的原油,装了20袋,我们用车把这些原油拉到下六家子卖了,事后霍二给我200元钱。这20袋原油每袋80多斤,铁锹和丝口袋等所有工具都是霍二准备的。

2011年12月9日晚上,霍二拉着我和赵某又去了华侨农场二分场东北方向的一个没有抽油机的井场,我们在这个井场又装了20袋原油,这些原油也卖到了下六家子,事后霍二给了我200元钱,这20袋原油每袋80多斤。

2、证人赵某的证言,2011年12月12日早上,我和小雨拉原油开车逃跑的过程中被新民采油厂护卫队的人抓住了,后来被送到派出所。原油是“霍二”领着我和小雨在新民采油厂采油井盗窃的。霍二名字叫霍凯,我们是一个屯子的。小雨是我们一个屯的,我们原来都在吉林市打工,他的名字叫徐某某,平时都叫他小雨。我们昨天晚上到今天早晨盗窃了27袋原油,每袋100斤左右,不知道井号,能找到地方。

昨天晚上我和霍二、徐某某在一起吃饭,饭后霍二说今天晚上出去干活,我们三个人在伯都乡新民村一个商店买了几十条丝口袋和一个铁盆、一个大塑料盆、两段塑料管,都是霍二花钱买的,霍二开车拉着我和徐某某去了石桥村西边的一个井场,霍二把塑料管套在井口上,把塑料盆放在井口下边,然后用手拧开阀门原油就往外流淌到塑料盆里,之后霍二就开车到坝上遛道望风,让我和徐某某在井场用铁盆往丝口袋里装原油。我们从今天凌晨一点半左右开始装一直装到四点多钟。干活的意思就是整原油,就是偷原油,我们装到27袋时,发现有人打着手电过来了,我和徐某某吓跑了,我俩没跑多远就看见霍二开车过来了,霍二直接去了井场,我和徐某某也回到井场,在井场我看见是采油工人来查井,看见我们装的原油,就让霍二马上离开。霍二对工人说必须把原油拉走,工人不答应。霍二看工人不同意就对工人说我们不整了。霍二让我和徐某某把接油用的盆抬到苞米地里藏起来。而后霍二开车把我送到他家,我就在霍二家院内的车里睡觉了,霍二说回去看看情况。今天早晨六点钟左右,徐某某也被霍二送回来了,他俩对我说刚才他们拉出去8袋,被新民采油厂护卫队的车撵了,8袋原油藏起来。霍二让我和徐某某在家等信,霍二走了20多分钟就给徐某某打电话说原油没有人看着了,让我们开车过去把原油拉走,我开车拉着徐某某去了井场把剩余的19袋装上车,我们从井场出来就上坝了,霍二在前边开车负责遛道,我们的车没有走多远就发现后边有一台半截子车追撵,我们认出是新民采油厂护卫队的车,由于担心被抓我加大油门跑,霍二给徐某某打电话让他把原油袋子往道上扔,用原油来阻拦追赶的车,徐某某连续扔了5、6袋原油,我的车还是被半截子车撵上了,护卫队的人让我们停车,我没有听从继续加速跑,在半截车超我们车的时候我往左打方向盘,撞击半截子车,把护卫队的车撞坏了,后来半截子车往右打方向阻拦车,把我们车撞翻了,我和徐某某当场被抓住,后来被护卫队的人扭送到派出所。我撞击半截子车是怕被抓住,拉油和遛道的车都是白色捷达车,无牌照,车都是霍二的。我们盗窃原油是霍二答应装一吨给200块钱,我以前和他们盗窃过六、七次原油,都是新民采油厂的原油。

2011年11月中旬我和徐某某从吉林市回来,有一天霍二让我联系徐某某,让我和徐某某给他干活,就是装原油当力工,装一吨给200元钱。11月末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霍二开车拉着我和徐某某、小红、熊某去了我们村西北方向的一个井场,井场有两台抽油机,抽油机旁边有两口水井,从水井往出冒水和原油,原油和水都流到一个大坑里,当时坑里上边都是原油,霍二让我和徐某某、小红用铁锹和丝口袋装原油,霍二和熊某开车在附近望风,我们先装了20袋,熊某开车把这20袋原油拉走了,不知道把原油拉哪去了。我不知道熊某和小红的姓名,都是我们一个村的,熊某姓熊。铁锹和丝口袋是霍二准备的,以后的几次都是霍二准备的工具。熊某把原油拉走后,霍二让接着装,我们又装了15袋原油,熊某车返回来把这15袋原油也拉走了,事后霍二给我500元钱。我不知道装油井场的井号,能找到地方。熊某拉走的原油每袋80多斤,35袋总计一吨多。

又隔了两三天时间的晚上,霍二拉着我和徐某某、熊某来到工业新村房后的一个大坑里,坑里很多原油,霍二让我和徐某某、熊某装坑里的原油,他负责望风遛道,我们一直装到晚上10点多钟,装了25袋原油,霍二和熊某回家取来车,熊某开的车拉了20袋原油,最后装的5袋由于含水多没有拉走,扔在现场了。我不知道这口水井的井号,水井在坑里往外冒原油和水。这20袋原油每袋80多斤,这次霍二没给我钱。不知道这20袋原油拉哪去了,是霍二和熊某拉走的。

又隔了一两天的晚上,霍二拉着我和徐某某来到一个有三台抽油机的井场,其中中间的油井有一部修井架子,井口有一堆原油,在井场的西侧有一个油坑,坑里有很多原油,井场没人看管,霍二让我和徐某某装这些原油,霍二负责望风,我们先装井口的原油,装了19袋,霍二用车先把这19袋拉走了,之后我和徐某某把坑里的原油装完,坑里装了15袋,后来霍二回来又把这15袋拉走了,我和徐某某坐车一起跟着到下六家子,把原油卖了。都是霍二联系的,我不知道卖给谁了。这34袋原油每袋80多斤,总计一吨多,霍二还没给我钱。

又过了两三天时间的晚上,霍二和熊某各开一台车拉着我和徐某某来到华侨农场二分场东北方向的一个井场,这个井场没有抽油机,从管口往外冒原油,管口周围有一大堆原油,看样子有一吨多,我和徐某某、熊某用铁锹往丝口袋里装的原油,装了19袋,我们用车把这些原油拉到下六家子卖了,事后霍二给我500元钱。这回霍二给我500元是把上次欠我的补上了。这19袋原油每袋80多斤。

2011年12月9日晚上,霍二拉着我和徐某某又去了华侨农场二分场东北方向的一个没有抽油机的井场,我们在这个井场又装了20袋原油,这些原油也卖到了下六家子。这20袋原油每袋80多斤,霍二还没给我钱哪。

3、证人李某的证言,我在新民采油厂护卫队工作,是班长。我来报案,今天早晨7点多钟陈某某带领我和王某某,在新民采油厂生产区域巡逻,巡逻到采油7队93号井组西+55-02采油井时发现有两个人在该采油井上盗窃原油,已经把原油装载在白色捷达牌轿车上了,并且顺着国堤向东逃跑,当时陈某某开着护卫队的绿色尼桑皮卡车,我们三人开始追撵盗油的白色捷达牌轿车,当我们追到松林村后边大堤时,又有一辆白色捷达牌轿车,里边坐着两人用车拦截我们,不让我们追赶盗油车辆,这台车往我们车上撞,因为我们的车追盗油车辆所以开的很快,这台车拦截我们车,我们的车速就降下来了,这时拦截我们的白色捷达牌轿车和我们的车发生碰撞,我们要从左侧超车,他们把车猛的往左打方向不让我们超过去,捷达车左前侧和我们车的右前侧发生碰撞。我们行驶了1 000多米才超过白色捷达车,去追赶白色捷达盗油车辆,我们追到华侨稻田队坝口时,要超过盗油车辆时他们猛打方向把我们车辆别了下来,导致我们车的右前侧和他的左前侧发生碰撞,又行驶了300多米,追至六队大堤附近,盗油车辆要上大堤,由于车速过快导致盗油车辆发生侧翻,盗油分子从驾驶室内逃离出来,我们追出100多米抓住了2名盗油分子,并且抓获一台盗油车辆(白色捷达车),一起都交到新华派出所了。捷达车没有牌照,我们确定这两台车肯定是一伙的,盗油分子经常是这样做,一个逃跑,一个拦截追捕的车辆。西+55-02采油井在石桥村西侧1 000米左右,国堤下边100米左右。我们没有人受伤,都在车里了,我们车的左前侧大灯损毁,小膀子变形,右前侧钣金变形。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是新民采油厂保卫部部长兼护卫队队长。新民采油厂7队93号井组西55-02采油井被盗的情况我知道,是采油七队队长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的。今天早上5点左右采油厂7队于某某队长给我打电话,说93号井组夜班工人刘某某发现55-02采油井被盗放原油,盗窃分子还威胁他,原油已经装袋堆放在井场,我得知情况后马上指派我们护卫队值班巡逻的郭某去井场蹲守,后来郭某说在现场发现白色捷达活动,原油还在井场,我意识到盗油分子不会罢休,我急忙联系一班的李某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去现场蹲守,让郭某上路设堵截。早晨7点左右我们蹲守的队员发现盗窃原油的车辆,并在大坝上抓获两名盗窃分子,我们及时将盗窃分子扭送到派出所处理。

5、证人郭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现盗油的人以及蹲守、抓捕经过与陈某某、李某证实一致。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今天早晨七点多钟,我带领李某和王某某,在新民采油厂生产区域巡逻,在巡逻到采油七队93号井组西+55-02采油井时发现有两个人和一台白色捷达牌轿车在该井盗窃原油,已经把原油装载在白色捷达牌轿车上了,并且顺着国堤向东逃跑,当时我开着护卫队的绿色尼桑皮卡车,我们三人开始追逐盗油的白色捷达牌轿车,当我们追到松林村后边大堤时,又有一辆白色捷达牌轿车,里边坐着两人用车拦截我们,不让我们追赶盗油车辆,这台车往我们车上撞,因为我的车开的很快,这台车拦截我们车,我的车速就降下来了,这时拦截我的白色捷达牌轿车和我的车发生碰撞,我要从左侧超车,他们把车猛的往左打方向不让我超过去,捷达车左前侧和我车的右前侧发生碰撞。我们行驶了1 000多米才超过白色捷达车,去追赶白色捷达盗油车辆,在我们追捕的过程中,盗油车辆里边的犯罪嫌疑人往下扔原油袋子,阻止我们追捕,在我们追捕1 500多米过程中盗油分子扔了6个原油袋子,我们追到华侨稻田队坝口时,我要超过盗油车辆时他们猛打方向把我的车辆别了一下,导致我们车的右前侧和他的左前侧发生碰撞,又行驶了300多米,追至六队大堤附近,盗油车辆要上大堤,由于车速过快导致盗油车辆发生侧翻,盗油分子从驾驶室内逃离出来,我们追出100多米抓住了两名盗油分子,并且抓获这台侧翻的盗油车辆(白色捷达车),车里还装有13袋原油,一起都交到新华派出所了。每袋原油大约100斤左右,抓住后他们说是伯都的,胖的叫徐某某,瘦的叫赵某,抓住的白色捷达车没有牌照,那个跑的捷达车也没有看到有牌照。我们确定这两台车肯定是一伙的,盗油分子经常是这样做的,一个逃跑,一个拦截追捕的车辆,我们以前抓车也是这样的。西+55-02采油井在石桥村西侧1 000米左右,国堤下边100米左右。我们没有人受伤,都在车里了,我们的车左前侧大灯损毁,小膀子变形,右前侧钣金变形,右侧小翅膀上有个坑,是溜道车撞的。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是新民采油厂5队76号井组长,63-23井是一口注水井,从11月上旬开始排水泄压,泄压同时会有一部分原油流出来,在周围挖个坑,把油放里,到一定量采油厂回收,12月2、3号我发现坑里的油丢了,丢多少不知道。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新民采油厂采油七队93号井组夜班工人,凌晨四点我开始巡查井时,在西+55-02井看见井口附近有一堆装好袋的原油,这时一台没有牌照的捷达开进井场,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不让我打电话,还威胁我,要把原油拉走,我说你们赶紧走,拉油肯定不行,他们就走了,我就向队里报告了。

9、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我是新民采油7队67号井组长,61-21、59-23是泄压井,11月末这两口泄压井放出的原油被盗很多,26、7号时还有,到30号就发现原油没有了,丢了大约有3吨左右。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是采油一队71号井组承包人,20-21是一口地关井(停抽被封闭),套管坏了,每天往外返原油和水,每天往出返多少原油不一定,12月8、9号我看见返出来的原油没了。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是采油2队书记,37号井组39-44井落地原油被盗了,是12月7日发现的,原油丢有1吨多不到二吨。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霍凯的供述与辩解,我因偷原油的事被带到公安机关。偷了7次原油,每次都是我主张的,其他参与的人有某某村的徐某某、赵某、熊某、武某某。

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点多,我用一辆无牌照白色捷达拉我雇的徐某某、赵某、熊某、吴某某来到我村西北方向一个井场,车上还有2把铁锹、30多个丝口袋,井场有2台蓝色抽油机,好像是水井,往出冒水和原油,原油和水都流到一个大坑里,当时坑里有很多原油,我让徐某某、赵某、武某某用铁锹和丝口袋装油,我和熊某开车在附近望风溜道,他们装了20袋,之后我和熊某去的某某村取的货车,货车白色的无牌照,熊某开车把这些原油拉到下六家子村卖给油贩子孙某某,得赃款1 000多元。我雇徐某某、赵某、熊某、吴某某每人每次给200元,丝口袋和铁锹是我准备的,每袋装原油80多斤,孙某某是我联系的,盗油的现场我现在找不到了。

过了两天晚上8点多,我开车拉着赵某、熊某来到工业新村房后的一个大坑,坑里有一个水井往外冒原油和水,水井周围堆积了很多原油,我让赵某、熊某装坑里的原油,我负责溜道,一共装了25袋,每袋80多斤,我和熊某回某某村取的拉油捷达车,熊某开车拉走了20袋原油,剩下的5袋原油装到我的溜道车了,这25袋原油都拉到下六家子村卖给孙某某了,得了1 600多元,我给徐某某、赵某、熊某每人200元钱。

又隔了一、二天的晚上7点多,我开车拉着徐某某、赵某来到有三台抽油机的井场,中间的油井正在修井,井口有一堆原油,在井场西侧有个坑,坑里有不少油,我让徐某某、赵某装原油,我开车在外边溜道,他们先把坑里的原油装了19袋,我回家取的拉油车,把这19袋原油拉走了,我让赵某把井场西侧的原油装了15袋,我送完原油回来后,又把这15袋原油拉走了,这次是我和徐某某、赵某一起拉着原油,把原油卖给下六家子村孙某某了,卖了2 000多元,这次给徐某某、赵某每人240元。这34袋原油每袋80多斤,总共1吨多。

距上次偷油3天后的晚上8点多,我组织徐某某、赵某、熊某驾驶两台捷达车,来到华侨农场二分厂东北一个没有抽油机的井场,是口死井,从井口往出冒原油,井口周围冒出了不少原油,我让赵某、熊某用铁锹往丝口袋装原油,装了20袋,每袋80多斤,之后我用车把这20袋原油拉到下六家子村卖给孙某某,得1 000多元,这次给赵某、熊某、徐某某每人200元。

第五次是2011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开车拉着徐某某、赵某又去了华侨农场二分厂,就是第四次去的那个井场,我让徐某某、赵某装了20袋原油,每袋重80多斤,然后我开车把原油送到下六家子村孙某某,得了1 000多元,给赵某、徐某某每人200元。

第六次是2011年12月10日晚上,我开车拉着赵某、徐某某在新民采油厂一分利烧烤店吃的饭,饭后我说明天晚上出去整原油,第二天白天我拉着徐某某、赵某去市区买的60个丝口袋、一个铁盆、2段1米长的塑料管,当晚10点多我开车拉着徐某某、赵某去的石桥村西边的一个井场,井场上有2台抽油机,我们把塑料盆放在井口下边,我把塑料管套在井口,然后用手拧开阀门原油就从塑料管往盆里流,我拧完阀门就开车到坝上放风去了,徐某某和赵某在井场用铁盆往丝口袋里装原油。我们是12号凌晨一点多开始装的,一直装到4点多,装到第27袋原油时,我们发现有人打着手电过来了,徐某某和赵某吓跑了,他俩没跑多远我就开车往井场去了,我们三个一起返回井场,在井场我看见采油工过来了,采油工让我们赶紧离开,不让我们整原油,我跟采油工说必须把原油拉走,采油工不让拉走,我看采油工不同意我就跟赵某、徐某某说不干了,工人就走了,工人离开以后,我让赵某、徐某某把接原油用的盆抬到苞米地里藏起来,藏完盆之后,我开车把赵某送回某某村,我让赵某开我的另一台车,徐某某一直在坝上等着我们了,我回去之后,我和徐某某往我车后备箱装了8袋原油,装完原油在途中有一台半截子撵我们,我拉着徐某某把原油藏在了一个坑边上了,天太黑,我不知道藏在什么地方了。

藏完原油后,我拉着徐某某回某某村了,赵某也在我家,我就先去看看情况,6点多时我让他俩开车去把原油拉走,到井场把剩下19袋原油装在车上,我在前边溜道,他俩在后边跟着,没走多远,有一台半截子追我们,护卫队后来就追上来了,赵某他们的车没有停,后来赵某、徐某某就被抓了。发现他们被抓,我开车一直没停,去市里江北好望角洗浴,洗澡后我去扶余县躲着了。我知道他们判了,我肯定被上网通缉,这几年我一直在长岭县腰井子村种地了,我不投案自首是一直存在侥幸心理,怕抓我。

2011年12月12日凌晨,新民采油厂护卫队发现并追赶时我没在现场,我在大坝上遛道呢,当时赵某、徐某某的车在前面,护卫队的车在他们后边,我开的捷达车在护卫队的车后边。在护卫队追赶的过程中,是我打电话让徐某某把车内后座的原油往下扔的,这样车就轻了,跑的就快了,护卫队的车就不好追了。我没看见赵某开的捷达车撞击护卫队的半截子车,我就看见护卫队的半截子车把赵某的捷达车别住了,赵某、徐某某从捷达车里跳出去了,跑了能有100多米,就被护卫队的人抓住了。赵某、徐某某被抓住时我车在护卫队的车后边,能有100多米,看见他们被抓后我就开车跑了,我没有电话指示赵某、徐某某用车撞击新民采油厂护卫队的追赶的车辆。在作案之前,我没有交代赵某、徐某某如果在盗窃原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或者护卫队发现,用车撞击追赶的车辆。

四、辨认笔录

1、赵某、徐某某辨认出新民采油厂7队67号井组正南的一个井场59-23、61-21井场,是2011年11月28日伙同徐某某、霍二、小洪、熊某盗窃原油20袋的现场。

2、 赵某、徐某某辨认出新民采油厂5队76号井组63-23井场是2011年11月30日左右伙同徐某某、霍二、熊某盗窃原油25袋的现场。

3、赵某、徐某某辨认出新民采油2队37号井组39-44井场是2011年12月5日伙同徐某某、霍二盗窃原油19袋的现场。

4、赵某、徐某某辨认出新民采油一队71号井组20-21是2011年12月8日左右伙同徐某某、霍二、熊某盗窃原油19袋的现场。

5、赵某、徐某某辨认出新民采油厂7队93号井组+55-02是2011年12月12日伙同徐某某、霍二盗窃原油8袋的现场。

五、视听资料

讯问录像,证实讯问被告人霍凯过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赵某、徐某某等盗窃原油,作案6起,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2 799元,数额较大;在第7起盗窃原油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赃物价值人民币3 97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在抢劫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霍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霍凯多次实施盗窃,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霍凯因犯盗窃罪已于2010年7月20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刑罚正处于执行过程中;本案属于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0)宁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被告人霍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的“缓刑三年”部分。

二、被告人霍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 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始至2022年6月1日止(已扣除前罪先行羁押的七个月十一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前罪已经缴纳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三、涉案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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