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长刑医字第00001号
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5)长刑医字第1号
申请人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赵某,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赵某甲,女,1972年3月13日生,身份证号222323197203135526,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住长岭县前七号镇十二号村前十二号屯。系赵某的妹妹。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医申{2015}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对被申请人赵某强制医疗。其理由为:2014年10月19日10时许,赵某将其邻居闫叔荣用尖刀扎死,经鉴定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行为时精神状态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赵某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申请对被申请人赵某强制医疗。
本院受理后,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听取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请求不开庭审理,经本院审查后同意。根据被申请人赵某就治医院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目前赵某病情较为稳定,睡眠改善,精神主症消失,自知力部分恢复,但仍需继续住院治疗。本院认为赵某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公诉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某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复议的,应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