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桦刑初字第341-1号
被告人谢志强、王明超、徐金豹、刘立忠诈骗、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桦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书第10页上数第5行中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 640元”更正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审 判 长 侯德顺
审 判 员 罗晓波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
(2014)桦刑初字第341-1号
被告人谢志强、王明超、徐金豹、刘立忠诈骗、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桦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将原判决书第10页上数第5行中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 640元”更正为“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审 判 长 侯德顺
审 判 员 罗晓波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