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5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4刑初9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不听林业部门劝阻,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在磐石市黑石镇黑石村大房子屯杨家沟蚕场地,即磐石市黑石林场经营区49林班1小班内的11800平方米(17.7亩)国有林地内强行耕种玉米并喷洒农药,将黑石林场栽植的红松树苗拔掉2950株。经磐石市林业局鉴定,因被告人白某某耕种农作物(玉米)及喷洒农药等原因,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白某某毁坏的红松树苗价值人民币20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不听林业部门劝阻,在磐石市黑石镇黑石村大房子屯杨家沟蚕场地,即磐石市黑石林场经营区49林班1小班内,将黑石林场收回的林地11800平方米(17.7亩)强行耕种玉米,并将该林地内黑石林场栽植的红松树苗2950株拔掉。经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毁坏的红松树苗价值人民币2065元。经磐石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被毁坏林地为国有经济林和国有人工林,因人为耕种农作物玉米及喷洒农药等原因,现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白某某对被毁坏的红松树苗进行了赔偿。2016年2月24日,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停耕还林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磐石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高某某、肖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殷某某、杨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农用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毁坏的树苗进行了赔偿,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孟宪洋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鹤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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