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91刑初5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邸美娜,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居民身份证号22010219780519502X,汉族,高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浦东路乐东村东十里堡屯,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光花园25号楼3单元603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宝娟,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居民身份证号231025197910011861,汉族,中专文化,系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镇湖水村一组,住吉林市丰满区众泰宜居1号楼2单元1802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刚,吉林罡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美娜犯诈骗罪、被告人李宝娟犯包庇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勇、代理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美娜、被告人李宝娟及其辩护人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邸美娜在得知吉林高新北区要征地拆迁的消息后,于2013年12月以被告人李宝娟名义,在小红土村六队租地种树。2014年2月吉林高新管委会修建经四路项目时,征收邸美娜以李宝娟名义租赁的部分土地,在此过程中邸美娜采取修改租地协议等虚假手段,于2014年8月骗取征收补偿款17.3万余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多次讯问,被告人李宝娟作假证包庇邸美娜,使其逃避法律追究。2015年2月28日邸美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退交公安机关17.3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邸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身份签订租地协议并采取虚构租地时间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宝娟作假证明包庇邸美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邸美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额返赃,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宝娟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只是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邸美娜,后来出于朋友情面在公安机关作假证包庇邸美娜,但始终没有因此从中获利。
其辩护人的意见:李宝娟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包庇他人并未获利,而是出于朋友情面;本案当中所涉赃款已全部返还,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当庭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邸美娜与那伟合伙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小红土村租地,承租该村村民王祥臣(王相臣)、王敬波父子的承包地8.7亩,随后栽树。2013年冬季,那伟退伙。同年12月31日,邸美娜借被告人李宝娟之名与王敬波续签租地协议。2014年1月,邸美娜得知政府部门欲征收小红土村土地,由于其向王敬波承租土地及签订的租地协议日期系在政府部门2011年8月土地冻结和2011年11月实施建设控制之后,为非法获得其承租土地上的附着物征收补偿款,遂找到王敬波,借李宝娟之名伪造了一份虚假租地协议,将租地协议日期虚构为土地冻结和实施建设控制之前,即2011年3月25日。同年2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征收小红土村土地时,按照邸美娜伪造的虚假租地协议,将其承租的部分土地上的树木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由征收实施部门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同年7月9日,邸美娜带领并指使李宝娟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署了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73 194元的征收补偿协议。同年8月8日,征收实施部门将173 194元征收补偿款存入李宝娟银行账户。同年8月10日,邸美娜带领李宝娟到银行,从李宝娟账户转入其账户15万元、销户提现23 197.70元,合计人民币173 197.70元。
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2月3日间,李宝娟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知邸美娜可能是犯罪人,而隐瞒其所知晓的事实真相,虚构系其租地、栽树、获得征收补偿款的事实,多次故意作虚假供述包庇邸美娜。
2015年2月28日,邸美娜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退赃人民币17.3万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邸美娜退赃人民币197.7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小红土村土地对李宝娟的征收补偿协议书及所附租地协议、地上附着物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现实价值评估表,记载:2011年3月25日,李宝娟承租王相臣5亩土地;2014年2月28日,征收实施部门对李宝娟在小红土村七社的地上附着物红松树(苗)进行调查和评估,评估现实价值173 194元;2014年7月9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李宝娟签了征收补偿协议,李宝娟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173 194元。
2.2014年8月高新北区经四路项目(小红土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发放表,载明李宝娟(身份证号231025197910011861)的地上附属物补偿金173 194元,领款人签字栏签名“李晓成”。该表上加盖“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印章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财务专用章”。
3.李宝娟的吉林银行891120612500026账户交易明细、存折、转账凭证、销户凭证,载明该账户2014年8月8日存入173 194元;同年8月10日9时57分往6228652000020266641账户转账15万元;同年8月10日9时58分销户提现,本金23 194元、利息3.70元,银行实付本息23 197.70元。
4.公安机关查询的邸美娜6228652000020266641账户交易明细,载明2014年8月10日,该账户转账存入15万元。
5.王敬波于2015年2月3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2011年3月25日租地协议”,记载2011年3月25日,“李宝娟”与王相臣签订租地协议,租用王相臣在沙河子小红土六社的5亩承包地,租期二年,租金一年一付,每亩3 500元,其中约定如国家及相关机构征地拆迁时,该地块上所有地上附属物归“李宝娟”所有。
6.王敬波于2015年3月12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2013年12月31日租地协议”,载明2013年12月31日,“李宝娟”与王敬波签订租地协议,租用王敬波在沙河子小红土六社的8.7亩承包地,租期二年,租金一年一付,每亩3 500元,其中约定如国家及相关机构征地拆迁时,该地块上所有地上附属物归“李宝娟”所有。该协议证明人处有房明立、姜刚华签名。
7.《船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大绥河镇、越北镇部分村土地进行冻结的通知》、《吉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高新北区三个区域土地进行建设控制的通知》,证明对于小红土村的土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31日发文件予以冻结;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2011年11月3日发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建设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新建各类建(构)筑物,禁止在耕地内发展畜牧养殖业、林果业等,禁止村民私自转包、转租所承包的土地。
8.证人王敬波证言及其辨认笔录。
(1)2015年1月18日证言:“我是高新区小红土村村民。2012年1月份,有三男一女到我们村来租地,我租给了他们5亩,租金每亩每年3 500元。我是跟那个女的签的租地协议,在刘恩波家签的。我手里有一份2014年1月份续签的协议,跟向我出示的李宝娟经四路土地补偿协议中的租地协议一样。2014年1月份,在大红土经五路道边,李宝娟跟一个男的开着一辆破面包车来的,拿了一份续签的协议让我签字,还给了我17 500元钱。这份租地协议上的租地时间为什么是2011年3月25日,我也不知道,我当时也没注意,李宝娟就是这么写的,跟我说签名就行了。李宝娟租完地没几天,就雇了一些外地人在地上种了一些树,但这批树后来都死了。2012年秋天,李宝娟就又补种了松树。我租给李宝娟的地是2014年2月份被征收的,只征了一亩二分地,测量土地面积时我在场。”
(2)2015年2月2日证言:“(出示李宝娟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信息上的照片)这张照片是李宝娟,但当时与我签协议的女人不是她。我没领我儿子去四六五医院看过病。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与我签协议的那个女人领这个李宝娟到我家,指着这个李宝娟说:‘要是有人问你,你就说在签协议前领孩子到四六五医院打针时认识李宝娟的,与李宝娟闲聊时谈到租地的事。’我不清楚与我签协议的女人为什么这么嘱咐我,当时我答应她了。”
(3)辨认笔录,载明2015年2月9日,公安机关组织混杂辨认,王敬波辨认出10张照片中的2号(邸美娜),是2012年1月份到小红土村与其签租地协议的女子。
(4)2015年3月12日证言:“2012年1月份,春节前没几天,有两个女的,其中一个是邸美娜,另一个不是李宝娟,还有两个男的(经辨认是那伟和姜刚华),到我们村里租地,谈妥之后,我们到刘恩波家签的租地协议,是邸美娜和这个男的(指认那伟)和我签的,租我的8亩7分地,租金每亩3 500元,签完协议给我3.1万元。我一共与邸美娜签过三次协议。我与邸美娜第二次签协议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上午,是一个男的开面包车拉邸美娜来的,我们在经五路道边签的,内容与第一次差不多,签完协议又给了我3.1万元。第三次的租地协议就是那份假的了。我记得一个男的开面包车拉着邸美娜和李宝娟去我家。在我家,邸美娜说:‘上边有令,租地协议必须是2011年之前的才有效。’然后,我就和她在他们事先起草好的租地协议上签的字。2014年10月份,邸美娜还领李宝娟到我家来一趟。邸美娜指着李宝娟嘱咐我说:‘要是有人问你,你就说在签协议前领孩子到四六五医院打针时认识李宝娟的,在与李宝娟闲聊时谈到租地的事。’在第一次租地时,我是按一晌地租给邸美娜和那伟他们的,在2014年2月份高新区征收部门丈量土地时,我才知道是8.7亩地。第三次的租地协议上写的是5亩地,是因为邸美娜跟我说:‘剩下的3.7亩地就说是你栽的。’”
9.证人王祥臣证言:“我是小红土村6队的村民。王敬波是我儿子。我知道王敬波向外人租地的事,地是2012年头年租出去的,具体是租给谁不知道,只知道是个女的。租出去的地在小红土村6队,在我家房西600多米,面积是5亩,都是我儿子王敬波告诉我的,地是他租的,我没参与。这女的租地用于种树,2012年1月份种了一次,后来都死了,2012年秋天又种了一次。”
10.证人刘恩波证言:“2012年初的一天上午,王敬波领着三四个人在往小红土村5队的村路上站着不知说些什么,然后领着那三四个人就进我家院和我说:‘我把我家地租出去了,要签个协议,借你家屋用一下。’我当时同意了。王敬波领的人中,我记得有个女的。”
11.证人王敬辉证言:“王敬波家的地租出去是2012年初的事。2012年初,我看到有四五个人在王敬波家老瓜地拿电钻在地里钻眼栽树苗。后来,这些树苗多数都死了,又种的松树。”
12.证人李天宇证言:“2012年初,我看到有四五个人在王敬波家老瓜地用电钻在地里打眼栽树。我不认识这伙人,就问王敬波,知道他把地租出去了。冬天栽的树多数都死了,在2012年秋天又补栽了一批松树,我帮着干了一天活,当时有个40左右岁的男的让我把树栽到原来种苞米的垄上,每棵松树的间距是60厘米左右。”
13.证人那伟证言:“2011年末,我和邸美娜合伙在高新北区小红土村王敬波那租地9亩左右,当时签了三年合同,租金一年一付,每亩每年3 500元。2012年开春,我在长春市范家屯买的李子树苗,然后在桦皮厂镇雇的人种树。2013年冬天,我因为不想干了,就退出了,邸美娜把我投入的钱都退给我了,一共是3.6万元。”
14.证人姜刚华证言:“2011年12月份,邸美娜和我说她要和那伟合伙租地,等占地的时候得些补偿款。他俩商量由邸美娜出租地的钱,那伟负责买树苗和栽树。商量完后,有一天那伟开车拉我们去的高新北区小红土村联系租地的事,那伟他叔家嫂子给我们联系的王敬波,去村长家与王敬波见的面。双方协商以每亩3 500元租王敬波的8亩7分地,租期是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租地协议是那伟和王敬波签的,我们给王敬波3.1万元。租完地后一个多月后,那伟栽的树。2013年12月,租地协议到期后,因为租的地没被征收,那伟退出了,邸美娜退给他几万元。过后,邸美娜用李宝娟的身份证与王敬波续签的租地协议,内容还是以每亩3500元价格租王敬波的8亩7分地,租期是2013年12至2015年12月,这次也给王敬波3.1万元。2014年2月份的时候,我又开车拉邸美娜去王敬波家,邸美娜用李宝娟的名字重新与王敬波签的租地协议,时间写的是2011年3月25日,这份租地协议是假的。2014年7月份,我们租的地其中1亩2分地被征收,获得17.3万元补偿。2014年10月份,我开车拉邸美娜和李宝娟到王敬波家去过,邸美娜嘱咐王敬波说地是李宝娟租的。”
15.证人李晓成证言,证明李宝娟的17万多土地征收补偿费存折,是其2014年8月10日上午到高新北区新北街道二楼取徐丹的补偿款存折时,邸伟让其代领的,然后交给邸伟了。李宝娟是邸美娜的朋友。
16.证人张玉峰证言:“2014年8月份,我在新北街道二楼吉林市吉高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发放过高新北区经四路项目小红土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存折。2014年8月一天上午,有个40来岁的男人到我这领取徐丹补偿费存折,因他不是本人,我没给他。他说他媳妇徐丹在医院陪孩子住院来不了,说给邸伟打个电话,打通后把电话交给我,接电话的是邸伟。邸伟说:‘你给他吧,错不了,你把李宝娟的也给他。’然后,我就把两个补偿费存折给这个男人了。他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发放表上签的李晓成。”
17.邸美娜、李宝娟的户籍证明。
18.抓获、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19日,李宝娟在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2月28日,邸美娜到公安机关投案。
19.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载明2015年2月28日,公安机关扣押现金人民币17.3万元,持有人邸美娜。
20.收据,证明邸美娜退赃人民币197.70元。
21.被告人李宝娟供述和辩解。
(1)2014年12月18日供述和辩解:“我是吉林市四六五医院的儿科护士,在吉林高新区小红土村种了5亩红松树,是2011年4月份左右种的,能有五六万棵,地是在小红土村村民王相臣手里租的。我种红松的目的是用来卖绿化苗。在2013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这块地被占了一小部分,占多少不知道,被哪个部门占的不知道,赔偿了我17万多,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就是被占的红松钱。租王相臣家地种红松这件事,没有其他人参与。2011年3月25日,我和我的男朋友王绵到高新北区小红土村王相臣家,我按照之前的约定拿出两份一样的租赁协议,当时王相臣不会写字,他儿子王敬波代王相臣写的字。在签协议之前,王敬波的儿子有病了,来吉林市四六五医院打针,我俩在闲唠嗑的时候,王敬波说自己是农村的,我就问王敬波的地能不能出租,王敬波说能租,当时他问我租地干什么,我告诉他是种树,他说种树就贵,最后我俩商量每亩3 500元租他5亩地。租到地之后有一个月,我通过野广告找到卖树苗的,花5万元买了五六万棵红松树苗。树苗送到的第二天,我在江南八一市场附近雇了十几个人种树苗,种了两天。我种植松树没有对外销售过。每年我都雇人去红松地除草、打农药。我租地种植红松的钱是我从我朋友邸美娜手里借的,一开始借了我5万元,在2012年左右借给我8万元,在2013年又借给我2万元。我获得的17万多元赔偿款,还给邸美娜15万元,剩下的钱我自己用了。我在租用王相臣的地之前,不知道那块地要被征收。”
(2)2015年1月19日供述和辩解:“关于我在高新北区小红土村租地种树一事,我上次在公安机关所说的属实。我和王敬波就签过一次租地协议,就是2011年3月25日那份。我给过王敬波四次租金,每次17 500元,今年的还没给,每次王敬波都给我写收条,2011年的收条没有了,我也不知道哪去了。我和王敬波签租地协议的时候,有我和我以前男朋友王绵,还有王敬波和他家人在场,是在王敬波家里签的。”
(3)2015年1月20日供述和辩解,供述内容同前两次。(略)
(4)2015年2月3日供述和辩解:“2011年3月25日的租地协议是我和王敬波签的。租地协议上的“李宝娟”三个字不是我签的,是王敬波的一个朋友写的,我按的手印,因为协议上半部分租地位置范围我不清楚,是王敬波的一个朋友写的,他顺便就把我的名字写上了,这份租地协议是我起草打印的。在签协议之前有一天,王敬波的儿子有病到四六五医院打针,我俩在闲聊的时候他说他是农村的,我就问王敬波的地能不能出租,他说能租并问我租地干什么,我说种树,他说种树贵,最后我俩商量每亩3 500元的价格租他5亩地。(问:据我们了解王敬波的孩子没去过四六五医院打针,你怎么解释?答:不语)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没人领我去王敬波家,我也没去过。(问:你是怎么想到租地种树的?答:不语)(出示编号为1403268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委托代理人签字后面的‘李宝娟’三个字,是我签的。地上附着物调查表当事人签字后面的‘李宝娟’三个字,不是我签的。吉林市吉高房屋服务中心的征收员及评估公司的评估员对我种树的土地普查时,我没在场,我没时间去,是王敬波通知我进行普查评估的。我在新北街道楼上拆迁公司签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我去的,是哪个工作人员不记得了。补偿我的17万多元钱,反正不是现金,是卡,不对是存折。补偿我的17万多元钱,我还邸美娜15万元,是我领取完补偿款几天之后还给邸美娜的,剩下的2万多元被我用了。我在吉林银行水工厂、荣光花园那块的营业网点取的17万块钱,是邸美娜跟我去的,取完钱之后我直接还给她15万元。我2011年买树苗的时候向邸美娜借5万元,2012年九十月份买房子时候向她借8万元,2013年春天装修向她借2万元。”
(5)2015年3月20日供述和辩解:“我以前的供述基本都不属实。我没有租过土地。2011年3月25日签有‘李宝娟’名字的租地协议,名字不是我签的,手印也不是我按的。我认识王敬波,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邸美娜领我去的王敬波家,是姜刚华开车拉我们去的,见到王敬波后,邸美娜指着我说:‘她就是李宝娟,要是有人问,你就说在签协议之前你以前领孩子到四六五医院打针时认识的,与李宝娟闲聊才谈到租地的事。’以前我说与王敬波是在四六五医院认识的是谎话。邸美娜到高新北区小红土村租地时,我没有跟着去,以前我说的是谎话。我前男朋友王绵没有跟着去过。刑警大队2014年12月18日第一次找我让我回去后,我就给王绵打电话,我们见面后,我嘱咐他说:‘要是警察问你,你就说到小红土村租地时你跟我去了。’以前我说王绵去过是谎话。邸美娜向王敬波租几亩土地,我不清楚,租地协议上是5亩。以前问我种在地里的松树苗哪来的,我说‘在野广告上看见有卖松树的,我就按照上面的电话号打,然后他们就给送到地里,我在江南批发市场那雇近10个人,种了两天,雇人栽树的费用两三千’,没有这事,以前我说的是谎话。(出示编号为1403268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委托代理人签字后面的‘李宝娟’三个字是我签的,是2014夏季,邸美娜开车拉我到新北街道楼上拆迁公司签的。发征收补偿款那天,我没去征收部门,去银行取补偿款我去了,因为征收补偿款的存折是我的名字,我跟邸美娜到吉林水工厂那块的吉林银行取的17万块钱。我为邸美娜担事,她没给过我什么好处。对于我说谎的事,我错了,是邸美娜让我这么说的,我的所作所为给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很多麻烦。”
22.被告人邸美娜供述和辩解。
(1)2015年2月28日供述和辩解:“我来投案自首。2011年12月份,我和一个叫那伟的朋友去高新北区小红土村合伙租地,我俩以每亩3 500元的价格租的王敬波的8亩7分地,租期是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那伟和王敬波签的合同,钱一年一交。我出租地的钱,那伟负责买树苗和栽树。在2013年12月份合同到期以后,因为租的地总不占,那伟也没有钱继续投,就不和我合伙租地了,我给了那伟3.6万元钱,然后那伟就撤出了。接着,我就借李宝娟的身份证与王敬波继续签的合同,合同内容还是以每亩3 500元租王敬波的8亩7分地,租期是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钱也是一年一给。2014年3月份,王敬波打电话告诉我:‘要占地了,你的合同是在冻结令以后签的,占地的时候不生效。’我说:‘那我就和你重新再签一份吧,签冻结令发布以前的时间。’我就用李宝娟的名字签的合同,时间写的是2011年3月27号。占地后,我获得了17.3万元钱,一共占了1亩3分地。我想到去小红土村租地,是因为在荣光农贸大厅卖菜时聊天,那伟说他家亲戚在小红土那边占地了,得到了不少的补偿款,他也想去租地挣钱,但是手里资金不够。我就说:‘你找地方吧,算我一股咱俩合伙租地。’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合同,是2011年12月份那伟、我和我爱人姜刚华去小红土村在村长家签的,合同上签的是那伟的名,这份合同2013年12月到期后销毁了。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合同,是我和我爱人姜刚华在去往王敬波家的路上签的,合同上签的是李宝娟的名字,因为我怕家里人知道我租地,这份合同我放在家里找不到了。李宝娟没有参与租地。我和王敬波补签的合同之所以签2011年3月27日,是因为我租地是在冻结令颁布以后,占地的时候不生效,签上2011年3月27日,这样占地的时候我就可以获得补偿款。这份补签的合同,具体是什么时间签的记不清了,大概是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签这份合同的时候,有我和我爱人姜刚华,还有王敬波在场,是在王敬波家签的。合同上‘李宝娟’的名字是我签的。我之所以签李宝娟的名字,是因为我租地家里人不知道,我怕出什么事以后家里知道是我租的地。我一共获得了17.3万元补偿款,当时存在我吉林银行的卡里15万元,在2.3万元钱里拿出2万还给我朋友了。这两次签合同,李宝娟不在场。我一共签过三次合同,前两次签的是真的,第三次签的是假的。”
(2)2015年3月5日供述和辩解:“我在高新北区小红土村6社租地,从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2014年2月份的时候,王敬波给我打电话说:‘要占地了,你的租地协议是在冻结令以后签的,占地的时候不生效。’我说:‘那就再签一份冻结令发布以前的吧。’过后,姜刚华开车拉我去的王敬波家,我用李宝娟的名字重新与王敬波签的租地协议,时间写的是2011年3月25日,这份租地协议是假的。2014年7月份征地拆迁时占我1亩2分地,我获得17.3万元钱的补偿。(出示编号1403268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这份协议,是我用李宝娟名字签的,因为我不想暴露自己。我租王敬波8亩7分地,租地协议上写的5亩,那是为征地拆迁后改的。吉林市吉高房屋服务中心的征收员及评估公司的评估员对我租种的土地普查时,我没在场,都是王敬波在场,普查后他打电话告诉我的。(出示编号1403268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附的地上附着物调查表)这上面的签名‘李宝娟’,是普查一个月后,我自己开车去高新北区征收办签的李宝娟的名字。编号1403268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的签名,是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开车拉李宝娟去高新北区征收办,我让李宝娟签的名。李宝娟在我租地过程中也没参与多少,我也没给她什么好处。补偿我的17万多元是以吉林银行存折的形式给我的,是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我委托李晓成替我取的,当日晚7点多钟,李晓成在水工路口交给我的。第二天或第三天上午,我跟李宝娟去水工那的吉林银行取的钱,用李宝娟身份证取的,往我的卡里存15万元,提现2.3万元,拿出2万还我朋友了,剩下的15万记不清是怎么花的了。2015年2月28日,我自首时交给刑警大队17.3万元。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领李宝娟去过王敬波家。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爱人姜刚华开车拉我和李宝娟去的王敬波家。我指着李宝娟对王敬波说:‘要是有人问你,你就说你在签协议前领孩子到四六五医院打针时认识李宝娟的,在与李宝娟闲聊时谈到租地的事。’我嘱咐完后他就答应了。我之所以领李宝娟去嘱咐王敬波,是因为怕事情败露。”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邸美娜、被告人李宝娟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邸美娜诈骗、被告人李宝娟包庇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美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宝娟明知邸美娜是犯罪的人而作证明包庇,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活动,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邸美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鉴于邸美娜归案后积极退赃,已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邸美娜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其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法定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鉴于李宝娟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其包庇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李宝娟的辩护人所提对李宝娟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因李宝娟的具体犯罪情节不能评价为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故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邸美娜、李宝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邸美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宝娟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О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此件共16页,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