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更571号
罪犯杨庆国,男,1971年11月9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7日作出(2005)通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庆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2003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6止。
吉林省四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保外就医期满后,逾期未归监服刑,建议本院对其重新计算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庆国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14日被保外就医至2012年9月11日。保外期满后杨庆国拒不归服刑,2015年12月9日被捕归监。杨庆国在服刑期间经三次减刑,被减去有期徒刑5年10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杨庆国在服刑期间被保外期满后,未归监的时间不应计入刑期。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杨庆国的刑期自2003年9月21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