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91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鹿占蒿,男,1969年9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69090614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海浪乡后陡村,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阿金沟社区19-2-301室。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占蒿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勇、代理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占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鹿占嵩经预谋后,携作案工具窜至吉林市高新区三亚路万澳超市,持自制火药枪、自制燃烧瓶对着超市经营者李丹,以暴力相威胁抢走人民币近5000元。
被告人鹿占嵩又于2015年11月20日21时许,窜至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正阳街6号楼一号店超市,以同样手段持自制火药枪、自制燃烧瓶对着超市收银员刘爱君、店长白玉娟,抢走人民币11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鹿占嵩持械胁迫超市人员交出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鹿占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17日晚20时18分许,被告人鹿占嵩经预谋后,其携自制的火药枪、燃烧瓶为作案工具窜至位于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亚路万澳超市内。被告人鹿占嵩拿出自制的火药枪、燃烧瓶,并用火药枪对着被害人李丹。其威胁说:“给我拿出五千元钱,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货全部点着。” 被害人李丹被迫将钱交出,被告人鹿占嵩将5000元现金抢走后逃逸。
2015年11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鹿占嵩窜至位于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正阳街6号楼的一号店超市内,以同样手段拿出自制火药枪、自制燃烧瓶,并用自制火药枪对着该超市收银员刘爱君、店长白玉娟。被告人鹿占嵩威胁两人说:“不许动,赶紧把钱拿出来,我数五个数。”刘爱君被迫将收银机钱箱内的钱款拿出来放在收银台上面,被告人鹿占嵩将1100余元现金抢走。被告人鹿占嵩临走时还威胁被害人不许报警。
除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鹿占嵩1100元赃款外,其余赃款被其挥霍。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1100元返还给了被害人李丹。
另查明, 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鹿占嵩在抚顺市东洲区阿金沟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居住的房屋内搜查出其作案时使用的枪支和自制的燃烧瓶等作案工具。1995年10月13日,鹿占嵩曾因欲抢劫作案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抚劳批字(95)727-72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上述被告人鹿占嵩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鹿占嵩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九张,证明被告人鹿占嵩携带的作案自制工具。抢劫超市照片六张,证明被告人鹿占嵩抢劫的超市地点。返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鹿占嵩赃款11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李丹。被告人鹿占嵩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鹿占嵩的自然身份。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1995年8月鹿占嵩因密谋抢劫,被抚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其有前科劣迹。
2、证人证言:证人闫春光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7日20点18分左右,我在超市二楼刷碗,听见楼下喊,具体喊的什么内容我没听清,就听到一直在喊钱钱的,我就往二楼护栏边走想看看楼下怎么了,还没走到护栏边上,我从超市大门玻璃上看到楼下的影子,应该是有个人拿枪对着我老公(李丹),我老公站在吧台里侧,那个拿枪的人站在吧台外面大厅中间,拿枪指着我老公。然后我就跑到卧室拿手机报警,110电话一直占线,之后我又给我朋友打电话说明事情让我朋友帮我报警,这期间我听到楼下还在喊“钱”,然后听到我老公说“你不要钱么,给你”。给我朋友打完电话我就下楼了,下楼之后就发现抢钱的人没了,然后警察就到了。
证人李丹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鹿占嵩手持手枪、燃烧瓶,并用手枪对着他,使用威胁语言,抢走其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证人刘爱君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9时许,我站在超市收银台里面,店长白玉娟站在收银台的入口处,这时进来个男子,我说欢迎光临、你要买什么。我说完他就走到收银台前面,他右手从他背包掏出一把手枪指着我面前,他说抢劫、把钱全拿出来。当时我没反应过来愣住了,他又说赶紧把钱拿出来,我数5个数,到了我就开枪。这时我反应过来了,白玉娟要拿收银台上的手机要报警。他又把手枪指向白玉娟,这时我看他左手还拿个矿泉水瓶子,他又说都别动,动我就开枪了,我这是汽油瓶子。然后他又把枪指向我说,快点给我拿钱,我说我手都吓嘚瑟了打不开钱箱。他说快点,不然我崩了你。我就打开收银机的钱箱把里面的钱拿出来放到收银台上,他把瓶子放到收银台上,左手把钱装入他的背包里。然后又拿起瓶子说把你俩兜里的钱掏出来,白玉娟说我们兜里不让带钱,我从裤兜里掏出1元钱放在收银台上,说你看我就1块钱。他说你们不许报警,要是报警我回来把你们店烧了,然后他右手拿枪、左手拿瓶子走出了超市。他走后我们都蹲到收银台下面,白玉娟打电话报的警,过5分钟警察就来了。事后我们调取监控录像看他出店后往北走几米就往南跑了。身高在1.70左右,体态较瘦,左手带黑色手套,身穿蓝色带帽子的棉衣,斜挎个黑布包,戴医用浅蓝色口罩。裤子、鞋没看清。抢劫那人从收银机的钱箱里拿出的钱除角币以外,其他纸币都有。
证人白玉娟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晚9时许,我和刘爱君在店里值班,我站在收银台外面,刘爱君在收银台里面。这时进来个男子,刘爱君说欢迎光临、你要买什么。他走到收银台前,右手从他背包掏出一把手枪指在刘爱君面前,他说抢劫、赶紧把钱拿出来,我和刘爱君都没吱声,他又说赶紧把钱拿出来,我数5个数,到了我就开枪。我要拿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报警,他又把手枪指向我,他左手还拿个矿泉水瓶子,说不许动,你再动我就把汽油瓶子点着,然后他又把枪指向刘爱君,说快点给我拿钱。刘爱君就把收银机里的钱箱打开转过去,然后抢劫那人把瓶子放到收银台上,自己从收银机钱盒里把钱都拿出来装到自己的斜跨包里。然后又拿起瓶子说把你俩兜里的钱掏出来,我说我们工作时不让带钱,刘爱君从裤兜里掏出1元钱放在收银台上,说你看我就1块钱。他没拿说你们不许报警,要是报警我回来把你们店烧了,然后他右手拿枪、左手拿瓶子走出了超市。他走后我蹲在收银台外面,我打电话报的警,过5分钟警察就来了。事后我们调取监控录像看他出店后往北走几米就往南跑了。身高在1.70左右,体态较瘦,左手带黑色手套,身穿蓝色带帽子的棉衣,斜跨个黑布包,戴医用浅蓝色口罩,裤子、鞋没看清。被抢的除角币外各种面值纸币都有。经过对账,当天的营业额600余元加上500元备用金,共计被抢走1100余元。
3、被告人鹿占嵩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鹿占嵩手持自制火药枪、自制燃烧瓶抢劫万澳超市、一号店超市现金的经过。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吉市)鉴(枪)字[2015]33号枪支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自制的火药枪属于法律规定的枪支。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鹿占嵩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所查获的物品。(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鹿占嵩实施两起抢劫的地点。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鹿占嵩实施了两起抢劫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占嵩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携带自制的枪支、燃烧瓶为作案工具闯入超市内。用枪支对着被害人,并使用威胁、恐吓的语言,抢劫作案两起,抢劫现金人民币6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持枪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鹿占嵩持枪抢劫两起,其行为已严重的威胁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应依法对其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退赔给被害人,供其违法犯罪使用的枪支、燃烧瓶等作案工具,应当没收。故本院根据被告人鹿占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鹿占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28 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鹿占嵩退赔被害人李丹人民币3900元,退赔被害人白玉娟人民币1100元。
三、扣押在案的自制手枪一支、燃烧瓶二个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琰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О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郭奕彤
(此件共6页,印1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