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2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苏海,男,1990年3月2日出生,吉林省通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2050319900302031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地:吉林市船营区西典花园小区高层8单元16楼右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辩护人高宏明、常斌彬,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时尧,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吉林省汪清县人,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910629771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站前路008号楼1号2单元302室,现住地:吉林省汪清县东振街道宝泉楼1号楼2单元302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辩护人李赟,北京昂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美华,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吉林省东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9110122424,朝鲜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东振派出所,现住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丰社区天池金达莱小区6-3-402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传彬、李发军,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苏海及其辩护人高宏明、常斌彬、被告人周时尧及其辩护人李赟、被告人林美华及其辩护人陶传彬、李发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苏海于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间,伙同被告人周时尧,以能办理正规的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为名,骗得宋志诚、郑晓巍信任,被告人杨苏海分别向宋志诚、郑晓巍索要人民币23 700、20 700元,并告知被告人周时尧从宋志诚、郑晓巍处每人索要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周时尧应被告人林美华要求分别向其汇去办理假证款人民币16 000元、14 000元。被告人林美华在办理假证人“邓开良”(身份不详)处分别以人民币9 600元、10 400元的价格购得假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毕业证、学士学位证2套。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分别分得赃款9 400元、5 000元、10 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杨苏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 4400元,被告人周时尧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0 000元,被告人林美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0 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分别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苏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苏海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其亲属愿意积极返赃,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周时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时尧认罪态度好,其亲属愿意积极返赃,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判缓刑。
被告人林美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美华的亲属愿意积极返还赃款,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与宋志诚、郑晓巍均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的大学同学。被告人周时尧与被告人林美华系小学同学。宋志诚、郑晓巍因挂科未得到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的毕业证书。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间,宋志诚、郑晓巍先后找到曾是班长的被告人杨苏海,提出让其帮忙办理该学院的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杨苏海遂联系被告人周时尧,周时尧联系被告人林美华,后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在明知自已无能力办理正规学院证书的情况下,仍谎称其能办理并骗得宋志诚、郑晓巍的信任。后被告人杨苏海分别向宋志诚索要办证的费用人民币23 700元、向郑晓巍索要办证费用人民币20 700元。嗣后,被告人杨苏海告知被告人周时尧从宋志诚、郑晓巍处每人索要人民币20 000元,从中截留共计4 400元。被告人周时尧得知被告人林美华能办理所谓的该院校的毕业证书后,遂与杨苏海先后给林美华汇去办理假证款人民币16 000元和14 000元。被告人杨苏海先后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 000元,周时尧先后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林美华收到汇款后遂联系办理假证人员“邓开良”(身份不详、未到案),后分别以人民币9 600元、10 400元的价格购得伪造的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毕业证、学士学位证2套。林美华从中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2015年5月,宋志诚到大连市应聘时发现所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毕业证和学位证均系伪造,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被告人杨苏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 4400元,被告人周时尧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0 000元,被告人林美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0 000元。
在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全部返还所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宋志诚、郑晓巍,并取得二名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二名被害人请求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载明本案的提起及各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载明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的身份信息情况。
3、伪造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载明被害人宋志诚、郑晓巍持有的证书系伪造的证书。
4、银行交易明细,载明杨苏海建设银行账户(6227000839360212843),收到郑晓巍转来的汇款是20 700元的情况。
5、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宋志诚、郑晓巍均因成绩不合格,不符合毕业资格,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二人持有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均为假证的情况。
6、视听资料,载明被害人宋志诚与被告人杨苏海、林美华的电话通话记录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载明未找到办证人“邓开良”的情况。
8、证人宋晓东证言,2013年9月,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的一位领导找到我,说我儿子宋志诚的学习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我儿子说他的同学杨苏海能办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说他长春教委有认识的人,并且还带我见了他。我问杨苏海相关办理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事,还询问了价钱。杨苏海说办农业科技学院的要25 000元,我听后也就同意了。我回到家后,就给我儿子汇2万元钱。我儿子告诉我他领着杨苏海到双吉工商银行取了24 000元,当场就给杨苏海了。我是2015年发现证书是假的,我给我儿子在大连招商银行找个工作,我把杨苏海给办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交给银行,银行在网上一查,发现是假的。我赶紧告诉我儿子证是假的,并让他赶快找杨苏海问问怎么回事,我儿子就给杨苏海打电话,杨苏海告诉我儿子是一个女老师办的,让我儿子给那个女老师打电话,女老师告诉我儿子,是南方的人给办的,我一听就觉得不对了,因为南方办假证的太多了,我就给杨苏海打电话,让他退钱,如果不退钱我就报案,后来我打电话,他也不接,我就报案了。
9、证人于恒新证言,证实我和宋志诚、杨苏海是同学关系,宋志诚的学习不是很好,毕业证老师说过他拿不到,所以他一直想办法办理毕业证。后来他说杨苏海能办理毕业证,然后几次吃饭的时候杨苏海也说过,毕业证他能帮忙办理,不过得通过学校老师那头,弄好了以后在系统里面也能查到,不过就是得多拿些钱。在毕业后,我听宋志诚说过杨苏海给他办理的证件。前几天,宋志诚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杨苏海给办理的毕业证是假的。
10、证人张欢欢证言,证实我和林美华是朋友关系,大概在2013年的时候,当时林美华在韩国,她打电话说有一笔钱打到我银行卡里,因为她在韩国,我就同意了,至于是什么钱我不知道,多少钱我也不记得了。
11、被害人宋志诚陈述,2013年11月份,我因为考试没合格没有毕业证,杨苏海说他认识教委的人和我们学校的教师能帮我办毕业证,我问他是真的吗,他说是真的,上学信网能查到,但是得用24 000元钱。就这样我和杨苏海一起到双吉工商银行我取了23 700元人民币给他了。二十天左右,他给我一个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的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书。2015年5月,我到大连交通银行应聘,银行人员说证是假的,我按照毕业证上的网址一查网站已经没有了。当时杨苏海给我毕业证时我按照毕业证上的网站查看,当时查出来了。
12、被害人郑晓巍陈述,2014年6月左右,我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上学期间,由于我的学习成绩不好,挂科太多,拿不到毕业证,后来杨苏海说他能通过社会上认识的朋友给我办真的我们学校毕业证,并且在网上能查到。这样,我就先后分两次转给杨苏海20 700元钱。我一直以为他给我办的是真证,结果2016年1月4日早上,我接到公安机关通知,说杨苏海给我办的是假证,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13、被告人杨苏海的供述,我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上学期间,给我的两个同学宋志诚、郑晓巍办理假的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然后告诉他们是真证,以这样的名义骗了他俩钱。因为我在学校是班长,学生干部,认识的老师多,在学校比较有威信,我的同学也都挺相信我的,应该是因为这些他们才来找的我。2013年的秋天,宋志诚找我,让我给他联系一下老师给他办学位证,我当时答应他帮忙找人试试,看能给他办下来不,宋志诚的父亲来过一次,是我在给宋志诚办证之前,问了一下我是通过什么途径给宋志诚办毕业证和学位证,我告诉他说是我一个朋友的老师通过上面的关系给办的,他父亲同意让我办了。我和周时尧在刚收到周时尧同学发来的毕业证QQ截图的时候就发现这个证是假证了。我俩发现是假证后,周时尧就跟他同学说了,他同学如果不要的话,定金不能退。我听后跟周时尧说那我跟宋志诚谈谈吧,意思就是我按照周时尧同学给我们的说法,说给宋志诚听,看宋志诚能不能相信这个证是真的。当时周时尧的同学说,因为学信网数据库满了,他发过来的这个端口也是学信网的端口,和真的学信网是同步的。我后来找到宋志诚后直接给他登陆这个假证上的网址,然后输入他的这个证号查的。查完,宋志诚就认可我们给他办的这个毕业证了,就是相信我们给他办的这个是真证。他是在查完我们拿给他的证件截图,确认是真证了,才领我到双吉的工商银行取的钱,一次性给我拿了23 700元。我留了3700元,给周时尧的同学(林美华)汇去16 000元,我和周时尧每人分得2 000元。郑晓巍也是我同学,不是一个系的。在找我办毕业证之前,周时尧跟我说过,郑晓巍毕业后没有毕业证,他有可能找你办。结果周时尧跟我说过这事之后,郑晓巍就找到我了,让我给他办个毕业证,他说让我给他办个网上能查到的毕业证,是指在真的学信网能查到,我告诉他我找人办的毕业证是在另外的这个网上能查到,没说这个网站是假的学信网网址,我怕告诉他这是假的学信网网站的话他就不办了,这样我就挣不到钱了。我总共收了郑晓巍20 700元。我自己留700元,给周时尧的同学(林美华)汇去14000元,我和周时尧每人分得3000元。这次给他办证的过程和给宋志诚办证的过程是一样的,至于其中周时尧联系的谁我不知道。
14、被告人周时尧的供述,2012年的时候,我的小学同学林美华跟我说她能办大学毕业证,在学信网能查到的,当时说是真证。2013年入冬的时候,杨苏海找到我说让我联系一下我的同学,给一个叫宋志诚的同学办毕业证。这样,我就给我同学林美华打电话,告诉他我有一个同学要办毕业证、学位证,林美华让我把这个同学蓝底的毕业证用小二寸照片电子版、身份证号码、个人上学的简历给她发过去,同时要交办毕业证、学位证的定金4800元钱。然后我就跟杨苏海说了,杨说他收宋志诚20 000元,办成后我俩每人分2000元。第二天,杨苏海把办证的资料给我传过来,后杨苏海要的林美华的收款账号,我直接通过微信发给杨苏海,让杨苏海给对方汇的款。在我们把定金和资料发过去大概一个多星期,我收到宋志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图片,是林美华通过QQ发过来的,我找到杨苏海,我俩一起看的这两个证件的图片,看到图片后我先到教育部的学信网上查了一下,但没有查到宋志诚的信息,我跟林美华在QQ上说,在学信网上查不到,林美华当时就给我发过来一个网址,我到这个网址一查,查到了。查完之后,我发现林美华给我的网址和我们的学信网不一致,这个网站是假的。我就给林美华打电话说网站是假的,证肯定也是假的,我们不办了,林美华说如果你们不办了,4800元的定金退不了。之后我就跟杨苏海说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假的,但对方说如果不办的话,定金不能退。杨苏海说他跟宋志诚谈。过了几天,杨苏海说他和宋志诚的父亲谈了,让我们继续办。办完后,杨苏海分给我2000元钱。因为学信网网址全国就一个,是唯一的,在百度上能查到。郑晓巍也是我们学校的同学,因为挂科多不能毕业,他也是通过我找的杨苏海,然后我让林美华联系办的毕业证、学位证。我们在给宋志诚办的时候就已经知道林美华给我们办的是假证,因为宋志诚的毕业证、学位证办完后当时在那个假的学信网网站还能查到,所以我俩就给郑晓巍办了。2014年5、6月份,杨苏海当时找到我,说我们班的郑晓巍也要办个毕业证、学位证,让我联系一下林美华,当时我们也像给宋志诚办证那样,让郑晓巍拿的照片、身份证号和简历这些东西,还有让郑晓巍先交了4200元。杨苏海这次收了郑晓巍也是20 000元钱,办完后,杨苏海分给我3000元钱。
15、被告人林美华的供述,我和周时尧是小学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我说我能办理毕业证。2013年下半年,周时尧让我找个办证的人给他同学办大学毕业证,我问了办证的人,那人叫邓开良,我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办证的人就给我发过来他能办的不同样式毕业证和价格,包括所说的学信网上可查的是9 600元,不能在网上查的是2 000多元,还有办量厨师证、英语过级证等。我看后就已经知道我找的这个人能办的证其实就是假证。我没有告诉周时尧这个情况,想从中挣点钱。当时周时尧是用QQ找的我,因为在汪清同学聚会的时候,周时尧曾听我说过办高中毕业证的事,这次在QQ上问我能不能办他们学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并且在学信网上能查到的,也就是真证。我也通过QQ问邓开良能不能办,邓开良说能办,然后我就告诉周时尧能办。我管周时尧要人民币16 000元,第一笔汇了人民币4800元,是定金,第二笔是1 1200元,是办成证的尾款。我给邓开良第一笔汇了2 880元,是定金,第二三四笔共汇了6720元。我这次给周时尧同学办证从中得了6400元。办理中,周时尧发现证查不到就说不办了,我说不办了定金退还了。后来他又接着办了。办完,我先给周时尧发过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样本照片,通过QQ发给他的,周时尧看到和我说学信网上查不到,我就问邓开良,他给我一个他的学信网网址,我把这个网址发给周时尧,后来我们发现这个学信网网址是假的。我没告诉周时尧办的证是假的,那样我就挣不到钱了。还有一次,在周时尧快大学毕业的时候,他还曾经找过我,让我给他另外一个名字里带个“巍”字的同学办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还是找的我之前给他办证的这个叫邓开良的办的。这次实际收周时尧总共14 000元,我们谈完两、三天后,周时尧就把办证用的4200元的定金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里。过了两、三天,办证的人就把这个毕业证截图通过QQ发给我,我直接发给周时尧,他看后就把办这个证剩余的那9 800元给我打过来了,办证的人收了10 400元,我这次挣了3600元。
本案就控辩双方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其亲属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返赃,且取得二名被害人的谅解,并提供财产刑担保,均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所在社区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于对所居住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可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杨苏海、周时尧、林美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三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苏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时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林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王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