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4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7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冒充现役军人,伪造军官证,化名“李晓军”,并谎称自己能办理公租房,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于某某人民币7 000.00元。

2015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 00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冒充现役军人,伪造军官证,化名“李晓军”,并谎称自己能办理公租房,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于某某每人人民币3 500.00元。

2015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 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郭某某、于某某、岳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2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10月26日,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接到岳某某报案称其被一名自称“李晓军”的军官以办公租房的名义诈骗去4 000.00元钱。办案民警经工作于2016年1月22日确认该人的真实身份,在学府世家将李某某传唤到正阳派出所接受讯问。

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2日在李某某处扣押假军官证一本。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李某某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7日刑满被释放。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64年3月17日等自然身份情况。

6.榆树市公安局预审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对本案证人杨国民进行查找,暂时未能联系到该人。

7.物证:假军官证一本证实,李晓军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十九集团军政治部干部处处长,衔级为上校。发证日期2015年1月20日,有效期至2017年1月19日。

(二)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我玩微信的时候有一个叫“毅然”的男的加我,他说他是部队军官,我就加他为好友了。之后我俩在微信中聊天,他说他叫李晓军,在辽阳部队做处长,好像是工兵处处长。他说他老家是榆树弓棚镇十二号的。几天后,他在微信中说要和我见面,我就同意了。我俩就在榆树实验高中门口见的面,当时他下身穿着黄绿色军裤,上身穿一件条形短袖,胳膊上搭着一件迷彩服。因为当时下雨,说了几句话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我俩就在微信上聊天,也偶尔见面。8月份上旬,我搬到了学府世家小区后不久就和李晓军同居了。后来他拿出一个红色皮的军官证,军官证左面有一张他穿军装的照片,右面有姓名李晓军,出生日期是1968年,出生月份我记不清了,出生日期下面有政治部主任字样,其余的我记不清了。他和我说他在部队当过兵,上过军校,就这样我俩一直同居到现在,我俩同居期间,他经常离开一段时间说回部队。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办低保,他说他同学杨国民在民政局当副局长,他让我给他拿1 000.00元钱,其他的啥也不用拿,我没同意给他拿钱。后来他说不用我拿钱了,他直接给办,但是一直也没办成,我催了很多次,他总推拖我让我等着,后来我和他说,你总说给这个办给那个办了,我自己花钱,你给我办,最后他说我也不能总找人家,到现在我的低保一直也没办。2015年4、5月份有一次他给我打电话说他调到四平装甲三师部队任师长了,之后不久他回来了,我看他拿的军官证皮已经破了,用透明胶带粘着,我就问他你换部队了,军官证咋没换新的,他说得统一换,之后我也没再看见过他拿新的军官证,我也没再问过他。2015年秋天我俩在家,李某某在微信群里和人语音聊天,我听见有人叫树海,我就问他谁叫树海,他开始没吱声,后来我多次听见有人叫树海,我又问他,他说李某某是他上军校之前的名字。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岳某某陈述,2014年10月份我通过我朋友刘某某认识的李晓军,李晓军自称师长,还有军官证,认识后我跟李晓军总有联系,在李晓军那得知他给刘某某的母亲办过低保,我就顺便问李晓军能不能办公租房,当时就说一嘴,后来也没提这事。2015年6月李晓军给我打电话说他回榆树了,问我公租房的事办没有呢,我说没办,李晓军说这事能办,我说那你给问问吧。6月30日上午李晓军给我打电话说能办,他说办这个一个人3 500.00元钱的好处费,我说办完事给钱行不行,他说行,我说于某某也没有房子,给她也办一个吧,李晓军同意了,过了一会李晓军打电话说必须先给钱,给完钱才能开票,这是押金。挂了电话后我跟于某某一起去中心街农行那给他送钱,在中心街农行前面的人行道上我给李晓军3500元钱,于某某也给李晓军3500元钱。给完后李晓军说让我们等着,一个半月就下来房子。下午李晓军让我跟于某某把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明、户籍证明都给他送去,其余的都不用我们管了,我们把东西准备好后于某某去送的,送完后我们就等他的消息。因为以前李晓军说他能办军残证,有军残证每月国家补助4 000.00多元钱,给完李晓军钱大约一个多月,李晓军给我打电话问我办不办军残证了,我说办,他说让我拿2 000.00元钱,我说没钱,现在就500.00元钱,他说那1 500.00元钱他给垫上,先给他拿500.00元钱就行,我就去于某某家把500.00元钱给李晓军了。过了一个半月后公租房也没下来,我给李晓军打电话,李晓军说过几天看房子,总拖着我们。9月份的时候再给李晓军打电话,他就说回部队了,我问他房子啥时下来,他说让我们等。10月9日左右我跟于某某就去学府世家刘某某家找李晓军,当天看见李晓军了,李晓军见到我们就跑,我们就在后面追,追上后李晓军说让我们等到周五,我说不办了,李晓军说把给他的钱返给我们,到信用社后也没取出钱来,李晓军把我跟于某某就领到华宏世纪铭城李晓军家里,到家后李晓军给杨国民打电话说不办了,把钱退回来,挂完电话后李晓军让我们第二天12点去他家取钱,我俩就走了。第二天上午李晓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再等两天,我就同意了,两天后我跟于某某去李晓军家,我们说不办了,李晓军说明天把钱给我们拿回来,第二天李晓军也没给我们钱,我给李晓军打电话,他说出门不在榆树,让我把银行卡号发过去,发过去后也没给钱,以后再给李晓军打电话要钱,李晓军总说以后给打钱,总拖着我们,这个月的21号李晓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去农行等他,他给我们钱,我跟于某某就去农行等着,到农行再给李晓军打电话,他的电话就关机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联系到李晓军。我自己一共被骗了4 000.00元钱,其中有3 500.00元钱是办公租房的,另外5 00.00元钱是办军残证的。

2.被害人于某某陈述,我以前在新兴商业城卖服装时和岳某某认识的。2015年2、3月份的一天,岳某某说到中医院找一个叫李晓军的军官,她说这个军官能给别人办理军残证,这回去是给这个军官送办理岳某某军残证需要的手续,到了中医院我看到李晓军,当时他外面穿着蓝大衣,里面穿着迷彩服,下身穿着军裤,岳某某将手续交给这个军官后我和岳某某就走了。2015年6月29日我去岳某某家,我俩闲唠嗑时谈起公租房的事,岳某某说正好军官在家呢,岳某某刚想给李晓军打电话,李晓军的电话就打了过来,岳某某就和他说了公租房的事,李晓军说他问问他在民政局的同学杨国民,后来李晓军打来电话说能办。6月30日李晓军给岳某某打电话问我们在哪,李晓军说他在农行,刚从杨国民那里拿完表,之后我和岳某某去农行找李晓军,在农行门口李晓军给我和岳某某看了那个办公租房的表,李晓军说他去找别人填表,之后李晓军就走了。过了大约十分钟左右,李晓军给岳某某打电话,说办公租房每人需要3 000.00元押金钱和500.00元的跑腿钱,之后李晓军又回到农行门口,我和岳某某将总共7 000.00元钱交给李晓军,李晓军就打车走了。下午岳某某将李晓军的电话号给我了,我给李晓军打电话,在榆西大街的东方妇科医院门口将办理公租房所需要的手续交给李晓军。半个月后的一天,我听岳某某说李晓军要回部队,我就想找李晓军吃顿饭,我和岳某某还有李晓军三人在冷二烧烤吃的饭,之后在8月份的一天,李晓军与刘某某俩人产生矛盾打起来了,岳某某在我家给李晓军打的电话,李晓军就来我家了,李晓军就在我家说起和刘某某打仗的事,他越说越生气,从兜里拿出军官证扔在床上说我这么大一个师级干部,被刘某某挠成这样。我拿起床上的军官证,见军官证上写着姓名李晓军,1968年出生,上校军衔,然后李晓军就将军官证拿起揣回自己兜里了。2015年9末当年的公租房都落实到个人手中,我和岳某某的公租房却没下来,到10月中旬,我和岳某某找李晓军要钱,李晓军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给他打电话他一直在电话里撒谎骗我,直到今天我听岳某某告诉我说李晓军被榆树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抓住了,我就来报案了。我一共被李晓军骗去3 500.00元钱。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我是个体经营货车搞运输的。我通过拉粮认识做粮食生意的岳某某。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去黑龙江省尚志市拉粮的时候,岳某某也去了,她当时和刘某某一起合伙做粮食生意,我们在一起时,刘某某领着一个穿军装的男的,他是刘某某的情人,叫李晓军,是军官,当时没有深层次接触。2015年7月份的一天岳某某来我家和我说李晓军能办公租房,我和于某某都已经给他钱让他帮着办了,给3 500.00元钱办一个,是好处费,我说他要有能力办公租房,给我也办一个呗,之后隔了不几天,也是在我家,岳某某和我说我给你问李晓军了,你的公租房不好办,因为你是农村户口,要多花钱,得给5 000.00元钱好处费,要用别人的假手续给你办理。我听完后也答应了,之后岳某某当着我面就给李晓军打电话。隔了大约半个小时,李晓军就直接找上我家了,到我家后李晓军说我着急,快点把钱给我,我下午好去办这个事情,月底就能办下来,说这5 000.00元钱是办事的好处费,他说我的公租房不好办,要用他爸的手续给我顶替才能办理,之后我就给李晓军拿了5 000.00元钱,都是100.00元面值的人民币,李晓军拿着钱就走了,他当时没有给我出收条,我给李晓军钱的时候,岳某某在场能证实这件事情,这天给完钱后,我没有再联系过李晓军,也没有再见过他,一直都是岳某某在联系他。2015年10月下旬岳某某告诉我公租房的事情办不成了,现在向李晓军往回要钱,没有要回来。岳某某还说她已经在正阳派出所报案了,我当时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直到今天我听岳某某告诉我说李晓军被榆树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抓到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刘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认识的,我俩开始聊天时我说我是部队现役军官,在辽宁省辽阳市39军服役,任工兵科科长,我老家是弓棚镇十二号屯的,我说我叫李晓军,我和刘某某唠了几回,第一次见面是在榆树实验中学门口,见面时我穿着短袖,胳膊上挎着迷彩服,下身穿着迷彩服裤子,那次见面后我俩接触就多了。因为当时我已经和刘某某交往了,我说我是军官了,我只能做出来个假军官证来继续掩盖我以前的谎言,继续欺骗刘某某来掩盖我的身份,我就做了这个假军官证,并且在长春的军人服务社买的军服和假的军衔。

2015年3-4月份我在网上联系制作假证的,我当时在长春火车站前复印社照的照片,把照片通过网络传给做假证的,我把自己的假名字、发证机关、假的出生年月、籍贯、民族、部别、职务、衔级告诉做假证的,他们把假证给我邮过来后我付的钱。2015年5月,我俩确定的情人关系,我就开始和她同居了,我随身携带假军官证,并且大部分时间都穿军服,我给刘某某花钱也比较大方,刘某某就相信我是军官了。后来我告诉刘某某我调回四平做师长了,在我俩比较熟悉后我给刘某某看过我的假军官证,后来我通过刘某某认识的岳某某,岳某某也相信我的军官身份了,我和岳某某见过几次面,她管我叫军官。后来刘某某在我微信的战友群里听到我战友都叫我李某某,她就问我,我就告诉刘某某我当兵上军校之前叫李某某,当兵后就改名叫李晓军了,刘某某就相信了。2015年6月份的时候,岳某某问我能不能帮忙办公租房,隔了不几天,我告诉岳某某能办公租房,我听说民政局有个叫杨国民的,我就说我认识民政局的杨国民副局长,我俩是同学,得花3 500.00元钱好处费,岳某某就说要办两个,给她父母办一个,给她朋友于某某也办一个,我让她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和钱一起给我。2015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岳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榆树农行门口,我到那后,岳某某给了我7 000.00元钱,还有身份证复印件,我没细看我就拿走了,随手放哪我也没记住,因为我自己知道我根本办不了公租房,也使不上身份证复印件,我就没在意这些东西,这回我骗了岳某某和于某某共7 000.00元钱。

时隔不长时间,岳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她二嫂(郭某某)也要办公租房,让我帮忙,还告诉我她二嫂是新立镇的户口,我说农村户口办不了,得用别人的手续顶替,让我到榆树吉海宾馆西边榆树职教中心道南的一个小区的一家坐会,是郭某某下楼接的我,到楼上我说得用我爸的低保手续给顶替办理郭某某公租房的手续,要5 000.00元好处费,郭某某给我拿了5 000.00元钱,我呆了一会就走了。我父亲李凤,现在榆树伊甸园老年公寓住,他没有低保,我说用我父亲的低保手续去顶替办理是完全骗她们的,目的就是给多要的钱找个借口。

我骗岳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的12 000.00元钱都让我和刘某某挥霍了。我现在没有钱,无法退赔。岳某某曾问过我能不能办军残手续,我说办不了,过后就没再说过这件事情,我没答应给岳某某办理残疾军人证,我没向岳某某索要过好处费2 000.00元,岳某某也没给过我500.00元钱。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经查,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现役军人,以能帮助他人办公租房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岳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郭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以上退赔款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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