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文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48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柳河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月份通过腾讯QQ号码2323766186(昵称:午夜的销魂)建立名为“柳河梅河自由开放群”的QQ群,该群号为286127882。刘某某建立该群后,未设置其他管理人员,以拉人入群和接受他人申请入群的方式批准他人入群并成为该群成员,群成员达一百二十余人,刘某某与其他部分群成员在该群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供群成员互相浏览。经鉴定,刘某某与其他部分群成员在该群上传的文件中5个视频文件和9张图片文件属于淫秽文件。案发后,刘某某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月份通过QQ号码2323766186(昵称:午夜的销魂)建立名为“柳河梅河自由开放群”的QQ群,该群号为286127882。刘某某建立该群后,未设置其他管理人员,其以拉人入群和接受他人申请入群的方式批准他人入群并成为该群成员,发展群成员达一百二十余人,刘某某与其他部分群成员在该群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供群成员互相浏览。经相关部门鉴定,刘某某与其他部分群成员在该群上传的文件中5个视频文件和9张图片文件属于淫秽文件。案发后,刘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柳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从“梅河柳河自由开放群”收集的淫秽视频文件光盘、柳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及其群成员在群内传播的视频和图片为淫秽文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柳河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监控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对被告人无刑讯逼供行为。以上证据均依法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柳河梅河自由开放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自己并允许他人利用互联网在该群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成员达一百二十余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投案自首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洋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  刘凤珍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