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举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48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通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煜洲,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9月7日二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刘煜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0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姐姐张玉荣被其姐夫栾泽勤殴打一事,在张玉荣家中与栾泽勤和栾泽勤弟弟栾泽义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将栾泽义、栾泽勤打伤。后经鉴定,栾泽义之损伤为重伤二级,栾泽勤之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刘煜洲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是在栾泽义拿斧子想要对被告人实施伤害时进行的正当防卫,目的是为了避免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失;3、本案是因家庭纠纷的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被害人自身有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姐姐张玉荣被其姐夫栾泽勤殴打一事,在张玉荣家中与栾泽勤发生口角。栾泽勤打电话通知其弟栾泽义,栾泽义接到电话来到栾泽勤家,并在栾泽勤家院子里拿把斧头。被告人张某某在厨房拿把铁锹与栾泽义打斗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某将栾泽义、栾泽勤打伤。后经鉴定,栾泽义之损伤为重伤二级,栾泽勤之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某被传唤到案。2015年9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7月10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通化县东宝加油站上班,我姐张玉荣给我打电话说,我姐夫栾泽义又打她了,让我去看看。我和我姐说“你先给张文祥打电话,他离你家近让张文祥先去看看怎么回事,我随后就到。”我姐家在柳河县红石镇青岭村,我到的时候大约是下午3点。我到了之后,张文祥已经到我姐夫家了,我进屋后和我姐夫栾泽勤说“我来了,你再打我姐试试。”栾泽勤和我说“我就打你姐了,你能怎么的。”他说完就上前拽我姐的腿要打我姐,我看她上前拽我姐,我怕他打到我姐,我就上前拽着他的领子,我给栾泽勤按在炕上,扇了他几巴掌。我姐站在西屋窗边站着对我和张文祥说:“你们快躲躲,栾泽义拿斧子进院了。”我和张文祥就准备往外屋走,我在前面刚走到走廊,栾泽义拿着斧头进屋就奔我来了,我往厨房躲,我看到他拿斧头来砍我,我就在厨房拿了一把铁锹拦着他。这时候栾泽勤过来拽我手里的铁锹并对栾泽义说:“干死他。”我就把铁锹从栾泽勤手里抢过来,我用铁锹打了栾泽勤头部一下他就倒在地上。这时候栾泽义在房门口拿斧头来砍我,我用铁锹头一下给他拍到房门外,当时是拍在他右肩上了,栾泽义被我拍出去后,他用斧头把房子前面的窗户玻璃都给砸了,我看他砸玻璃我就拿铁锹出去找栾泽义,栾泽义看我到院里了,又奔我过来拿斧头要砍我,我用铁锹打栾泽义头部一锹,他就往大门外退,我就在后面追他,他退到大门口的时候看到我不追了,他拿斧头奔我过来要砍我,我握着铁锹就给栾泽义头部一锹,一下子给他打坐在大门边上了。

3、被害人栾某某陈述:我当天去我三哥栾泽勤家的时候,我开房门看到我三哥倒在他家门口的地面上,我就把房门关上准备往院外走,我听见有开门的声音,我顺手拿把斧头往院外跑,我跑到大门那,回头看到张某某手里拿着铁锹和张文祥就过来了,张某某用手里的铁锹照我头部就是一锹,一锹就给我打倒在地上了,后来怎么回事我就不知道了。

4、被害人栾某某陈述:2014年7月10日下午1点左右,我妻子张玉荣的弟弟张文祥来时,我们没没动手也没说话,过了半个小时张某某就来了,之后张文祥、张某某、张玉荣就给我堵在我家的小走廊里,张文祥说:“来,她现在又骂你了,你赶紧打她去吧。”我说:“她现在骂我骂的不严重,骂的严重我就打她。”我寻思进屋上炕去拽张玉荣,还没等我拽张玉荣呢,张某某上来朝我脸上打了十多拳,就给我打倒了,还说“我们哥俩在这你还敢打我姐”,之后张文祥踹我胸口几脚,这时候我兄弟栾泽义就来了,他看我挨打了,就在我家狗窝边上拾起一把斧子过来想帮我,张某某从厨房拿了把铁锹。我兄弟进屋,看他拿斧子张某某拿着是铁锹,他也碰不着张某某就出去了。他出去之后,就拿斧子把我家的窗户上的玻璃砸了,这时我就和张某某抢铁锹,没抢过来还把我手划伤了,后为张某某拿着铁锹追到院子里把栾泽义给拍了。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栾泽勤系夫妻关系,因栾泽勤将其殴打,其子时伟得知后,让舅舅张某某和张文祥来看其。张文祥和张某某到其家后,栾泽勤打电话给栾泽义,没多久栾泽义就拎把斧头来了,栾泽义就拿斧头到处砸,栾泽义还用斧头砍张某某,张某某就在屋里拿铁锹挡。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其弟弟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二姐张玉荣让姐夫栾泽勤给打了,你去看看吧。”其与张某某先后来到张玉荣家后,张某某打了栾泽勤几个嘴巴子,其也踹栾泽勤几脚。栾泽勤出去打了个电话,没到十分钟,栾泽义就提个斧头过来了。栾泽义拿斧头要砍其与张某某,张某某在厨房拿把铁锹将栾泽义顶出去后,张某某用铁锹将拍打栾泽义。

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0日下午3点左右,其从家中出来要去地里干活,路过栾泽勤家大门口的时候。其看到栾泽义从栾泽勤家院子里跑到大门口,栾泽义撞在停在门口的摩托车上了,栾泽义站起来后,从院里出来两名男子,一个高个男子(张某某)手里拿个木头棍子打在栾泽义左侧头部,一下将栾泽义打倒在地面上。

8、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二份:证实栾泽义之损伤为重伤二级;栾泽勤之损伤为轻微伤。

9、住院病志:证实栾泽义经通化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双侧额叶、左侧颞叶脑挫裂伤,住院治疗24天;栾泽勤经通化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5天。

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张某某于1973年12月19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3、讯问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的过程,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

14、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经柳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琐事纠纷,故意用铁锹拍打他人头部,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加之被害人栾泽义在案发过程中具有过错。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洋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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