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等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47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某,女,汉族。户口所在地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4月9日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口所在地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4月9日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女,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口所在地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4月9日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李某某、龙某某贪污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5日因定罪标准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包某某、李某某、龙某某贪污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大威

审 判 员  孙玉宝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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