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刑初112号
退卷函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士友、段术文盗窃一案,经阅卷审查后发现,你院指控高士友的部分犯罪事实现正由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中,故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将此案退回你院,请依法处理。
东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2016)吉0421刑初112号
退卷函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士友、段术文盗窃一案,经阅卷审查后发现,你院指控高士友的部分犯罪事实现正由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审理中,故该案不属于我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将此案退回你院,请依法处理。
东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