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吉高新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志坚,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教委。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坚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效贤、代理检察员李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末,被告人宋志坚谎称承包了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实验室重建工程,以有1万元资金缺口,可分得2 000元红利为条件,要被害人王梓旭入股,王梓旭遂给宋志坚1万元,一个月后宋志坚返给王梓旭1.2万元,取得了王梓旭的信任。2011年上半年,宋志坚分别以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实验室重建、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印刷学习资料需要资金为由,两次在松花江中学门前骗取王梓旭1万元和4万元,并写给王梓旭7.3万元的欠条一张。
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志坚谎称承包了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印刷学习资料工程,以出资1万元可分得3 000元红利为条件,要被害人王英帅出资,王英帅遂给宋志坚1万元,一个月后宋志坚返给王英帅1.3万元,取得了王英帅的信任。2012年2月22日,宋志坚以吉林市毓文中学印刷学习资料为由,在吉林市高新区吉林银行华强大厦支行门前骗取王英帅人民币2万元,并写给王英帅2.6万元欠条一张。
同年3月15日,宋志坚以吉林市医药学院购进实验用品为由,在吉林市高新区吉林银行华强大厦支行门前骗取王英帅人民币2万元;同年3月17日,宋志坚再次以吉林市医药学院购进实验用品为由,在吉林市高新区华强大厦门前骗取王英帅1万元,两次一并写给王英帅3.9万元欠条一张。
3、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宋志坚谎称承包了学校印刷学习资料工程,以入股分红为由,在吉林市高新区吉林银行华强大厦支行门前骗取被害人赵明宇1万元,并写给王英帅1.3万元欠条一张(实为赵明宇);同年4月17日,宋志坚以相同理由在吉林市高新区华强大厦门前骗取赵明宇人民币1万元,并写给赵明宇1.2万元欠条一张。
4、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宋志坚谎称承包了吉林市吉化一中印刷学习资料工程,以入股分红为由,在吉林市北华大学南校区1号食堂骗取被害人李臻人民币2万元,并写给李臻2.6万元欠条一张;同年4月3日,宋志坚以相同理由在吉林市高新区华强大厦楼下骗取李臻人民币5 000元,并写给李臻6 500元欠条一张。
被告人宋志坚共计骗取王梓旭人民币5万元、王英帅人民币5万元、赵明宇人民币2万元、李臻人民币2.5万元,合计诈骗人民币14.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宋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志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末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宋志坚分别多次对被害人王梓旭、王英帅、赵明宇、李臻等人慌称其承包到吉林市松花江中学实验室重建工程,承揽到为松花江中学、吉化一中、毓文中学印刷学习资料、为吉林医药学院采购实验用品等业务,本人有资金缺口,许诺入股或出资即可获得两成或三成的红利,并分别给各被害人出具入股或出资本金加上许诺红利总数额的欠条,骗取各被害人的信任,先后骗得王梓旭5万元、王英帅5万元、赵明宇2万元、李臻2.5万元,共计人民币14.5万元,被其购买彩票等挥霍。
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宋志坚与各被害人中断联系,逃至沈阳市。
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宋志坚被被害人王梓旭等人找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梓旭陈述:我被宋志坚骗了。宋志坚说他是松花江中学的老师,我后来知道他不是松花江中学的正式老师,我在松花江中学附近开台球厅时和他认识的,他总共骗了我5万元。他多次以各种名义,说他和松花江中学后勤李主任一起承包学校后勤的工程活,还有在吉化一中和毓文中学承包印刷资料的活,但手里的钱不够,让我入股,给我分红,拿钱时给我写欠条。前两次他以让我入股的名义拿走我5万元,后期零散的从我和我朋友那拿走了2.4万多元。第一次是2010年年末,宋志坚对我说,能通过松花江中学的领导承包到实验室重建的活,还有1万元钱的空,让我入股,承诺之后分我红,过了一个月左右,就返给我1.2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上半年,在我这拿了1万元,说是在松花江中学承包的实验室重建工程,手里的钱不够,他干完活之后把利润给我分成。第三次是过能有一个多月,在我这拿了4万元,说是又承包了给学校印刷资料的活,让我再拿点钱加上上次的钱一起入股,这4万加上上次那1万总共5万,活干完之后能返给我6万元。第四次说是在学校承包工程要给学校的领导送礼,拿了4 000元。第五次说是过年期间要到学校领导家走动,在我这拿了2 000元。第六次拿了5 000元,说是吉化一中的校长过生日,要去给人家过生日。之后的几个月间,他又多次以各种理由在我这拿了将近3 500元。具体给他拿钱的时间我记不住了,从去年上半年开始的,1万和4万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多月,其他都是零碎给他拿的。1万元和4万元是在松花江中学门口给的,剩余的都在我台球厅给他拿的。他之前给我打了几次欠条,但4月10日重新给我打了一张总的欠条,欠条的内容是“欠条,现欠王梓续现金七万叁仟元(73 000)整,定于2012年4月11日前归还,每晚一天加壹仟元。宋志坚2012.4.10。”他总共骗走我5万元,因为他许诺给我分红,没按期还钱要多一些分红,所以给我写的7.3万元的条。他在我这拿的钱,还过我1.45万元。
2、被害人王英帅陈述:我被骗了,骗我的人叫宋志坚。我们是2009年5月在高新区深东路上的卓越球吧打球时认识的。这个人平时为人老实,没有不良嗜好,和我相处的很好,我们平时总在一起玩台球、吃饭。这个人老家是山东的,在这没有住房,一般住在旅店,他说他是松花江中学的数学老师,后来他和我说他把工作辞了,自己办补习班,当家教,平时他经常去卓越球吧,和球吧老板王梓旭经常往来。2012年4月19日,宋志坚说当天11点把钱还给我们,但是他手机关机了,人也不见了,据说早上9点左右拎着包走了。他从我手中骗走一共5万元,分三次骗的。第一次是2万元,是2012年2月22日,他以印刷毓文中学学习辅导材料的名义骗走的,我在吉林银行华强大厦支行门前把钱给他的。第二次也是2万元,是2012年3月15日,他以医药学院购进化学实验用品的名义骗走的,也是在吉林银行华强大厦支行把钱给他的。第三次是1万元,2012年3月17日,他说医药学院购进实验用品的资金差1万元,我在华强大厦门前把钱给他的。我给他钱的时候,他打欠条了。第一次写的2.6万元的欠条,第二次写的2.4万元的欠条,第三次写的1.2万元的欠条。他和我说我俩是合伙投资,我把钱给他,他拿去做生意能挣到钱,我也不担风险,挣到钱后还能分红给我。第一次他让我拿2万元,说能分我6 000元的红利,第二次让我拿2万元,说能分我4 000元的红利,第三次让我拿1万元,说能分我2 000元的红利。最后两次,他承诺说4月14日还款,如果到期没有把钱给我,就按每天1 000元的标准补偿我。到了4月17日,他还没有还上,晚了3天,就在当天重新给我写了一张3.9万元的欠条。现在我手上有他打给我的两张欠条,共计6.5万元。我共计拿出了5万元整。他当时说他认识什么松花江中学后勤的领导,还有他说认识化一和毓文中学的领导,刚开始我也不太相信,后来听我朋友说他们投钱后得到了红利,本金也回来了,我就相信了。2011年12月份,他和我说他把松花江中学印刷习题的活包下来了,让我出资1万元,挣钱后分我3 000元的红利,因为当时我们关系很好,我也相信他的为人,就把钱给了他。过了一个半月左右,他真的就把我拿出的1万元资金和3 000元红利,共计1.3万元一起给我了,所以后来他只要说有什么活需要钱,我就都拿给他了。2012年4月19日,宋志坚给我发信息,说他先去开个会,然后去取钱,等中午时把钱给我,但等到中午他也没来电话和信息,我给他打电话也打不通,我就去他常住的旅店找他,旅店老板说他早上9点30分左右就拿着行李走了,这时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012年3月21日,宋志坚写给赵明宇的1.3万元欠条上写的我的名字。因为当时赵明宇和宋志坚不是特别熟,写欠条时,宋志坚就直接写了我的名字,赵明宇想让宋志坚重新写,宋说没事,写谁都一样,赵就同意了。这张欠条一直在赵明宇手中。
3、被害人赵明宇陈述:我被一个叫宋志坚的人骗了,两次共骗了我2万元。2012年3月23日,宋志坚跟我说他承包了一个学校印刷资料的活,说这个活都是通过关系弄来的,利润比较大,但他手里的资金不足,让我入点股,等活干完了,还我本金,再给我分成,我就借给他1万元。4月17日,还是以同样理由骗了我1万元。我给他拿钱,第一次是在华强大厦楼下吉林银行门口给的,第二次是在华强大厦门口给的。我朋友小郑之前也被宋志坚以这种名义骗走4万元,但后来宋志坚返给小郑4.7万元,所以我就信任他了。这两次他都是以承包给学校印卷子和练习册,手里缺少资金,让我入股,然后干完活,利润给我分成。我每次给他拿钱,他都给我留欠条,第一次他给我打了1.3万元的欠条,上面写的4月8日还,第二次给我打了1.2万元的欠条,上面写的4月30日还。我身边还有几个朋友把钱拿给他了,理由都不相同,但经过了解,这些理由都是虚假的,而且与这个人失去联系了,所以我认定被骗了。
4、被害人李臻陈述:我被好朋友宋志坚骗了。我和宋志坚是在高新区卓越台球吧认识的,认识能有3个月左右。2012年3月30日左右在北华大学南校区1号食堂被他骗去2万元整,4月3日左右在华强大厦楼下我的车内被他骗走5 000元整。当时,他说他在吉化一中包了个给学生印刷辅导资料的活,投1万元有3 000元的红利,投2万元有6 000元,以此类推。大概是2012年3月26日,宋志坚给我打了个电话,电话中他说:“李总,你手里有没有钱,我这有个项目,你入不入股,投1万元有3 000元的红利。”我问:“什么项目?”他说:“我在吉化一中包了个给学生印刷辅导资料的活,正常是学生统一按正版购买,得花9块钱左右,但是咱们用正版资料复印出来后卖给学生才1块钱左右,其中有8块钱左右的利润。”我当时就直接回绝了。过了大概两天左右,我去卓越球吧打台球,听一个朋友说,他拿了4万元给宋志坚,没过几天就分到了7 000元的红利,拿去的4万元也拿回来了。我就相信了宋志坚说的这个所谓的项目了,就拿出2万元给了宋志坚,按照当时他跟我说的分红方法,直接给我打了2.6万元的欠条。过了2天左右,他又给我来电话说:“吉化一中那个活差5 000元钱,你那还有没有了?”我说有,然后我就又给他拿去了5 000元,他给我打了6 500元的欠条。我一共被他骗去2.5万元。2012年4月19日,我听说宋志坚跑了,手机也打不通,我才意识到被骗了。
5、证人郑俐渊证言:我是在台球厅认识宋志坚的。我在宋志坚那投资了,是2012年2月10多号的事情,我是投了4万元,他当时给我打了4.9万元的欠条。宋志坚说他认识毓文中学的校长,包下毓文中学印刷教材的活,有3万元的空缺让我投资,我当时听说他和王梓旭也有经济上的投资好像也赚钱了,我就相信了,当时宋志坚又说送礼也要不少钱让我给拿4万,我就在厦门街的台湾小锅饭给他拿了4万元,他给我打了4.9万元的欠条,说一个月还我钱。后来,他以各种理由搪塞我,说校长、出纳出差什么的,直到3月末4月初才分七次还了我4.7万元,剩余答应给我的额外的2 000元我也没要,他也没给我。宋志坚在4月中旬的时候还让我投资5万,我没投,之后过了三天他就跑了。本钱回来后,我和李臻说过。
6、证人李志春证言,证明北京四中网校在松花江中学租教室办班。宋志坚是四中网校招聘的教师,在松花江中学寝室住过。其和宋志坚算是认识,但不熟,自2011年下半年没再见过宋志坚。松花江中学没有重建实验室的工程。松花江中学印刷试卷的业务,2008年之前向外承包,2008年以后就自己干了。宋志坚跟松花江中学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7、证人文天英证言,证明其知道有宋志坚这么个人,但不太认识。北京四中网校的张校长派这个人来谈过几次有关四中网校业务的事,也没什么业务,就是每逢家长会的时候,这个人过来送点传单之类的东西。毓文中学有自己的印刷机,印刷试卷、复习资料的业务根本不向外承包。
8、证人孙树君证言,证明吉化一中内部有印刷设备,复习资料不在校外印刷,印复习资料的活没有对外承包过。吉化一中与北京四中网校没有业务往来,没听说过北京四中网校有叫宋志坚的人。
9、证人刘英杰证言,证明宋志坚说自己是松花江中学的老师,经常到鸿福彩票站买彩票,有3个年头了,2012年1月份之前,1个月能买500元左右的彩票,2012年1月份开始,每隔三五天就买个3 000至5 000元钱的彩票,说是和几个朋友合伙打的彩票。宋志坚中过奖,2011年中过一次4万元。宋志坚在鸿福彩票站买彩票,2011年花费能有三四万元,2012年这几个月也应该有三四万元左右。
10、证人金昊证言,证明宋志坚从2011年10月份左右开始在如意彩票投注站买彩票,每次买七八十元的,最多一次买200元的,主要买双色球,偶尔买体彩大乐透,在如意彩票投注站买彩票花费能有1 000元左右,2012年1月份来过几次,之后就来的非常少了。
11、宋志坚2012年4月10日写给王梓旭的欠条,内容为:“现欠王梓续现金柒万叁仟元(73 000)整,定于2012.4.11日前归还,每晚一天加壹仟元。”
12、宋志坚2012年2月22日写给王英帅的欠条,内容为:“现欠王英帅现金贰万陆仟元整(26 000),定于2012年4月22日前归还。”宋志坚2012年4月14日写给王英帅的欠条,内容为:“现欠王英帅现金叁万玖仟元整(39 000),定于2012.4.17日前归还,每晚一天加壹仟(1 000)元。”
13、宋志坚2012年3月21日写给赵明宇的欠条,内容为:“现借到王英帅现金壹万叁仟元(13 000)整,定于2012.4.8日前归还。”(公安人员说明:该欠条实际是宋志坚写给赵明宇的,但因双方不熟,遂写了王英帅的名字。)宋志坚2012年4月16日写给赵明宇的欠条,内容为:“现欠赵明宇现金壹万贰仟元(12 000)整,定于2012.4.30日前归还。”
1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宋志坚诈骗一案中,被害人赵明宇提供的宋志坚给其出具的1.3万元欠条上写的是另一被害人王英帅,经与王英帅、赵明宇核对,此欠条实际是写给赵明宇的,但当时由于宋志坚和赵明宇不熟,遂将欠条写给了王英帅,被害人王英帅、赵明宇都予以确认。
15、宋志坚2012年3月29日写给李臻的欠条,内容为:“现欠李臻现金贰万陆仟元整(26 000),定于2012年4月29日前归还。”宋志坚2012年4月6日写给李臻的欠条,内容为:“现欠李臻现金陆仟伍佰元整(6 500),定于2012.5.3日前归还。”
16、抓捕、破案经过:2012年4月19日、20日,王梓旭等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1年初至2012年期间,宋志坚分别以松花江中学实验室重建、印刷复习资料、印刷化一、毓文试卷等名义让人入股分红的形式,分别在高新区华强大厦楼下、松花江中学门前、北华南校区食堂骗取王梓旭、王英帅、李臻、赵明宇等人人民币共计14.5万元。同年4月21日,王梓旭等人将宋志坚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讯问,宋志坚对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以松花江中学实验室重建、印刷卷子让王梓旭入股骗取王梓旭人民币5万元;以给吉化一中印刷复习资料让赵明宇入股骗取赵明宇人民币2万元;以给毓文中学印刷学习资料、医药学院购买实验室用品让王英帅入股骗取王英帅人民币5万元;以给吉化一中印刷资料让李臻入股骗取李臻人民币2.5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8、户籍证明,证明宋志坚的自然情况。
19、被告人宋志坚供述:我把人骗了,骗人后,跑到沈阳,结果被骗的人在沈阳找到我,我看躲不了了,就和他们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把问题交代清楚。2009年我认识的王梓旭,后来他在北华大学南校区开了家卓越桌球厅,在那里我认识了王英帅、赵明宇、李臻和“小郑”。我一共骗过他们五个人,但其中叫“小郑”的,我没骗成他,他入了4万元钱,我分几次共返给他5.2万元。我骗了王梓旭5万元、王英帅5万元、赵明宇2万元、李臻2.5万元。是从2011年年初开始骗的。我跟王梓旭说:“我认识松花江中学管后勤的领导,现在把重建实验室的活给我了,现在还有1万元的空,你先入1万元,能给你返1.2万元”。王梓旭给我拿了1万元,我大约过了一两个月给他1.2万元。因为想继续从他那骗钱,所以从自己兜里多拿出2 000元给他。过了1个多月,我又跟王梓旭说还是这个活,又让他投1万元,我给他打了1.2万元的欠条。又过了两个月左右,王梓旭向我要钱,我说我又把松花江中学印卷子的活整下来了,你再投资4万元,凑5万元,过两个月就能整回6万元。他同意了,又给我拿出4万元,我又单给他打了4.8万元的欠条。这5万元钱都是王梓旭在他的台球厅给我的。两个月后,王梓旭再次向我要钱,我又说整了毓文和化一的印刷活,还要给领导送礼、给化一的校长过生日,就又从王梓旭那里拿了2.4万多元钱。这个钱我后期骗完别人的钱都还给了王梓旭,好像用“小郑”的钱还的。其实我不认识那些学校的领导,也没承包过活,这些理由都是瞎编的,是想骗他们钱。2012年1月份,因为王梓旭追钱挺紧,我买彩票也没钱了,就又和王英帅说我整了毓文和化一印资料的活,让他入了1万元,我给他打了1.3万元的欠条。这个钱被我买彩票和用在其他生活费上。之后,我又跟“小郑”说印卷子的事,说一个月就有30%的返利,“小郑”给我拿了4万元,我用这4万元还王英帅1.3万元、还王梓旭1万元,其他钱买彩票。一两个月后,“小郑”向我要钱,我就和王英帅说入股的事,他先后拿了5万元钱给我,我给他打了2.6万元和3.9万元的两张欠条。用这个钱,我还“小郑”1万元、还王梓旭1.4万元,其他钱买彩票。我还从李臻那骗了2.5万元,也是跟他说承包化一印刷资料的活,给他30%分红。第一次他给我拿2万元,我给他打2.6万元欠条。第二次他给我拿5 000元,我给他打6 500元欠条。赵明宇那我也是通过同样的方式,分两次骗了他2万元。最后一次骗的是赵明宇,他4月17日给我1万元,被我还了洪福彩票站9 000元,又打了1000多元的彩票。我骗来的钱主要就是买彩票,有时一天就买好几千元的,在生活费上花的很少,连住店也就花了两万多元。我就是想通过中彩票把钱还上。因为钱实在还不上了,就跑到沈阳,电话也关机了。
综上证据,被害人王梓旭、王英帅、赵明宇、李臻陈述各自被骗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宋志坚供述吻合,证明被告人宋志坚实施了多次诈骗行为;证人郑俐渊、李志春、文天英、孙树君、刘英杰、金昊的证言及书证欠条、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还证明本案的其它相关事实和情节。以上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宋志坚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志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宋志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志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志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О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