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吉高新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鸣焕,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220202197212061515,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街莲民胡同32-10号,住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致和南小区29号楼6单元3楼。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静岩,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志强,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民身份证号1521231985062530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登特科镇安民村3组。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莫显忠、检察员赵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鸣焕及其辩护人赵静岩、被告人丁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于2012年5月3日凌晨1时左右,在高新区邓小平广场南侧2号路(华微电子院外),用事先准备好的六角板子打开路灯盖,用断线钳子,剪断八控路灯电线杆之间的七控电缆,二被告正将其中的四控电缆线拽出,运到马路对面的草坪捆绑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和盗窃的BV35平方、25平方电缆线各315米,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21 515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相关物证、书证,认为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偷割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线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如能退赔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鸣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罗鸣焕是以盗窃电缆获取非法利益为犯罪目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破坏的路灯线路虽是正常运行的线路,但当时因节能减排未通电,未影响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赔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案发前无不良记录,系偶犯、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宣告缓刑。
被告人丁志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0时许,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携带事先准备的六角板子、断线钳子、手电筒、胶皮手套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北路邓小平广场附近,戴上事先准备的鸭舌帽,采用六角板子开路灯穿线孔、断线钳子割剪的手段,将邓小平广场以南邻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一侧的台北路0044、0046、0048、0050、0052、0054、0056、0058号八个路灯间七控输电线路割断,共割断35平方毫米和25平方毫米两种规格BV塑铜电源线各3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1 515元。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正在作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先行拽出并转移至马路对面草坪已盘整、捆绑好并藏匿的四控输电线路35平方毫米和25平方毫米BV塑铜电源线各180米及作案工具被当场扣押。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35平方毫米和25平方毫米BV塑铜电源线各180米发还吉林市路灯管理处。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捕经过,证明2012年5月3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邓小平广场南侧2号路,将正在盗取路灯电源线的两名男子抓获。经审查,该两名男子系罗鸣焕、丁志强。
2、户籍证明,证明罗鸣焕、丁志强的自然情况。
3、物证照片。案发后,罗鸣焕、丁志强分别指认了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及赃物。经罗鸣焕、丁志强当庭辨认、质证,证明台北路0044、0046、0048、0050、0052、0054、0056、0058号路灯杆系其割断路灯输电线路的作案现场;马路对面草坪系其对拽出的部分路灯输电线进行盘整、捆绑并藏匿的现场;六角扳手1把、断线钳子1把、手电筒1个、胶皮手套1副、鸭舌帽2顶系其作案工具。
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5月3日,公安机关扣押塑铜电线8捆(35平方的180米、25平方的180米)、断钳子1把、手电1把、鸭舌帽1顶,物品持有人罗鸣焕;同日,公安机关还扣押扳手1把、鸭舌帽1顶、胶皮手套1副,物品持有人丁志强。
5、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2年5月4日,公安机关将塑铜电线8捆(35平方的180米、25平方的180米)发还被盗物品管理部门吉林市路灯管理处,领取人陈操。
6、吉林市路灯管理处出具的设施完好证明,证明台北路双侧路灯均为完好设施,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为节省能源,采取辅街路单侧送电,台北路被盗路灯线路为正常运行线路。
7、吉林市路灯监察大队出具的台北路路灯被盗线路恢复明细,证明2012年5月3日,吉林高新区台北路(邓小平2号路)双数侧路灯电源线被盗。台北路(邓小平2号路)0058号路灯至0044号路灯共计7控线路,均为BV塑铜线,每控线路长45米。恢复费用明细如下:材料费用为BV352线路315米×28元计8 820元、BV252线路315米×20元计6 300元、BV162线路315米×13元计4 095元,合计19 215元;机械费用为高空作业车1台、常材运输车1台,合计2 000元;人工费用为力工3人,合计300元,总计21 515元。
8、证人陈操证言,证明2012年5月3日,公安机关通知吉林市路灯管理处,台北路邓小平广场以南靠华微电子一侧的路灯线路被盗。路灯管理处派人于当日9时许到达现场查看,发现台北路双号侧8个路灯杆之间的7控线路被破坏,其中4控线路已被盗走,小部分没被拽出,留在地下套管内,但已无法再用。每控线路包括2根电源线,规格分别为35平方毫米、25平方毫米,都是BV塑铜线。被破坏线路电力设施完好,为节能减排,一般只开对个一侧的路灯,只有特殊情况才全部打开。每控线路长45米,7控共计315米。被破坏线路中,35平方毫米的315米×28元=8 820元;25平方毫米的315米×20元=6 300元,合计金额15 120元。
9、证人李迎刚证言,证明2012年5月3日1时许,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保卫部人员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一高一矮两个三四十岁左右戴鸭舌帽身着深色短夹克男子,正在高新区邓小平广场以南2号路偷路灯电缆,遂打电话报警。监控录像显示:两男子鬼鬼祟祟地在2号路的路灯旁边来回走,其中一男子把路灯下面穿线孔盖打开并把电缆拽出一段,另一男子用大的工具剪刀把电缆剪断,之后到下一个路灯,同样把电缆剪断,两男子一起就往外拽电缆,拽出电缆后都放到路对面的草丛里,之后坐在草丛里唠嗑;公安机关来时,两男子又过来正要偷路灯电缆。
10、被告人罗鸣焕供述:2012年5月3日1时许,我在邓小平广场附近偷路灯电线时被当场抓获,同伙叫丁志强,家是内蒙古的,26岁,4月中旬来吉林,一直没找到活干,就在旅店待着。盗窃路灯电线是我提出来的。前天晚上,我自己开车路过邓小平广场附近,发现路边的路灯不亮,就下车到路边,看见路灯杆下边的穿线孔是开着的,路灯不亮就是没有电,就觉得这里的电线可以偷,偷完之后卖里面的铜,卖点钱花。昨天快中午时,我去站前的旅店找到丁志强,跟他说了要偷电线的事。中午,我俩一起去桃园路旧货市场买了一把小的六口扳子。下午,我俩在旅店待着。17时许,我自己走着去天津街买了两个黑色鸭舌帽,又回到旅店。买扳子是为了开路灯杆下面穿线口的盖,买帽子是为了偷电线时遮脸。21时许,我俩从旅店出来到和平市场附近吃的饭。22时许,我开着我的吉BP2517银灰色雪铁龙轿车,我俩直接去了邓小平广场附近我事先看好的地方,把车停在邓小平广场北侧路口处。然后,我俩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扳子、断钳子和手电,走到二号路靠江边的路口红绿灯处,往邓小平广场方向数华微电子一侧的第三个路灯杆开始,丁志强用扳子打开穿线口盖,我把电线拽出来一点把着,丁志强用断钳子把电线剪断两头,我俩一起把电线从套管里拽出来。就这样,我俩一共剪断了5个路灯杆之间的4个间隙,每个间隙有两根电线,一共是8根电线。我们剪断的每段电线能有30多米,一共是8段,每个间隙里都有一粗一细两根电线,粗的直径8毫米左右,细的直径4毫米左右,电线外皮有黑红蓝三色,线芯是铜质的。我俩把先拽出来4根电线拖到马路对面,缠好捆住放在草坪里,然后又过去拽4根,拽完之后又拖到对面草坪,还没等缠,就被公安机关抓住。当时,我穿黑色夹克、黑色裤子、白色旅游鞋,丁志强穿黑色夹克、蓝色牛仔裤、黑色布鞋、戴深色胶皮手套,我俩都戴着黑色鸭舌帽。
11、被告人丁志强供述:2012年5月2日上午,罗鸣焕找我去干一个刷油的活,往干活地方走在车上的时候,他和我说有一个地能整点线,我当时没在意。临近中午,他开车拉我来到邓小平广场南侧2号路。我看见2号路东侧那一排路灯杆有的底座的盖没有了。我俩用手拉一拉里面的线缆,能拽动。罗鸣焕说晚上咱们来整这里面的线缆,我同意了。考虑有的路灯杆底座的盖是螺丝拧住的,我俩下午三四点钟来到岔路乡的旧物市场,花2元钱买了一个拧螺丝用的内陆角,又考虑到我们准备盗窃的地方有一个监控探头,晚上六七点钟,罗鸣焕在我住的站前旅店附近买了两个黑色鸭舌帽子。以前干活就有的铁剪子在罗鸣焕车的后备箱里。准备好这些,我俩就开车去盗窃了。昨天晚上11点多,罗鸣焕开他的雪佛来轿车拉着我从我住的旅店出发,来到邓小平广场,他把车停在广场北面的人行道上,我在车上换上了干活穿的衣服,我俩戴好帽子、手套,带上铁剪子、内陆角、手电就来到了2号路。他穿黑色夹克、黑裤子,白色旅游鞋,我穿黑色夹克、蓝色牛仔裤、黑色布鞋。我负责用内陆角拧底座盖上的螺丝,把盖整掉,掐线、拽线、盘线,我俩一起干。我先用内陆角把底座盖拧开,之后,我俩一起将盖里的线缆用铁剪子剪断,再一起往外拽线,将拽出来的线运到道对面的草坪里盘起来。2号路东侧的路灯杆有10多个,我俩从北头的第1个开始剪,剪到第8个。我俩拽出北属第一个与第二个之间、第二个与第三个之间、第六个与第七个之间、第七个与第八个之间的线,一共拽出8根,每两个路灯杆之间拽2根。这些线一根粗一根细,粗的有小拇指那么粗,细的有粗的一半,每根有三四十米长。两根线颜色不同,内芯都是铜的。我俩把线拽到到对面的草坪里,在那把线盘起来。我们被抓住时已盘好4根线,另4根还没来得及盘,共有300多米。
综上证据,证人李迎刚证实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两名男子破坏路灯输电线路的时间、地点和行为过程,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书证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抓获正在破坏路灯输电线路的两名男子系罗鸣焕、丁志强,二人分别指认了作案现场、指认了当场扣押的作案工具。吉林市路灯管理处出具的设施完好证明、吉林市路灯监察大队出具的路灯线路恢复明细及证人陈操证言证实被破坏路灯输电线路系正在使用当中的电力设备,被破坏线路现场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当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分别供述了犯意提起、犯意联络、准备工具及实行犯罪的事实过程。户籍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还证实本案的其他相关事实和情节。以上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经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为贪财图利,割断正在使用当中的路灯输电线路,窃取电源线,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对犯意一拍即合,一起准备作案工具,互相配合实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积极退赔,弥补了其犯罪行为给公共财产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可视为其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罗鸣焕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罗鸣焕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罗鸣焕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其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考察,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鸣焕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志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罗鸣焕、丁志强犯罪所用六角板子1把、断线钳子1把、手电筒1个、胶皮手套1副、鸭舌帽2顶,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久亮
审 判 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О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